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实施的障碍及应对措施,行政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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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保险法)实施的障碍及应对措施,行政法论文 (社会保险法作为社会保险领域的基本法,明确了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适用范围、监督机制、责任分担机制以及各主体的法律责任,但在重要制度中存在着受权性条款较多,实际的可操作性明显缺乏。纵观(社会保险法全文不难发现华而不实有近十个受权性条款,内容牵涉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公职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办法、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主体、社会保险统筹层次的时间、步骤和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等多方面。这种在社会保险领域的根本性问题都依靠受权立法,不仅在效力上缺乏以到达法律效力层级的要求,而且致使该法更类似一个宣言和总纲似的法律文件,其直接后果加大了执法的难度和不确定
2、性,降低了施行中的可操作性和法律效力,提高了执行成本。 ( 二) 社会保险相关主体定位不明确 1 社会保险费征缴的主体 中国当前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已经构成了由税务部门和社会保险部门双重管理的格局。有些地方由税务机关征收,而某些地方则由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同时存在两个征收机构,不仅影响制度整合,且存在账目混乱的风险。(社会保险法自施行至今,由于相关的社会保险法施行细则以及详细施行办法的相对滞后和缺失,社会保险费征缴中一些详细规定模糊不清。固然设有第七章专门规定 社会保险费征缴 ,但始终没有提及社会保险费征缴的主体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还是税务机关,只是在第 59 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加强社会保险
3、费的征收工作。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施行步骤和详细办法由规定。 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是社会保险制度得以建立的前提,然而社会保险费征收主体都没有明确,社会保险法施行谈何容易。在(社会保险法第 59 条第 2 款仅规定: 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施行步骤和详细办法由规定。 受权性法规并没有能解决根本问题。 2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主体 (社会保险法第八章 社会保险基金 没有提及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主体。第 54 条第 2 款规定: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详细时间、步骤由规定。 从此能够看出立法是希望受权来解决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主体问题。但从实际来看,固然我们
4、国家已经有一个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负责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但本法没有受权这个机构来管理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如养老保险等。可见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主体当前是处于一种不完善的状态。 3 社会保险监督的主体 在现行(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下对社会保险的监督主要是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财政、审计、监察、工会、等部门的行政监督以及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的社会监督三种形式。固然本法第十章明确了社会保险中的监督机制,但是缺乏可操作性,详细的管理办法多按照的是各个地方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处理惩罚措施、监管手段的程序并没有详细的规定。固然第 80 条十分规定了由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以及工
5、会代表、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但是,法律没有明确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的性质,即它是常设机构还是临机会构,是实权机构还是虚位机构。 ( 三) 城乡二元化、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险制度导致的公平性问题 从理论上来讲,社会保险属于社会财富的 第二次分配 ,无疑应遵守公平原则。但该法尚未真正做到社会保险资源的公平分配,这种 分配不公 既包括制度设计上的城乡居民有别,也包括不同群体享有权益上的差异不同对待。 改革开放初期国家将主要的资金多用于建立城市社会保障,农村社会保障与城市社会保障相比层次较低、覆盖范围狭窄、项目不全、资金缺乏、来源不合理。随着城镇一体化改革不断推进,流动
6、人口的社会保险问题亟待解决。(社会保险法第 95 条十分强调: 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按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初次以法律形式赋予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等的福利保障,具体表现出了保卫劳动者的制度价值,还贯彻了公平就业的社会法理念。但是现实中农民工参保问题不容乐观,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发布的(中国流动人口发展报告 2018统计显示,中国流动人口近两亿,52%的就业人口未参加任何社会保险。部分管理者片面追求企业利润最大化,降低企业成本,将农民工的各种权利责任都忽略,简化为一次性劳务关系,严重忽视农民工的参保问题,损害农民工的合法利益。而我们国家养老保险采取的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 统账结合 形式,强
7、调的是预筹积累,而农民工的特点是流动性强,积累缺乏,很容易出现重复参保的情况。 同时,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被排除在了该法的适用范围之外,即由规定其办法,而该法对这一受权立法又未作出任何的原则性要求。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核心是实行缴费义务与养老权利相对应,针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的现行由国家财政支撑的退休养老制度,则与养老保险的原则不相适应,也是有失公平。 ( 四) 权利的救济问题 (社会保险法对社会保险纠纷的救济渠道存在多方面缺失: 其一,公民的社会保险权利遭受损害,适用于何种诉讼救济形式? 固然(社会保险法肯定了民事诉讼的救济形式,但是,其第 83 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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