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解释法律和个人认识对刑事判决的作用,刑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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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官解释法律和个人认识对刑事判决的作用,刑法论文每一个详细案件的裁判都是抽象的法律规范在详细事实中的适用。刑事裁判的经过就是裁判者在认定案件事实之后,寻找适宜的法律根据作为裁判规范,做出裁判结果的经过。只要把抽象的、普遍的刑法规范与详细的、特殊的事实相耦合,法律的实践才能得以进行,而这个将法律规范与事实相对接的经过,就必然借助法官的实践操作,即必须由法官在详细个案中完成把 法律文本 转化为 裁判规范 ,做出最终裁判结果的任务。 假如把适用刑法的活动比作一幕话剧的话,那么,法官便是该剧的总导演,没有法官这个总导演,适用刑法这幕话剧就无法上演。 .所以,在刑事裁判经过中,法官的参与和作用是不可避免
2、的,他对刑事裁判经过以及裁判结果的构成,具有不容小觑的影响。 一、法官解释法律对刑事裁判的影响 法官在刑事司法活动中,依法行使裁判权,将法律适用于详细个案,就必然要解释法律,由于不经解释即可适用的法律是几乎不存在的。关于法官在刑法适用经过中对法律的解释,又称法官适用解释、法官刑法解释、法官解释等。 对于法官解释法律应怎样定性,在我们国家的理论界一直是一个比拟尴尬的问题,存在各种不同观点,不同学者在分析法官解释法律的性质时,所立足的理论基点是不同的,研究视角决定其对法官解释法律的定性。但是不管这些观点之间怎样分歧,能够肯定的一点就是,法官解释法律这一现象在我们国家的司法实践中是存在的,并且大量存
3、在着,而成认这种存在就是我们研究的前提。 一法官解释法律的必要性 法官解释法律是有必要性的,或者讲是有现实基础的。法官解释法律最根本的原因在于法律本身不可避免的局限性。刑事裁判领域内作为裁判根据的法律包括刑事立法、刑事立法解释和刑事司法解释。 首先,罪刑法定原则下的刑事立法具有普遍性、明确性、稳定的特征,却又带有语言的模糊性、内容的不完好性、滞后性等天然缺乏。所以,在详细案件中适用刑法时,对普遍的人来讲是公正的法律规范,可能对特定人来讲就出现不公正;本来明确的法律条文,可能由于犯罪现象的复杂性而变得模糊起来;面对不断发展的社会现实和观念,具有稳定性的法律规定从公布的时候就已经成为落后的 死 教
4、条。所以这些法律的局限性需要法官在适用经过中,通过解释法律和自由裁量,才能实现法律本身的公平和正义。 其次,我们国家的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都具有较强的抽象性和概括性,在详细案件的裁判中,法官仍然要对这些有权刑法解释进行再解释,才能准确适用。立法机关所做出的立法解释还是一种立法,摆脱不了立法本身的局限性,而司法解释也不是针对详细案件的裁判,是面向全部司法机关而发布的司法文件的,具有准立法的性质,是对 世 的,而不是对 事 的,是抽象的规定,而不是详细的讲明,因此很多情况下不能直接适用,而是需要对司法解释进行解释才能适用于详细案件。法律文本在制定经过中的本来含义,由于种种原因,即便在立法者那里,也不
5、像人们想象的那样清楚明晰。因而,由立法者或法律制定者之外的法律施行者解释法律,尤其是由司法裁判者在利害双方或多方充分介入的情况下解释法律,更符合客观公正地施行法律的要求。裁判永远是针对个案的裁判,刑法在个案中的解读才具法律效力,法律的生命力也是在个案解释中得以保持。 二法官解释法律对刑事裁判确定性的影响 诠释学告诉我们,对于一个文学文本有多少个读者就有多少种理解与解释,同一个读者在不同的时期和情境下阅读亦会有不同的感受,这是正常的。这种情况在司法领域,在解释刑法的时候经常出现,如 两高 的解释互相冲突、学理解释间互相对立、不同法官的解释各种各样,法律解释这种的多元性特质,就会影响详细案件的裁判
6、确实定性。但是,在这些冲突中, 两高 的解释冲突能够通过立法机关做出权威性的终极决定来解决,学理解释由于不是有权解释对裁判的影响是间接的和隐性的,所以法官解释的多样性对裁判实践的影响才是最直接、最重要,由于法官解释在个案中是权威性的、独断性的。贝卡利亚在谈到法官释法的问题时曾指出: 每个人都有自个的观点,在不同的时间里,会从不同的角度看待事物。因此,法律的精神可能会取决于一个法官的逻辑推理能否良好,对法律的领会怎样;取决于被告人的软弱程度;取决于法官与被损害者间的关系;取决于一切足以使事物的面目在人们波动的心中改变的、细微的因素。所以,我们能够看到,公民的命运经常因法庭的变换而变化,不幸者的生
7、活和自由成了荒唐推理的牺牲品,或者成了某个法官情绪冲动的牺牲品。 另外,作为历史事实,法律与其时代有一种功能上的关联性。但是时间并非静止不动者,立法当时,以立法者所预期的方式发生作用者,其后可能发生非立法者所预期,或非原所愿意认可的作用,因此,规范环境的演变可能导致迄今标准的规范意义之改变-或限缩之,或扩大之。易言之,法官对刑法的解释,尤其对是规范中某些概念或术语的解释是与时俱进的。例如,我们国家刑法有关于 卖淫 罪的规定,同性之间进行性交易行为,能否属于卖淫行为?根据立法当时的情境来看,立法者显然对卖淫行为的理解是狭义的,不能涵括同性之间的性交易行为,而且司法实践中也是如此,在面对首例组织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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