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观调控税法问题的成因,宏观经济学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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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宏观调控税法问题的成因,宏观经济学论文本篇论文目录导航:【题目】【第一章】【第二章】【3.1】【3.2】 宏观调控税法问题的成因【第四章】【第五章】【结束语/以下为参考文献】 3.2 我们国家税收宏观调控存在问题的成因。 3.2.1 法律规范的缺失。 为确保税收宏观调控行为的正确行使,有必要对其进行法律规范,除需明确调控的主体、范围和程序外,还应设置相应的法律责任,以使调控主体之间各司其职,在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使税收调控权。这样既能够解决我们国家税收宏观调控主体混乱的局面,提高调控效率,又便于普通民众对税收宏观调控权的行使进行监督,减少或杜绝调控经过中的违法行为。固然法律规范在税收宏观
2、调控领域具有如此重要的地位,但我们国家现行的法律制度却对之规定甚少,甚至连有关调控主体的规定都散见于各法律条文之中。 就税收宏观调控的三种手段而言,无论是补充性政策调控、税法要素调控还是税种调控,其调控作用的发挥都要通过税收的开征、停征、减免以及退补等行使来完成的,因而结合我们国家现行法律的规定,我们国家税收宏观调控理论上的合法主体只要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及。 但在我们国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税收宏观调控的经过中同样扮演调控主体的角色,两者制定税收宏观调措施的方式现前阶段有两种:一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或受权范围行使税收宏观调控权,如(个人所得税法的第四条第十项和第五条第三项
3、将对减免个人所得税的权利赋予了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增值税暂行条例则受权财政和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纳税人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的规定;二是越权行使税收宏观调控权,例如文章前述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越权将契税的税率从 3%-5%降至 1%.根据(立法法和(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我们能够看出,无论是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或的受权还是自行制定的税收调控政策,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对税收宏观调控权的行使都违背了法律规定,其不是税收调控的合法主体。然而这些基于违法行为所制定的税收调控政策不仅在实践中行之有效,甚至还成为了税收宏观调控的基本形态。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之所以要违法行使税收宏观调控权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
4、,我们国家法律对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税收宏观调控经过中的职责范围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两者通常负责各类详细税收问题的解决。与此同时,税收问题具有专业性和复杂性,用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形式对税收进行详细规定,虽能够保证税法含义简单明了,易于操作,但这一做法天生也带有无法解决新问题、新情况的弊端,因而通过设立兜底条款将解决详细税收问题的权利或职责赋予在该方面具有优势的财政部和国家税收总局可圆满解决上述问题,这样一来因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的长期受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享有税收调控权就成为一种惯例而被人们包括其本身所认可和接受。另一方面,对于转受权和越权调控等违法行为,法律既没有否认此类违法行为的效力
5、也没有对其主体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及追责程序,这使得税收宏观调控领域的违法成本为零,各调控主体在税收宏观调的经过中为了知足实践的需求会选择忽视现有法律的规定,施行违法行为。因而从法律层面对我们国家行使税收宏观调控的行为进行规制就显得特别必要,不仅需要明确那些主体享有调控权,还要对违法行使权利的主体进行追责,要求主管领导和相关直接责任人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3.2.2 调控政策的动态不一致。 抑制性税收调控措施在房地产市场上的失效是决策者所不愿看到的,对其的反思也就在所难免。政策动态一致性理论以为: 假如在决策阶段一项政策是恰当的,那么这项政策在施行经过中也应是适宜的,其能实现政策制定的预期目的;
6、而假如这项政策只是在决策阶段保持最优,那么政策的执行者不会真正贯彻该政策,当调控主体的这一态度被受体所感悟之后,受体就不会对其采取合作的态度,则该政策不具动态一致性。 根据动态一致性理论,调控政策的效果是由调控主体与调控受体之间的博弈所决定的,当调控政策出现动态不一致时,双方之间的博弈就不会实现帕累托最优,该调控政策的目的就难以实现。而导致调控政策出现动态不一致的主要原因在于,当调控政策在执行阶段不是最优时,调控主体本身就不会积极主动地执行该项政策,而调控主体的这一想法被受体所知晓之后,其也就不会遵从所制定的调控政策。因而在税收宏观调控的博弈维度之内,是居于主导地位的,其在调控经过中所展现出的
7、、能被调控受体被感悟的执行调控政策的力度与决心,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调控目的能否实现。 因在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政策动态一致性理论被学者们经常用于研究由制定并需要切实执行的经济政策的施行效果上,而税收宏观调控政策就是华而不实之一,接下来笔者对我们国家房地产税收宏观调控的分析将主要以该理论为根据,以期找到阻碍抑制性调控措施实现预期目的的原因。 相较于一般的经济政策,税收调控措施在我们国家的施行更具有复杂性。为调动地方发展经济的积极性,我们国家自1994年开场实行分税制,将一部分税种划归地方,由地方进行征收。在对房地产的税收宏观调控经过中,等调控主体进行调控的税种多为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
8、一些地方税,为此地方成为了调控政策的主要执行机关,其能否贯彻施行的政策将会直接影响到税收宏观调控的效果,所以在房地产税收宏观调控中,除调控主体与调控受体之间的博弈外,博弈也存在于调控主体之间,税收宏观调控能够实现预定目的将取决于各方之间的博弈能否到达纳什平衡。 虽同为调控主体,作为政策制定者的和执行者的地方之间也存在着利益博弈,两者因各自利益的不同,看待房地产行业的态度也截然相反。 我们国家实行事权与财权相分离的财政体制,财政收入的多少除直接决定着地方职责的履行外,在以为政绩主要考核指标的政治体制下,其还影响到当地官员的仕途。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对于地方的意义不仅在于其可推动其他行业的发展,缓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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