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基本理论,法律硕士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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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基本理论,法律硕士论文本篇论文目录导航:【第1部分】【第2部分】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基本理论【第3部分】【第4部分】【第5部分】 引言 依法治国作为我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长期以来,推进进程一直延续着稳步的发展势态。在的十八报告中,更是提出了 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基本建成 的口号,这不仅仅是对 依法治国,建设法治社会 理念上的提升,同时也是我对 执政为民 做出的庄严承诺,彰显着中国和其领导下的对依法治国的高度重视。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更是将 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提升到
2、了新的历史高度,这无疑是对法治建设最精辟的阐述。 依法行政不仅具体表现出在的行政执法水平中,而且还具体表现出在法制文明规范程度上。当前社会上存在与执法相关的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大部分与执法机关执法行为的规范性有关。在这里背景下,行政规范性文件作为依法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重要根据和构建法治的重要标志之一,其科学制定是依法行政的重要环节和基础性工作,是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主要手段,关系着的法治化建设水平和科学执政、依法执政的能力。为此,(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 完善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 , 健全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 近年来,相继出台了(全面推进依法行
3、政施行纲要、(关于加强市县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关于加强法治建设的意见,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做出了规范,其目的在于保证行政经过中的合理合法,充分张扬行政文件的严肃性,防止在行政执法的经过中滥用权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但在实践中,由于制定理念不端正、制定主体混乱,制定程序不规范等原因,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行为屡屡失范,再加上清理不到位,使得行政规范性文件数量庞杂、新老并存,不协调、不一致、不衔接等问题普遍存在,甚至出现内容规定同法律法规相抵触、同发展现实形势不适应、个别规定互相之间重复或者冲突的问题。由于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行为约束机制不完善,一些行政机关借助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使其
4、非法行为合法化,严重的损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工作职能朝着多样性方向演变,各种复杂的事务牵涉到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各个层面,假如没有统一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来界定,就有可能出现执政失控的局面。为了保证行政执法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必需要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工作,进而保证执政政策的连贯性和稳定性。 为此,本文结合工作实际,以作者工作的安徽省及其所辖各地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入手,探究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经过中的特定问题,运用实证分析、比拟研究分析对各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行为进行细致研究,讨论问题产生成因,并针对问题的解决提出详细可行的办法和策略,旨在为
5、科学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提供帮助。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基本理论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称谓与概念 1、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不同称谓 新中国成立后,无论是在学界,还是在行政部门,对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称谓都不尽一致。现就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条文中部分称谓列举。表1中众多法律法规条文中的表述,或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或是决定命令,或是规范性文件,而且在时间上互相交织,尚未构成统一的认识。本文现采用 行政规范性文件 这一称谓。 2、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概念界定 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不同称谓,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人们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内涵的多层次、多视角理解。事实上,当前不同层级的国家机关和行政法学界对这一概念的界定存在着较大的差
6、异性。 由表2能够看出,3种概念界定有着较大的区别。行政学界的概念界定是基于行政行为理论阐述的,其内涵既包括行政法规之外的内部抽象行政行为,也包括行政法规之外的外部抽象行政行为;最高人民法院的概念界定是基于行政审讯的视角阐述的,主要包括行政法规之外的外部抽象行政行为;而则是从行政管理的视角进行解释,内容主要包括外部抽象行政行为和详细行政行为等。 如此图1所示,我们能够看出行政规范性文件和任何理论概念一样具有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把它划分成广义和狭义是为了我们更好地理解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涵和特点。我们通常把法律范围包括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内的立法性文件和国家机关、其他团体、组织制订的具有普遍约束
7、力的非立法性文件一并纳入广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范畴,而将 无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权的国家行政机关为施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而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和行政措施等 纳入狭义概念之中。在本研究当中, 行政规范性文件 特指狭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特征 1、一般特征。特定性,是指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及其适用对象具有特定性,在实践中,制定主体主要是各级人民及其派出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所属工作部门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施行对象也不是全体人民,而是行政管理相对人。固定性,是 指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程序具有稳定性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经过需要遵守一定的流程,以保
8、证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合法、合理、有效。反复适用性,是指 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有效期内,具有反复适用的特征 ?,即 在该文件的有效期内,能够重复适用于受该文件约束的对象 外部性,是指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某种意义上来讲,是维护社会秩序、管理社会经济的重要手段,是针对外部现象、外部事件、外部行为,通过行政机关或受权组织制定并施行的。而对于行政机关本身内部管理所赏施的制度规范、人事布置、办事流程等内容不包括在内。时限性,是指行政规范性文件具有一定的时间限制。(关于加强法治建设的意见明确规定: 对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与上位法相抵触、不一致,或者互相之间不协调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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