全球范围内国际关系法律化问题探究,国际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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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球范围内国际关系法律化问题探究,国际法论文与经济全球化、科技全球化一样,法律全球化正成为不断扩展的现实。法律全球化的一个核心含义,便是法律发展突破民族国家主权的限制,构成一种超越主权国家的法律秩序。 能够对国家主权构成约束力的外部法律秩序,又能够分两种,一种是 超国家法 (supera-national law)秩序,另外一种是 跨国法 (Trans-national law)秩序。所谓的超国家法律秩序,主要是指某种高于主权国家之法律秩序的存在,对国家主权构成了一种外在的制约与限制。例如,国际人权法以及国际刑事法院的设置等。而跨国家法律秩序则强调某种超越民族国家范围之法律秩序的存在,此种法律
2、秩序的性质并不依靠于高于国家主权的权威,反而表现出与国家主权脱离的特征。 例如,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各种跨国商人法重新出现,并像其起源阶段一样,在各种民族国家法律秩序之外,独辟蹊径,构成了一种不受国家权利约束的跨国法律秩序。它的范围固然跨越了民族国家的界线,但它依靠的并非是类似于联合国那样的更高层次政治权威的存在,而是对政治的某种回避与远离。 一般而言,当人们提到全球化的概念时法律往往只成认跨国法意义的法律全球化,对超国家法层面的法律全球化,持怀疑甚至否认的态度。 在很多人看来,全球治理或全球宪政的实现,必须以一个强有力的世界的存在为前提。然而,至少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都很难出现真正强有力的全球
3、。在世界缺位的情况下,只能通过某种世界霸权提供此种公共产品。但霸权国家所提供的此种公共产品,其基础是某种权利运作,而不是法律运作。因而,超国家法律秩序很难构成,即使构成,也非常脆弱,是不稳定的。超国家层面的政治秩序的本质是国际权利关系,而不是超国家法律秩序。 然而,假如讲冷战时期法律全球化现象仍不明显,因而国际关系仍然具体表现出出高度的政治化与现实主义的特征,那么经过六十多年的发展,尤其是经过近期二十多年的发展,此种现象的基础已逐步松动,情况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近期二十多年来,国际关系的法律化进程正在逐步加快,已然构成了一种蔚为大观的局面,并深入地影响了战后国际关系的格局,构成了一些新的形势与
4、特点。西方国际关系理论与国际法理论已经注意并高度重视此种现象,并且对此进行了热烈的讨论,构成了一批重要的理论成果。然而,国内的法学界与国际关系学界仍然对此现象与趋势反响迟钝,令人遗憾。若听凭此种研究缺憾持续下去,甚至可能会制约中国外交战略的规划与设计。因而,笔者不揣冒昧,愿意抛砖引玉,就全球范围内国际关系法律化问题,做一个有限的描绘叙述与分析,以期引发国内学术界的注意与讨论。 二、近代国际法的现实主义逻辑 国际关系的法律化并非是书斋中学者对世界和平的天真而不切实际的梦幻想象,而是正在发生的现实趋势。对整个西方当代国际法体系的扼要回首,能够帮助我们愈加清楚明晰地看到此种发展趋势。当代国际法体系起
5、源于17世纪上半叶三十年战争结束时缔结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作为欧洲大陆新兴民族国家之间的战争与和平法。 国际法产生的现实背景是当代民族国家的兴起,理解当代民族国家的本文关键词语则是主权,而在当时欧洲的语境下,主权其实就是各诸侯国中君主相对于罗马教廷的权利,这种权利能够成立的前提则是君主对诸侯国内的土地和人口的控制和发动能力。因而,对于欧洲新兴的主权国家来讲,作为君主肉身之有效延伸的行政机构对整个国内土地及人口的控制与发动,具有本质性的意义。 就国际法学讲体系的发展来看,国际法学讲经历了从国际自然法学派向国际实证法学派的转变。前者的一个重要奉献是将自然法从基督教的神学体系中独立出来,重新恢复了
6、脱离了神学的理性自然法的传统。后者的奉献则是使得国际法更切合当时民族国家交往的实践,更强调从国际法的实践层面来理解和适用国际法。 例如,就前者而言,两国之间缔结的条约不能被看作是国际法,只具有政治性质,而不具有法律性质,而就后者而言,两国之间缔结的条约就具有法律的性质。国际法的实证法学派可以以被看作是国际法的现实主义学派,其整体的精神情质与17世纪、18世纪、19世纪和20世纪上半期是相适应的。 在两次世界大战期间,围绕着对待民族国家主权态度的不同,在国际法与国际关系理论中出现两种截然不同的理论主张,一种理论强调主权的绝对性,因而也强调国际法的政治性,削弱国际法的法律性,此种国际法与国际关系理
7、论就被称作是现实主义的国际关系理论。另外一种理论主张强调国际法的法律属性,试图建立起一种全球性的宪政构造,压制与削弱民族国家主权的绝对性,此种理论就被称作是理想主义的国际法理论。 有趣的是,理想主义的国际宪政主张,代表人物往往是英美的理论家与政治家,例如英国政治哲学家边沁与洛克,美国总统威尔逊。而现实主义的国际关系理论,其代表人物则是欧陆的政治哲学家与政治家,例如黑格尔是现实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先驱,德国政治理论家、施米特,以及德国铁血宰相俾斯麦等都是此种现实主义国际关系的坚定支持者。俾斯麦国际政策的成功,以及德国统一的完成,代表了在19世纪现实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成功,而威尔逊21点与国际联盟方
8、案在巴黎和会的失败,则代表了20世纪国际政治与国际关系的高度现实主义特征。 幅,本文就将不再逐一具体地介绍和列举精到准确性与受权性这两个要素基于程度不同而区分的不同情况了。(见表二) Kenneth.W.Abbott等人提出的国际关系法律化的概念,在国际关系领域影响非常大。这个概念的好处在于它的层次性与丰富性,能够动态地测量不同层面和不同领域中国际关系的法律化程度,有效地软化了传统法律理论合法/非法非此即彼判定的刚性。通过这样一套概念测量工具,我们能够非常清楚明晰而动态地测量近期几十年国际关系法律化的程度和变化趋势。首先,我们能够发如今国际关系领域,越来越多的国家选择通过国际法,以及各种各样的
9、条约等法律化布置来解决各种本质性的政治问题。 其次,假如考虑软法与硬法的区分,我们便能够发现固然如国际刑事法庭那样具有超越民族国家主权的 硬法 仍占少数,但各种能够提供超国家和制度化的解决方案的 软法 ,仍然在各种国际关系的处理中被广泛接受。 因而,国际关系的法律化,根据法之 软硬 不同,能够被区分为不同的层次。尤其是,对于不同的国际组织与国际制度,我们可以以用这套概念工具进行测量,进而能够清楚明晰地看出,它们对应的是国际关系法律化的何种不同层次。 国际关系法律化不但区分为不同的层次,同时也是一个逐步实现的经过。首先,最早阶段出现,也最容易出现的是 软法 层次的国际关系法律化。正如机制理论所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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