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窄人行道”带给我们的反思,行政法论文.docx
《“最窄人行道”带给我们的反思,行政法论文.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最窄人行道”带给我们的反思,行政法论文.docx(7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 “最窄人行道带给我们的反思,行政法论文一则新闻引发了社会广泛热议。据媒体报道,某市运署街泉城中学对面的人行道,宽度仅约 20 厘米,仅能勉强通过一人,被附近居民戏称为 史上最窄人行道 。而由于这条路附近有两个学校,天天来往数千个学生,且市民屡次反映未果,进而引起了更多人的关注。济南市历下区市政管理局的工作人员对此的解释是,运署街本来就比拟窄,客观条件限制了人行道的宽度,他们也是 迫不得已 。 最窄人行道 的存在无疑是不合理的,其存在反映出哪些问题,应该怎样看待和处理 最窄人行道 问题,应扮演如何的角色,这都是本文将要讨论的问题。 一、 最窄人行道 的存在不符合相关法律与国家标准 道路规划应当
2、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事。(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当城乡规划的详细编制工作。第四款规定: 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第二十六条规定: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 50220 95) 在第五部分 步行交通 中,有这样几条规定: 城市中规划步行交通系统应以步行人流的流量和流向为基本根据。并应因地制宜
3、采用各种有效措施。知足行人活动的要求,保障行人的交通安全和交通连续性,避免无故中断和任意缩减人行道。 步行交通设施应符合无障碍交通的要求。 第 5 2 3 条更是明确规定,人行道宽度应按人行带的倍数计算,最小宽度不得小于1 5m。人行带的宽度和通行能力应符合表 5 2 3 的规定。 上述标准是 1995 年始施行的,而 2020 年新制定的(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 2020) 也规定,作为路侧带一部分的人行道的宽度必须知足行人安全顺畅通过的要求,并应设置无障碍设施。人行道最小宽度应符合表 534 的规定。 显然,仅有 20cm 的人行道是远达不到国家标准的。固然其规划编制机关能否具备
4、资格暂时无从得知,但 最窄人行道 存在如此大的安全隐患,附近居民也屡次提出意见,恐怕在征询公众意见方面有很大疏漏,若讲是专家意见则愈加可笑了。市政工程管理局的回应是,运署街本来就比拟窄,客观条件的限制导致人行道的宽度,假如将人行道修宽了来回车辆将会无法错车。如此 客观原因 能不能作为人行道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理由,这一问题能否陷入了解决不能的死胡同? 我们不妨从行人与车辆关系的角度,讨论这一问题存在的深层次原因。 二、 最窄人行道 的存在是行人与车辆关系处理不当的结果 提及行人与车辆的关系,牵涉到 路权 的有关问题。有学者定义,路权是指交通介入者的权利,是交通介入者根据交通法规的规定,一定空间和时
5、间内在道路上进行道路交通活动的权利。那么行人与车辆能否享有平等的路权呢? 对这一问题并没有统一的观点,本文主张,应在肯定两者有平等路权的基础上侧重保卫行人的权利。有学者将 行人优先于车辆 作为路权分配的一大原则,确有其合理性。其理由充分,主要由下面几点: 首先,步行是人类最基本的交通方式,步行除了完成空间位移功能外,还有锻炼身体、愉悦身心等功能,有必要优先保障行人的通行权。其次,步行是一种最群众化的通行方式,是中低收入阶层短途时更常选择的出行方式,处于民生考虑也不应压缩步行空间、恶化行人通行环境。最后,从环保角度看,在倡导保卫环境、绿色出行的同时,还拓宽机动车道、缩减人行道,显然与环保要求相矛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文化交流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