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民事调解执行检察监督的几点思考,民事诉讼法论文.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完善民事调解执行检察监督的几点思考,民事诉讼法论文.docx(8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完善民事调解执行检察监督的几点思考,民事诉讼法论文2020 年的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初次在立法上将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从民事审讯活动监督扩展到整个民事诉讼领域。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是指具有法律监督权的检察机关对其监督范围内的民事执行机关在执行活动中所作出的不当或者违法行为 , 要求民事执行机关予以纠正和保证施行的检察监督制度。 公民维权意识随着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化和法治的进步逐步加强,经济纠纷、民事纠纷呈上升趋势,调解的快速简便性得以更多的认识和重视。(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显示,至 2020 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 5610.5 万件,审结、执结
2、5525.9 万件,审结一审民事案件1474.9万件,受理执行案件1219.6万件,执结 1203.9 万件,一审民商事案件调解与撤诉结案率到达 64.6%。因而,加强对民事调解执行的检察监督具有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民事调解执行检察监督的现在状况分析 通过调解得以解决的民事纠纷案件主要发生在基层法院,对其执行负责检察监督的也主要是基层检察院。然而,我们国家基层民事调解执行检察监督的现在状况不容乐观: 1. 基层检察院执行监督案件量大。当下基层法院承当着大量的调解执行案件,基层民事执行检察监督责任重大。以湖南省株洲市为例,据统计,该市至 2020年底,共受理各类案件 103474 件,审执
3、结 101956 件;华而不实,基层法院受理 85403 件,基层法院承当的执行案件 84120 余件,占全部执行案件的 82.51%。而当前,比拟突出的法院执行难、执行乱的问题使基层检察机关开展民事调解执行监督任务难度更大。 2. 基层检察院执行监督人员过少。主要开展民事执行监督任务的民行部门大部分在编人员只 3 人左右,有的甚至只 1 人,编制缺乏,而同级基层法每年办结的执行案件达 1000-2000 多件,确实有心无力。 3. 基层检察院执行监督方式多样。由于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范围法律没有明确,基层检察院所使用的监督方式也各有不同:检察建议、监督意见、介入执行和解、暂缓执行建议
4、、纠正违法通知书、现场监督等方式的混乱、不规范,不利于当事人实现权益,也有损司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民事调解执行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与成因 导致大量民事调解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并难以执行和监督的问题有很多,本文主要归纳为下面几点。 1. 法制方面:首先,立法不完善。对以调解方式结案后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部分权利人因在调解中作出了让步,但因义务人未按时履行,而执行的根据是生效的调解书,权利人基于对方当事人的 诚信 而作出的让步已无法挽回,相应的救济法律上也无规定,使权利人的权益受损。在这一块,当事人无从通过检察机关获得救济。其次,缺失合理可行的操作程序。新修订民诉法对检察机关监督的范围、形式、程
5、序、效力等问题未做出详细的规定。第三,缺乏能落实的有效制约措施。抗诉权的行使具有特定性,针对调解执行的监督很难行使。 一般而言, 法院能够做接受的表示可以以不接受,即主动权在法院 2. 检察机关方面:首先,业务知识的相对弱化导致开展民行监督难。长期以来,检察机关的业务主要集中在刑事案件方面,长期定位其主要职能为刑事公诉、查处职务犯罪上,与法院对民商事审讯和执行的精通相比 , 精通和熟悉民商法和民事诉讼程序的专门人才比拟缺乏。其次,民事执行检察监督队伍的短缺导致监督难。 从我们国家检察机关当前的地位及其编制、人员素质、工作任务等因素看,检察机关无法胜任对民事执行工作的监督 。第三,民事调解执行监
6、督的被动特性,导致案源发现难。检察机关对调解执行监督案件的来源主要依靠当事人的申述,而我们国家经调解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很多缺乏对在执行中能够向检察机关申述的意识,无法及时把握法院的执行活动,导致检察机关难以发现执行监督案件的线索。 3. 法院方面 : 首先,强调高调解率驱使法官调解异化。一方面,调解协议生效后义务人未按调解协议履行义务,权利人只得向法院申请执行,调解执行中某些法官消极、懈怠,使当事人失去对法律的自信心,损害了司法的权威形象,使调解工作失去了意义。另一方面,法官无原则地调处,外表上解决了纠纷,而本质上是以损害司法尊严为代价的。 检察机关对这种调解执行的监督难以进行。其次,法院干警对
7、检察监督的排挤抵触心理,导致协调难。检察院、法院对以种种理由搪塞对检察机关的执行监督, 并在实践工作中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限制、刁难,导致检察机关执行民事监督难。 三、完善民事调解执行检察监督的几点考虑 1. 检察机关要大力加强本身建设,强化监督职能 首先,要重视执行监督法制意识宣传。一是要加大宣传力度,加强调解当事人的维权意识。二是对调解的方式予以适当监督。三是检察机关干警本身要转变观念,重视民事执行监督,着力解决执法理念、行为、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遵守检察职业道德、促进公正廉洁执法。 其次,加强执行监督队伍建设。 一是配备专业才队伍,突出抓好执法能力建设。二是要注意专业人才的培养,加强
8、基层素质能力建设。检察机关要与法院等部门构成合力联动机制,促进民事执行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维护司法公正。 一是促使审讯监督工作与执行监督工作有效衔接配合,构成良性互动。从根本上提高调解案件的质量是解决调解案件切实得到执行的关键。二是检察院应重视信访工作,解决人民群众对审讯执行工作中存在问题提出的意见,是检察部门监督与群众监督联动的重要方式。 三是加大与法院相关部门的有效联动。联动机制的设立,有利于法院的执行与检察院的监督。 2. 完善民事调解执行监督程序,促进民事调解执行监督有法可依 要明确详细规定民事调解检察监督的范围 , 诸如立案标准、管辖划分、审查程序、结果处理等程序性问题,详细可分为受
9、理、立案、审查、审查终结 4 个阶段。 (1) 民事调解执行检察监督案件的受理 主体:能够申请启动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程序的主体包括执行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案源 : 以当事人申述为主,牵涉损害公民合法权益的则向当事人通报,由当事人决定能否申述;同时检察院在办理民行申述案件中发现执行违法情况,如牵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则由检察院启动监督程序。期限:应该明确规定对超出时效的当事人申请调解执行监督申请不再立案。建议短于当事人申请抗诉的期限 2 年,以 1年进行规定。 (2) 立案 立案管辖:由执行法院所在地的同级检察院进行立案,以方便立案后审查、调阅执行卷宗材料。立案标准 : 即监督程序启动的条件
10、和要求,包括本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两方面。一是有确凿的事实和证据支持;二是违法行为造成后果严重。也就是讲,对一般违法行为或违纪行为 , 不予立案。立案期限:民行部门应缩短立案审查时限,以及时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在受理申述后的 7 个工作日内作出能否立案的决定。 (3) 审查 检察机关立案后应当进行审查,审查范围:当事人申请案件除非牵涉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应以当事人申请的事项为限,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 审查期限:为了保卫当事人的权益,不由于执行完成结束导致当事人的损失无法弥补 , 因而检察机关应当尽可能的缩短民事调解执行立案审查的时间,快速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建议规定在 1 个月内审查终
11、结。 (4) 审查终结 案件审查终结后,检察院应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处理:查明民事执行行为合理合法的,应当书面驳回申请,并告知申请人申请复议和向上级检察机关申述的权利,记录相关情况在案,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查明民事执行行为确有违法的,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相应处理 : 第一,以为执行裁判行为错误的,应依法向执行机关提出抗诉。第二,以为详细的执行行为违法,应当向执行机关发出书面检察建议。第三,以为当事人之间的执行行为损害了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应当向当事人发出书面的检察建议或提出抗诉。若检察机关以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有渎职犯罪嫌疑的,可转交渎职犯罪侦查部门处理。 以下为参考文献: 1 李源政 .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研究,郑州大学,2020 年硕士论文 2 何小敏、吴进东 .(检察机关民事执行监督职能管见,载(检察论丛第 7 卷法律出版社 2004 年版 3赵晋山 、黄文艺.(如 何 为民 事执行监督开 处方 ,载(人民法院报2007 年 8 月 16 日 4 杨海蒂 : 民事调解案件执行问题探析 5 彭德文、杨 红 : 论民事执行监督的制度构建和完善 以基层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为视角 . 中国检察官 .2020 年第 6 期 ( 司法实务 )/ 总第 173 6夏蔚、范智欣.民事执行检察监督若干问题研究.法制论坛 .2020.6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