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正当行使和限制(2)-精品文档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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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A 是否侵犯商标权(商标已被撤销注册)石狮佳祥食品有限公司、福建省石狮市华祥食品有限公司、石狮德祥食品有限公司诉漳州市中一番食品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上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0)知终字第1号 上诉人石狮佳祥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祥公司)、福建省石狮市华祥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祥公司)、石狮德祥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祥公司)与被上诉人漳州市中一番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一番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1月11日作出(1999)闽知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佳祥公司、华祥公司、德祥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2、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中一番公司于1998年8月21日取得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发的第1200997号扭扭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的玉米花、谷物膨化食品等16种商品,注册有效期限自1998年8月21日至2008年8月20日。中一番公司在一审庭审中提供了其生产扭扭产品的样品,但未提供该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数量证据。佳祥公司于1995年起开始使用扭扭作为其生产的膨化食品的商品名称。1996年4月21日,佳祥公司取得了扭扭乐文字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中的糖果、面包和糕点。此后,佳祥公司、华祥公司、德祥公司在其共同生产的膨化食品扭扭系列食品大礼包、文博系列大礼包的外包装袋
3、和产品包装袋上使用了扭扭作为商品名称或包装装潢,并均加注了注册商标?的标记。佳祥公司、华祥公司、德祥公司各类扭扭膨化食品行销全国各地。1999年2月7日,中一番公司以佳祥公司、华祥公司、德祥公司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销毁相关侵权包装袋、公开道歉、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00万元,并对其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给予民事制裁。 一审期间,佳祥公司对中一番公司的扭扭注册商标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于1999年5月8日受理该申请。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中一番公司已依法取得扭扭文字商标的专用权,其合法权益应得到
4、保护。被告佳祥公司、华祥公司、德祥公司未经注册商标人许可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上与扭扭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侵犯了原告中一番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被告佳祥公司虽然先将扭扭作为商品名称使用,但未进行商标注册,现他人已将扭扭进行商标注册,法律优先保护商标权。被告佳祥公司关于其有扭扭商标的在先权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的申请,并不是中止商标侵权案件审理的法定理由,被告佳祥公司要求中止审理的请求不予采纳。原告没有提供其请求赔偿数额的证据,故对其赔偿请求不予全额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对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处理,原
5、告要求制裁被告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请求,应另行向有关部门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佳祥公司、华祥公司、德祥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中一番公司扭扭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被告佳祥公司、华祥公司、德祥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销毁全部印有扭扭字样的包装袋;三、被告佳祥公司、华祥公司、德祥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50000元,被告负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10元,由被告佳祥公司、华祥公司、德祥公司各负担6670元。 佳祥公司、华祥公司、
6、德祥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诉争的焦点是被上诉人抢注扭扭商标是否合法,要解决这个争议问题必须等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终局裁定,请求中止本案的诉讼;原审判决判令上诉人多承担195万元标的额的诉讼费不合理。 一审宣判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00年1月4日作出商评字(199 9)第3826号扭扭商标注册不当终局裁定书,裁定撤销第1200997号扭扭商标注册。该裁定书认为: 扭扭已起到标识申请人所生产食品,包括膨化食品的商标的作用,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被申请人的行为已构成对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模仿注册的行为,申请人所提注册不当理由成立。 二审期间,中一番公司向国家工商
7、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重新评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未予受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是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标注册不当终局裁定之前作出的,根据该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字(1999)第3862号扭扭商标注册不当终局裁定书,被上诉人的扭扭注册商标于2000年1月4日被撤销注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五款的规定,被上诉人请求保护的商标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故其诉讼请求已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 撤销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闽知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 二、 驳回被上诉人漳州市中一番食品有限
8、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00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010元,共计40020元,由被上诉人漳州市中一番食品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董天平 代理审判员 张 辉 代理审判员 段立红 二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艳芳BB是否侵犯商标权(涉案商标是否成为产品的通用名称);损害赔偿额的计算艾格福(天津)有限公司诉四川省富顺县生物化工厂商标侵权纠纷上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1999)知终字第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艾格福(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铁东路。 法定代表人:布朗(CHRISTIAN BLIN),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
9、人:宋茵,嘉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段清,该公司销售部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富顺县生物化工厂,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狮市。 法定代表人:张永禄,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李志华,该厂副厂长。 委托代理人:江庶仁,男,1931年8月22日出生,富顺县人民法院退休干部。 上诉人艾格福(天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富顺县生物化工厂(以下简称富顺生化厂)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川经二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89年2月20日、1990年11月10日,法国罗素优克福(R0U
10、SSEL-UCLAF)有限公司经中国商标局核准注册DECIS、敌杀死文字商标,注册号分别为339549、533131。1995年8月30日、1997年1月14日又经中国商标局核准注册地球、棉桃丰收树图形商标,注册号分别为232102、928666。以上四个注册商标核准使用商品为灭草和杀寄生虫制剂、杀虫药剂,有效期均为10年。1989年6月8日,天津农药股份有限公司、渤海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大沽化工厂与法国罗素优克福公司签订合资经营合同,成立天津罗素优克福农药有限公司。同时,法国罗素优克福公司与天津罗素优克福农药有限公司签订了商标许可合同,约定:法国罗素优克福公司授权天津罗素优克福农药有
11、限公司在非专属、免使用费、不可再授权下在中国境内使用其在中国登记与注册申请的商标,该许可合同有效期为10年。1995年1月,天津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法国罗素优克福公司将其持有的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转让给法国赫司特先灵艾格福有限公司(H0ECHST SCHERING AGREV0 SA),该合资公司的法定名称由原天津罗素优克福农药有限公司变更为艾格福(天津)有限公司。1997年2月28日,敌杀死、DECIS、地球、棉桃丰收树四项商标经中国商标局核准转让给法国赫司特先灵艾格福有限公司。1997年间,艾格福(天津)有限公司发现市场上有富顺生化厂生产的冠以10高效敌杀死、敌杀死和DECIS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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