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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土地信托受托人法律机制构建研究,法学毕业论文内容摘要:农村土地的信托保卫形式, 以农村土地的信托保卫形式为基础进行设计, 进而在农村的土地保卫中, 使农村的微观经济主体成为最大程度上的直接受益者, 这样才能引导农村的微观经济主体处于本身的利益和效用最大化, 介入到农村土地的利用和保卫决策中, 让农村土地经营者积极介入和实行政策性的土地保卫有机结合, 互相补充, 进而构成一种比拟完好的农村土地保卫体系。 本文关键词语:农村土地; 信托; 法律机制; 构建; 我们国家当前使用的农村土地保卫制度相对不够完善, 其对农村土地缺乏多元化和社会化的保卫体制, 同时, 在执行农村土地保卫政策的力度和方式
2、都存在一定的问题, 因而, 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就是怎样在最大程度上对农村土地资源实现保卫, 以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可持续使用。 一、信托概念及制度简介 信托的概念和相关制度最早起源于英国, 在当前全世界信托制度最为先进的美国和英国, 相应的制度法中也没有为信托给出一个普遍使用的定义, 但是, 行业中的专家和学者们在综合英美国家的相关法律文献、条例和学者的观点后, 为信托给出了定义, 即信托是委托人一方把自个需要信托的物品、财产等通过合法的途径转移给受托人, 而受托人一方在约定的时期内对信托财产负责并进行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具有一定程度上的双重所有权性质, 所以, 受托人一方需要承当能实现委托人目
3、的的同时也是法律规定的相关强迫性的义务, 而且信托的受益人享有要求受托人履行其信托义务的相关权利。通常情况下, 对于信托的概念, 大陆法系的国家基本都来源于法律规定。 在我们国家, 能够将信托的概念划分成法律和学术两种不同意义的概念。而专家和学者对于信托的概念也有三种不同的主张:一种是 行为讲 , 以为信托就是委托人与受益人之间对于信托的物品、财产等进行管理甚至处分的一系列法律行为;另一种是 关系讲 , 以为信托是存在于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 信托只是一种对物品、财产等实当代管的行为。最后一种是 制度讲 , 以为信托本质上是一种具有特殊意义的财产管理的法律制度。 二、农村土地
4、信托受托人的一般和特殊资格 1. 一般资格 所谓一般资格就是指对所有信托法律关系中的受托人适用的资格, 即民事行为主体在成为信托的受托人以后应该具备的相关条件, 主要有下面两个方面: 首先, 信托受托人要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对于农村土地的信托受托人而言, 其职责就是保证对农村的土地进行较高水平的经营管理, 以求在最大程度上实现农业产业化和规模化的经营。因而, 各国在信托立法时都多受托人是完全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人做出了明确要求。 其次, 信托受托人拥有的财产能有归还清其全部债务。假如某法人或者自然人的财产无法归还债务, 而其手中还拥有农村土地的信托, 这会将农村的土地置于比拟大的风险之中, 所
5、以, 农村土地的信托受托人不能是处于资不抵债境地的法人和自然人。 2. 特殊资格 特殊资格, 顾名思义就是对土地信托的受托人进行的特殊要求, 比方资金实力、专业水平等。但是, 并不是所有的人都能完美的诠释好土地信托的受托人这个角色, 想要很好的扮演农村土地信托受托人的角色, 不但要有相对较专业的农业知识, 还要能将手底下的专业团队管理好, 除此之外, 还需要一定量的资金作为相对的保障, 以保证在农民将土地信托给相应的受托人之后得到相对应的收益。 三、农村土地信托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 权利 (1) 对信托财产的处置权。对于信托的财产和物品, 受托人都享有一定的处置权, 当然, 这也是受托人的
6、基本权利之一。只要对信托受托人的物品处置权进行成认并进行相应的保卫, 才能在法律层面上确保受托人用自个的名义对信托财产和物品进行处置行为的效力。 (2) 处理信托事务权。当信托手续完成之后, 受托人就对被托付的物品、财产等享有一定的处理权利, 但是, 所有的权利都要在法律允许和信托文件标注的范围之内, 受托人的这项权利, 是保证信托目的能够在最大程度上得以实现的必需品。当然, 受托人对信托事物进行积极处理的相关权利, 也是农村土地信托保卫中一项必要的内容。对信托财产、物操行使处理, 不但是信托受托人的权利, 也是其所需要承当的义务。 (3) 请求补偿权。信托的受托人请求补偿费用的权利, 指的是
7、在信托的受托人因未对信托财产、物品等进行及时处理而造成的必要费用自个需要其承当的必要的债务, 此部分应该由信托财产进行承当。在对农村土地进行信托保卫时, 有可能会牵涉相关的评估费用, 这部分能够通过国家的相关公益性机构或者由信托财产在信托经过中产生的收益来补偿。 2. 义务 (1) 分别管理义务。关于信托受托人的分别管理义务, 即信托的受托人要分别管理信托财产、物品和自个的私人财产、物品, 不能将两者进行混合。设立信托受托人的分别管理义务, 目的是为了在最大程度上确保信托财产和受托人个人财产的相对独立。但是, 对于土地的信托保卫而言, 信托受托人所要履行的分别管理义务只是一种比拟相对的要求,
8、假如在信托合同存续期间只是违背了分别管理义务, 不一定会产生法律责任;假如在信托合同存续期间违背了分别管理义务, 同时造成了信托财产、物品损毁、丢失等严重后果时, 信托的受托人才需要承当一定的法律责任, 并在合同结束时给予委托人一定的赔偿。 (2) 自我管理义务。信托受托人的自我管理义务, 指的是信托的受托人必须对信托的事务进行亲身处理。在选任信托的受托人时, 要对受托人的基本知识、相关经历体验、品质等进行综合的考量之后再综合决定。一般情况下, 若信托的受托人由于个人的因素不能自行处理各项信托的事务时, 需要自行提出辞职请求, 并根据相关的规定另行任命具有权利的当事人作为信托的委托人。就当前情
9、况而言, 土地的信托保卫时一项公益性的信托, 若在信托合同存续期间, 受托人无故将信托的财产、物品等委托给其别人员济宁处理、经营而产生财产损失、物品丢失等问题, 甚至无法到达对土地进行保卫的目的, 信托的受托人需要承当相应的责任并进行赔偿。 (3) 保卫义务。信托的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物品都要履行一定程度上的保卫义务, 若在信托关系存续的期间, 受托人违背了信托义务致使信托财产或者物品遭到损毁等, 需要自行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并根据合同事宜进行赔偿。对于农村的土地而言, 若在信托关系存续期间, 由于受托人未及时履行相应义务的而对土地没有起到保卫作用, 造成信托土地受损或者被侵占等, 信托的受托
10、人都需要承当相应的责任和后果, 甚至会被司法起诉。所以, 土地信托的受托人要尽职尽责地对相关的土地信托财产进行保卫。 四、建立健全土地信托责任制度 1. 详细化土地管理权 农村土地信托的受托人, 能够以让信托收益人的利益最大化为目的, 根据农村土地信托合同的条款及相关规定, 对合同中明确信托土地行使相应的管理、使用权利。在农村土地信托合同存续期间, 土地委托人、受益人和其别人员不得干涉受托人对于信托土地的正当处理、处分和管理。被信托部分的农村土地只要在信托受托人的手里得到合理的利用、经营和管理, 才能在最大程度上保证本土地的收益, 进而确保信托主体的利益。对信托的农村土地进行经营和管理不但是信
11、托受托人的基本权利之一, 也是其的基本义务之一。所以, 对农村信托土地合同中受托人的土地管理权进行详细化, 才能对信托土地管理的详细方式方法和方式进行明确规定, 进而确保不更改信托土地的农业用处, 也才能愈加利于土地信托受托人行使自个的权利。 2. 限制受托人权利 为了在最大程度上对信托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权益进行保卫, 并防止信托受托人对于权利的滥用, 相关的法律法规还需要对信托受托人的权利进行限制。也就是讲, 信托的受托人在行使合同规定的权利时, 不应该超出法律允许的范围, 以避免对受益人权益的损害。 在履行权利的同时要有对应的限制, 在土地的信托法律关系之中, 十分是关于农村土地的方面, 若
12、信托受托人的权利太过广泛可能会对其他主体的权利产生一定的阻碍和影响。而法律存在的目的就是在权利的各方主体之间寻求气力的平衡, 这样才能实现平衡, 并在最大程度上保持正义。 3.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纵观我们国家的发展史以及当前的法律系统, 都没有发现和土地信托相关的事宜及法律法规, 所以, 我们只能以(信托法为基础和根据对土地信托的受托人进行规定。和大陆法系其他的国家信托立法一样, 我们国家的信托法只提出了土地信托受托人对于所拥有的信托财产及物品的利, 并未明确规定信托受托人对信托土地的经营管理权。因而, 建议相关立法部门针对农村的土地信托制定出专门适用于农村地区的(农村土地信托法, 并将信托受
13、托人的权利和相关义务做成单独的一个章节, 对与其相关的权利内容、权利的行使要求、权利救济等做出具体的规定, 并对土地信托受托人的行为进行规范。 五、结束语 总而言之, 农村土地的产权存在一定形势上的所有权主体构造多元化问题, 也就是讲, 集体所有权和私人占有权并存, 没有明确界定土地产权之间的关系, 而且, 对于农户持有的土地承包权也没有给出相应的约束和管制。对农村土地实行信托保卫体制, 就需要有关部门调整现行的土地产权制度, 一方面, 对于当前情况下农村土地的保卫情况进行全面及时的考察, 假如存在承包户不能很好保卫农业用地的现象和问题, 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缩短承包年限等必要的处理惩罚, 情节严重者, 能够视情况强行收回其土地承包和经营权;另外一方面, 需要国家明确定位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 这样才能在最大程度上促进农村土地信托保卫体制的建立和推行。 以下为参考文献 1周浩娜.农村土地信托受托人法律制度研究D.河北师范大学, 2021. 2刘志仁.农村土地保卫的信托机制研究D.中南大学, 2007. 3岳意定, 吴庆田.我们国家农村土地保卫信托机制的构建J.学术界, 2007 (02) :212-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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