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军婚特殊保护制度的缺陷与完善策略,婚姻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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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行军婚特殊保护制度的缺陷与完善策略,婚姻法论文军婚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是现役的婚姻关系。而我们在婚姻法中所研究的是指夫妻一方是现役的婚姻关系。现役的婚姻受国家法律的十分保卫,这具体表现出在结婚与离婚的程序和手续要比一般的婚姻关系更为复杂。现役在结婚时是有严格的程序限制的。由于担负的特殊责任、生活环境和职业特点与普通公民不同,所以不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还应当服参的条令。 按照 2001 年 11 月当兵的人总政治部下发的(贯彻施行中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通知要求,现役应当慎重选择恋爱对象,军官和文职确定恋爱关系后,应当主动向所在单位组织报告,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对其恋爱对象进行政治审查。现役结婚
2、须提早一个月向所在单位组织或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填写(申请结婚报告表作为归档材料; 由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作为结婚登记的根据。 除此之外,很多单位也对结婚的年龄做了严格的规定。例如,审核年龄在 25 周岁的方可提出结婚申请,而战士在驻地找对象,年龄需要在 28 周岁以上或者三期以上士官。提出结婚申请后,男女双方填写申请结婚报告表。多数单位要求双方婚检,并出具婚检报告。 完成这一系列程序后,获得签发的介绍信才能去婚姻登记领取结婚证。这些冗杂的程序无异于是为了保卫军婚。由于身份的特殊性,他们把握的军事机密,因而需要对程序进行严格的限制来保证乃至国家的安全。当然,与现役离婚时
3、,也具有非常严格的限制。我们国家现行(婚姻法对军婚的规定具体表现出在 33 条: 现役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同意,但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单从 33 条,不难看出,与离婚是何其不易。而对于该条文的解释,在(婚姻法解释( 一) 第 23 条中: 婚姻法第 33 条所称的 一方有重大过错 ,能够理解为( 1) 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的( 2)施行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且不管这样的条文能否合理,这显然能够看出离婚的主动权并不在的配偶手中。 以上是法律对于离婚所作出的限制。我们不难看出,假如的配偶由于某种原因提出离婚,其程序不亚于当时结婚时的繁琐。 (
4、 二) 军婚的主体 军婚的主体是现役,是指正在中国人民当兵的人或人民武装警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 ( 三) 军婚特殊保卫制度的历史沿革 对军婚的保卫要追溯到土地革命时期,至今发展已有 78 年历史。 在土地革命时期,由于红军常年在外参战,与妻子两地分居,因而很多战士的妻子向远征的丈夫提出离婚,这种情况特别严重的威胁了的作战力,扰乱了军心,针对这一问题,各地苏维埃纷纷想办法解决。 中国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颁布了(中国工农红军优待条例,在第十八条明文规定: 凡红军在服役期间,其妻离婚,必先得本人同意,如未得同意,得禁止之。 而后,在 1934 年 4 月 8 日出台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
5、婚姻法对军婚规定了一些限制条件,规定 红军战士之妻要求离婚,须得其夫同意。 直到抗日战争时期,同样的情况再次发生,只是八年抗战,导致很多战士与家人失去联络,他们音信全无,生死未卜,此时,很多战士妻子提出离婚,为了维护社会和的稳定,公布了(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 抗日之配偶,非于抗日生死不明逾 4 年后,不得为离婚之请求 。同时也规定,在通讯便利的地方,如其夫两年之久杳无消息线索,其妻可以以向当地登记离婚 这些政策的规定,使当时的革命全身心的投入到抵抗外来侵略,谋求民族独立的革命洪流之中,保卫军婚政策的施行,在当时发挥了重要的稳定军心的积极作用。 1949 年之后,固然新中国成立,但是我们国家还还是
6、那样面临着内忧外患,国防建设和建设仍然特别重要,为了加强的战斗力,1950年公布的我们国家第一部(婚姻法继续贯彻了在离婚问题上对现役给予特殊保卫的立法原则,正如在 1950 年婚姻法起草的报告所讲,在当时作这种规定是由于 会得到一切革命的配偶和整个社会舆论的同情的 , 表现了革命的配偶 能够牺牲个人的暂时利益去服从民族、社会和国家的公共的永久的利益 。但考虑到当时的实际情况,为了维护配偶的权益,还在第十九条规定: 革命与家庭两年无通讯关系,其配偶要求离婚,得准予离婚。 通过以上针对军婚的特殊保卫规定,稳固和发展了新中国的国防和建设。 改革开放时期,伴随着经济发展的不稳定,国际环境的恶劣,在19
7、80 年公布的婚姻法第 26 条中规定 现役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征得的同意 。 ( 四) 现行军婚特殊保卫制度的内容。 继 1980 年婚姻法的公布后,2001 年的婚姻法沿袭了一样内容,但新的婚姻法在 1980 年婚姻法 26 条基础上又增加一句 但一方有重大过错除外 这样一条但书具体表现出了几十年来,我们国家经济的发展,赋予了配偶一方应有的权利。 二、军婚特殊保卫制度的立法目的 ( 一) 维护的利益 ,这个词听起来强劲有力,但在社会或者家庭生活中,他们却属于弱势群体,他们中的大多数不在家乡服役,与自个的父母、配偶分处两地、甚至三地。聚少离多的生活酿造了很多家庭悲剧,军婚特殊保卫制度在这里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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