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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子商务法下的企业税收问题研究,民商法论文内容摘要:电子商务法公布施行后,明确了电子商务企业作为纳税主体的义务,为国家拓宽新的纳税来源,然而由于电子商务企业本身虚拟性、无纸化、高效性、全球性的特点,现行税收制度无法有效予以规制,缺乏针对性的电子商务税收制度致使大量税收流失。故应当明确相关税收立法原则,细化完善当前的税收法律制度,适应信息化时代要求调整相关征收措施。 本文关键词语:电子商务企业,税收要素,法律问题 一、电子商务企业税收概论 1. 电子商务企业的概念与特征 随着互联网科技的飞速发展,很多企业已由传统的单一线下交易发展成为线上线下双向发展的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企业主要是指通过电子网
2、络以电子交易方式进行生产、销售等相关服务活动的企业,是将传统商业的各个环节予以信息化的形式,其核心要素在于通过电子技术手段达成商务交易。 电子商务企业区别于其他传统市场主体,主要有三大特性。其一是主体与交易的虚拟性,互联网本身就是虚拟的,故依托于互联网从事交易活动的电子商务企业同样具有虚拟性。在交易经过中交易双方不需要见面,借助交易平台便可在线获得关于卖家店铺经营、信誉状况、商品详情等相关信息。而更为关键的是双方线上交易也是虚拟的,包括达成买卖合意、订立买卖合同、虚拟商品的交付、虚拟服务的履行与资金支付都需要依靠互联网的线上电子交易完成。其二是高效性,电子商务企业依托互联网实现了与买家直接沟通
3、,提高了交易双方的信息对称,省去传统交易形式的中间环节和地域限制。如今的电子支付方式极为便捷,买卖双方只需要动动手指便能完成交易,同时由于线上交易会将商品种类、价格等信息具体讲明,买家的选择余地与对卖方的信任度增加,故达成交易的几率也就增加。其三是全球性,正是由于互联网的出现拓宽了交易信息渠道、改变了支付方式、打破了地域限制,世界各国都掀起了电子商务的浪潮,电子商务企业可以以与世界各国的买家达成交易。 2. 电子商务企业税收的必要性 第一符合(电子商务法的义务规定,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缴税义务,只要从事电子商务的不管个人还是企业都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缴纳税款。近年来电子商务企业蓬勃
4、发展,电子商务市场欣欣向荣,市场交易额猛增,电子商务在带来宏大经济效益的经过中也造成了部分税收流失的现象。我们必须正视这一现象,税收是我们国家财政收入的来源,而电子商务日渐成为我们交易的重要方式之一,电子商务企业也成为了市场交易的主力军,若不能对其进行有效的税收征管,必会造成宏大的税收流失进而影响国家以税收调节国民收入分配的重要职能。 第二有助于规范税收公平的交易市场,当前电子商务企业相较于传统市场主体一个最大的成本优势就是税收优势,传统的市场主体符合传统征税要件需要承当相应的税收,而电子商务企业由于省去了中间环节以及虚拟商品的税收标准缺失,能够省下一大笔税收。长此以往大量实体店铺面临经营窘境
5、,交易市场公平的税收大环境遭到宏大的挑战,电子商务企业逃避税收不仅仅仅是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更为重要的是由于税收环节缺失,国家难以获得企业的纳税信息无法予以有效监管。故大量电子商务企业制假贩假、虚假刷单、店大欺客,而买家无法获得真实有效的商品信息,被欺骗后又投诉无门,网络交易秩序遭到严重毁坏。所以需要制定相应合理的税收制度对电子商务企业进行征税,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进而促进电子商务市场健康平稳发展。 二、我们国家当前电子商务企业征税面临的窘境 1. 主体税种对电子商务企业规制存在问题 电子商务企业本身特性导致当前税收制度中的主体税种无法有效对其予以规制,由于当前的税收制度要根据实体商品交易的生产
6、、销售等各个流通环节为根据计算征收税额。以增值税为例,增值税所根据的是销售货物流程或者对货物的加工修理等环节,但这些恰恰是现行电子商务企业所缺失的中间环节。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线上交易完成整个交易流程,那么中间商介入时机大幅度的减少更不要讲介入的交易凭证,这是与增值税的征税根据是相冲突的,电子商务企业可以以以此躲避增值税的征收。 更重要的是当前我们国家现行税收制度所规定的征税客体必须是实体物品,且根据商品种类的不同定不同的税率,而电子商务企业在交易经过所提供的仅为虚拟商品,且商品种类复杂多样极可能存在商品可以能存在服务。商品与服务之间的征税明显是不同的税种,当前的税收制度并无对电子商务交易对象予以
7、区分的标准和根据,又加上电子商务企业的虚拟性、无纸化导致征税机关无法从中明确其征税客体,更不用讲予以区分分类进行征税。 2. 电子商务企业税收征管制度的缺失 (电子商务法规定从事电子商务的经营者不管个人还是企业都应当依法纳税,但我们国家当前并没有一部专门针对电子商务的征税制度,故在实践中有下面制度窘境。其一税务登记的制度窘境,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企业应当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由于传统的税务登记就是以市场登记为基础。不过实践操作中市场主体登记主要是电子商务企业自愿和平台催促,但平台催促并无实际强迫力,所以大量电子商务企业容易逃避市场主体登记。还有我们国家当前缺乏相应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那么就造
8、成了市场主体登记与税务登记之间的制度空白,还阻隔了税务机关与平台之间有效税务登记衔接的机制。 其二税务稽察的窘境,当前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稽察的主要根据是电子商务企业的运营数据,包括账簿交易记录等纸质印证。而电子商务企业的交易多为使用了无纸化的线上交易,那么电子数据就成了税务稽察的主要根据,但是电子数据相较于纸质印证而言更容易予以修改,那么真实性难以得到有效保证。更何况电子商务的税务稽察需要电子商务平台的介入配合,这就难免会设计调取相关数据和专业化的人才,当前缺少这一方面的相关对接制度,这就使得税务机关的监管稽察难度加大。 三、电子商务企业税收法律制度的完善 1. 电子商务企业税收立法原则确实立
9、如上文所言我们国家缺乏一部具有针对性的电子商务企业税收征管制度,所以应当加快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的立法,这是解决当下电子商务企业征税窘境的最有力措施。该法律制度应当确立税收法定、税收公平、本质性交易原则,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企业应当缴纳税款,也规定了应当就电子商务税予以适当的优惠,税收立法这里就牵涉优惠内容以及优惠税率必须依法而定,法律必须明确规定优惠幅度使得实际征收有法可依。而优惠的力度大小也牵涉到税收公平原则,假如优惠点力度过大会使得实体企业窘境加剧,不利于建设交易市场的税收平衡;但假如税收优惠比例过轻则不符合电子商务法的上位法规定,过重的税负会阻碍新生电子商务企业的发展壮大。 而本质性
10、交易原则确实立能够帮助税收机关对电子商务交易的交易对象予以认定,所谓本质性交易原则就是只注重交易的本质而不在意其交易形式的原则,也就是只要完成双方达成交易实现所有权的转移,就能够认定为普通货物的交易。假如是提供服务,也是根据服务提供完毕视为提供劳务的交易。如此一来就能够解决交易对象认定困难的问题,电子商务交易也有了区分标准,进而为加强税收机关的监管提供了根据。 2. 电子商务企业税收要素的明确 现行的关于电子商务企业税收的法律制度由于滞后性无法对电子商务的相关税收要素予以明确,所以税务机关应当在现有税收制度的基础上,就电子商务企业税收方面制定相应制度对电子商务税收的各个构成要素予以明确。主要包
11、括电子商务企业课税对象、纳税环节、纳税地点三方面的明确,就课税对象而言当前税收制度仅牵涉实体商品,这对于电子商务企业的市场交易而言并不全面,它既能够是实体商品可以以是数据产品、虚拟财产等,所以要赋予课税对象新的时代内涵,使其蕴含电子商务商品的虚拟化特性。就纳税环节而言,现行纳税环节制度仅根据传统商品交易的环节作为根据制定,这对于电子商务缺少中间环节的交易而言并不适用。税收机关应当在把握电子商务交易的运营形式独特性的基础上要细化纳税步骤,能够根据交易额或交易量对上述制度予以调整。纳税地点的明确则主要是为了防止出现纳税管辖权争议,毕竟如今电子商务企业的交易已经突破地域限制,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国际化
12、经营形式。能够将实际交易发生地,或是商品收货地、服务提供地作为纳税地点,根据纳税地点的不同设置相应税率。 3. 相应税收实体法的完善 要完善税务登记制度,电子商务法已经明确了经营者的登记义务,同时平台也有义务辅助经营者登记,根据相关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应的登记数据。税务机关也应当在现有税务登记的基础上完善电子商务企业的税务登记,根据电子商务企业的特性开通线上注册、电子数据上传、电子申请等功能。同时制定与平台数据相衔接制度,充分利用平台数据把握电子商务企业的相关登记信息,同时与平台加强合作,为电子商务企业统一进行税务登记的编号,并制定电子商务诚信档案,对税务登记不实或是逃避税务登记予以严厉处理惩罚,
13、以此保证税务机关对电子商务企业的税务监管。 完善电子发票制度确保税务机关的监管到位,电子商务法明确电子发票的效力等同于纸质发票,但我们国家电子发票实行于2020年,起步较晚,当前在电子商务企业交易中的普及率较低。且当前现行制度下并无统一的电子发票的标准,电子商务法也无相关规定,为实现税务机关以票控税的目的,应当大力推行电子商务企业使用电子发票,同时对于电子发票的格式、防伪予以统一规定。对于使用电子发票的企业予以相应的税收优惠,对于电子交易经过中拒不开具电子发票的企业予以处理惩罚,进而发挥税务机关的监管指引作用。 结束语 近年来电子商务在迅猛发展的经过中,也引发了电子商务企业税收法律问题,其本质原因就是现行税收制度滞后,电子商务企业难以适用现行税收实体法律制度。我们必须顺应时代潮流完善税收法律制度避免电子商务企业税收流失,确保税收机关对电子商务交易的有效监管,这样才能更好地保证电子商务企业介入市场竞争,真正与国际电子商务接轨。 以下为参考文献 1郭强.电子商务环境下税收流失问题及对策研究J.财会研究,2021(03). 2李歆,周垚吉.电子商务税收问题探析J.电子商务,2021,7(3)12-13. 3陈瑶瑶,任高飞. 互联网+ 时代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讨论J.财税监督,2021(1)97-100. 4刘文娟.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研究D.烟台大学2022年硕士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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