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量个人所得税制度公平性的标准,财政学硕士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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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衡量个人所得税制度公平性的标准,财政学硕士论文本篇论文目录导航:【第1部分】【第2部分】【第3部分】 衡量个人所得税制度公平性的标准【第4部分】【第5部分】【第6部分】【第7部分】【第8部分】【第9部分】 2 衡量个人所得税制度公平性的标准 2.1 税收公平原则的本质 2.1.1 税收中的公平 税收应以公平为本。在当代经济学看来,任何经济活动的目的都是追求公平与效率以及二者的最佳结合,税收也是如此。公平合理是税收的基本原则和税制建设的目的,古今中外税收的实践表示清楚,税收公平与否往往是检验税制和税收政策好坏的标准。一般来讲,税收公平包括普遍征税和平等征税两个方面。普遍征税通常指征税普遍达到税收
2、管辖之内的所有法人和自然人,换言之,所有有能力的人都应毫无例外地依法纳税。这一税收公平准则最初是针对特权阶级如皇室、贵族在税收上享有的不合理豁免权确立的,后来征税演化为一视同仁,排除各类区别对待措施等更为全面的公平税收思想。但是征税的普遍性也不是绝对的,国家出于政治、经济、国际交往等方面的考虑,给予某些特殊的纳税人以免税照顾,并不违犯这一原则;相反,只能被以为是对这一原则的灵敏运用。比方对外交使节的税收豁免待遇几乎是一种国际惯例。所谓平等征税,通常指国家征税的比例或数额与纳税人的负担能力相称,详细包含 横向公平 和 纵向公平 。 横向公平 的含义就是对所得一样的人同等课税, 纵向公平 的含义就
3、是对所得不同的人不同等课税。简言之,所得多者多征,所得少者少征,无所得者不征。征多佂少通过累进税、差异不同比例税、减征免征、加成征收等办法来实现。税收公平不仅仅是一个财政问题,而且是一个社会问题和经济问题。由于税收作为国家介入和干涉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手段,与社会经济生活各个领域密切相关,对社会生活和经济运行发挥着宏大的影响。因此对税收公平的判定还必须从社会经济角度来考察。不同社会不同国家的社会公平观和经济观是不同的,税收公平是以该社会的社会公平观和经济观为基础和前提的。在任何社会和一个国家内部,税收政策必须及时协调税收公平与社会经济公平之间可能出现的矛盾。 2.1.2 税收公平原则 一个国
4、家的个人所得税制能否具体表现出了公平性的主要参考数据应该是纳税人税前与税后的福利水平。通过比拟不同纳税个体的福利水平来确定个人所得税制能否具体表现出了公平。在个人所得税制中,应纳税额作为一个中间参数,连接税前和税后福利水平,即税后福利水平等于税前福利水平减去应纳税额。然而现实情况中福利水平的衡量和互相比拟并不像想象中的那么的简单。假设甲和乙收入水平一样,假如甲只需要负担个人的支出,而乙除了需要负担自个那部分支出还需要负担家人的生活开支,这样一来,他们税前和税后的福利水平就很难通过应纳税额简单地进行比拟。甲乙的福利水平简单地通过应纳税额进行比拟显然不合理。因而,在判定一种税制能否公平的问题上就会
5、引起很大的争论。尽管如此,如今衡量税收公平与否的标准主要有两个:受益原则和能力原则。 受益原则是指各社会成员应按各自从提供公共物品中享用的利益来纳税,或者讲提供公共物品的成本应按各社会成员享用的份额来承当。显然,这一原则是来自市场经济的 自由交换 的法则,即各社会成员以纳税形式来购买提供的公共物品。假如这一原则得以施行,提供公共物品的成本就能够同它的边际效益挂钩,而各社会成员假如能如实纳税,那么公共物品提供中的 免费搭车 现象就能够避免。问题在于,公共物品是一种集合性消费,具有排他的内在属性,每个人的享用程度难以个人量化,因此受益原则就难以普遍应用。 以休谟、卢梭为代表的契约论者最早提出利益赋
6、税原则,他们以为税收是社会成员为了得到的保卫而付出的代价。也就是纳税行为取决于个人从支出中享遭到的收益的大小。功利主义者约翰 斯图亚特 穆勒在 1848 年出版的(政治经济学原理中指出利益赋税原则存在着的三个缺陷:衡量问题、人际比拟问题以及忽视了初始的收入公平分配问题。利益赋税原则的一个明显缺陷是税收视为提供的公共产品的自愿支付,即征税是建立在个人的边际效用评价上。这就要求每个人对自个享受的公共服务的收益边界是清楚的,而对于提供的国防、外交、社会福利而言是不太可能完全做到的。因而个人容易低估实际收益,并且对免费搭车的行为无能为力。另一个明显缺陷是忽略了的收入再分配目的,将注意力更多地放在了公正
7、地分摊公共产品的费用上。假如根据收益原则确定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就有可能出现让残疾人或者低收入者承当过重的税负的情况。由于他们在社会福利支出中享受的比例要高于健全人和富人,这肯定不符合社会公平的要求。所以,将利益赋税原则作为衡量税收负担公平与否的标准不能真正具体表现出公平的含义。穆勒的学讲结束了利益赋税原则的主流地位。到了古典经济学创立时期,契约论者被边沁的最大幸福原理所替代。再分配目的的实现,需要引进另一种公平原则 能力原则。 能力原则是指征收以每个社会成员的支付能力为标准,也就是按什么标准来度量每个人的支付能力。穆勒最早提出能力赋税原则。他创始了平等牺牲的分析方式方法。这里的牺牲是指纳税人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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