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子女继承权问题与国外经验借鉴,婚姻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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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继子女继承权问题与国外经验借鉴,婚姻法论文摘 要: 继子女继承权与再婚家庭具有严密的联络。随着经济的发展,我们国家离婚率与再婚率都有一定程度的上升,由于二者的上升使得法定继承中继子女继承权的重要性得到突显。我们国家现行继承法对拟制血亲是以 有扶养关系 为标准,由于该标准过于原则化,实践中法官难以对案件作出精准的判定,不利于当事人息诉服判,也难以执行。怎样理解 有扶养关系 的继子女是本文研究的重点。 本文关键词语: 法定继承; 继承权; 扶养关系; 继子女; 一、扶养的含义 在法律词典里, 扶养 的内涵分为广义和狭义。广义上的扶养,指一订婚属之间一方基于身份关系,对无生活能力的另一方在物质上和生
2、活上的帮助和照料。包括同辈之间的扶养、长辈对晚辈的抚养以及晚辈对长辈的奉养。狭义上的扶养专指夫妻之间依法发生的经济供养和生活帮助权利义务关系。1由此能够看出,广义的 扶养 包含了 抚养 与 奉养 。 (中国继承法(下面简称(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第一顺位遗产人包括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而我们国家婚姻与继承立法中的表述存在不同,通过对(中国婚姻法(下面简称(婚姻法)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解读,我们能够得出这样的结论:继父母和受其扶养教育的继子女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婚姻法使用了狭义的 抚养 ,(继承法固然使用了 扶养 一词,但怎样理解和认识 扶养关系 ,法律并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界定,进而导致学术
3、和司法审讯中存在很大争议,有些人以为,只要继父母必须有抚养教育继子女的行为;9有些人以为,继子女必须向继父母尽到奉养义务;还有些人以为,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必须既有 抚养 又有 奉养 才能够构成 扶养 的关系。8确立扶养关系标准,既能为继子女提供顺畅的继承途径,也能保卫继父母的私有财产权利与意思自由。 二、继子女继承权存在的问题 (一)不符合意思自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 中国继承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下面简称(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继子女既能够获得继父母遗产的,同时可以以获得亲生父母的遗产,结合(婚姻法的规定,能够得出继子女享受双重遗产的结论。继父母与继子女基于抚养教育的事实行为成立的继承权
4、,无视双方的意思自治,没有尊重继父母的私人财产分配自由,继父母内心的真实意思没有具体表现出出来。继承的内容不仅包含财产,还往往遭到身份的限制,作为一种单方受惠的事实行为,被继承人往往也会由于利己的想法不想把财产留给与自个毫无血缘关系的继子女,在没有遗嘱继承的情况下,立法直接根据继父母不管是出于维护家庭和谐还是内心善良而进行的抚养行为即推定继子女享有继承权,不利于保卫继父母的财产自由,还可能会带来离婚、丧偶者的再婚困难。 (二)未遵守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与继子女继承方式相比照,夫妻丧偶方与公婆、岳父岳母之间同样不存在亲子关系,但是法律在丧偶方承当了主要奉养义务后,赋予了其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身份
5、介入法定继承进行遗产分配,立法者通过以奉养来换取继承权的方式,到达了权利义务相一致。我们国家没有任何一条法律规定继父母必须抚养继子女,实践中,十分是继父母再婚时继子女为未成年人的,继父母负担了扶养教育继子女的重任,7而合法的奉养权益却没有得到保障。继子女不奉养继父母可能会有很多原因:第一,继子女和继父母互相不存在血缘关系,相互之间感情淡薄;第二,(婚姻法规定的继承权是基于继父母抚养教育继子女的事实行为,而没有规定继子女必须奉养继父母,继父母要求继子女承当奉养义务没有法律根据,继子女不管奉养继父母与否都不会影响他们的继承权,只是会在继承的份额上不分或者少分,在现实中,很多继子女宁愿放弃继承权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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