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行政检查的程序不足,安全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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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安全行政检查的程序不足,安全法论文根据我们国家已废止的(食品卫生法的规定,食品安全行政检查的主体主要是卫生部门,但在实践中工商、质检、农业、进出口检疫、商务、海关等行政机关也有相应的食品安全行政检查权,导致了对于同一或类似食品安全行政检查事项,被检查人往往要接受多个行政机关或者一个行政机关内部多个部门的检查,进而增加了被检查人的负担.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国家(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了食品安全分段监管体制,即规定了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施行监督管理。但是(食品安全法对于启动食品安全行政检查时应遵循的程序没有提及,当前仍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重
2、复检查的问题,一些行政机关为了部门利益,到企业进行重复检查的现象仍存在.行政检查程序的启动应基于一定的行政目的,而一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以为凡有行政管理权就有行政检查权,行政检查程序的启动不需要法律的十分规定。而食品安全启动程序的不规范恰恰是是导致重复检查盛行的重要原因之一. 在实践中一些行政检查,事先没有具体的检查计划,对于检查内容也未事先通知被检查人,随意进行检查或乱检查,严重影响了从事食操行业的组织或个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4.2.1.2 施行程序不规范 食品安全行政检查的详细施行程序应包括表示清楚检查身份、施行检查、作出检查结论、检查结论的送达等环节。而从我们国家详细的食品安全行政检查
3、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多数立法只注重规定食品安全行政检查主体的检查职权,忽视对食品安全行政检查详细程序的规定。如2008年10月9日开场施行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47条规定: 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根据各自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以下职权:一施行现场检查;二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检验报告等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五查封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从以上规定能够看出,(乳品质量安全监督
4、管理条例只规定了行政检查主体的乳品质量安全检查职权,对于行政检查主体施行乳品质量安全检查时应遵循的程序如启动程序、表示清楚身份程序等没有作出规定,进而赋予行政机关极大的自由裁量权,导致行政检查的施行程序杂乱无章,不利于保卫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4.2.1.3 忽视被检查人的程序性权利 食品安全行政检查具有很强的职权性、强迫性的特点,行政机关对从事食操行业的组织或个人进行食品安全行政检查,是其日常的工作职责之一。为了使行政机关顺利施行食品安全行政检查,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往往在规定检查权的同时又规定施行检查的保障措施,如我们国家(食品安全法第77条规定: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
5、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施行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相反我们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对于被检查人应享有的程序性权利如陈述权、申辩权、申请听证的权利等规定得过少.因而,行政相对人只是被动地接受检查,其合法权益经常会遭到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检查行为的损害. 4.2.1.4 行政机关程序违法的法律后果不明确 行政程
6、序违法是指在食品安全行政检查中,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背相应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检查步骤、顺序、方式、时限等规定的行为. 行政行为不具备法定的实体性要件时,便具有无效或应予撤销的瑕疵,这是依法行政原理的当然归宿. 从相关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对于行政机关实体违法的法律责任都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如(乳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62条规定: 畜牧兽医、卫生、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不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造成后果的,或者滥用职权、有其他渎职行为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销职务或者开除的处分
7、;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而对于行政机关程序违法的法律后果及法律责任却很少提及,进而不利于行政机关执法人员树立程序意识,严格根据法定程序施行食品安全行政检查。 4.2.2 检查信息公开缺乏 4.2.2.1 信息发布和更新不及时 我们国家(食品安全法第82条第7款规定,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颁布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客观. 而实践中往往是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以后,食品安全行政机关才参与,其检查信息才得以发布.然而待信息发布时已有很多人食用了问题食品,已经对公众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害,公众也会因而在生理上和精神上饱受痛苦.假如食品安全行政机关在发现食品安全的苗头时就通过发布相关信息提醒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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