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网络表达自由法律规制的几点建议,宪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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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善我们国家网络表达自由法律规制的几点建议,宪法论文本篇论文目录导航:【题目】【引言】【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 完善我们国家网络表示出自由法律规制的几点建议【结论/以下为参考文献】 五、 完善我们国家网络表示出自由法律规制的几点建议 假如把互联网比作一块宏大的蛋糕的话,的任何一项立法,都更像是一把刀子 . 依靠什么样的管理形式,决定了能否平衡各方利益并且把蛋糕越做越大。根据刘兵、唐守廉关于互联网管制形式的分析研究,中国当下对网络表示出的监管属于依靠国家制定法律法规的 自上而下 的监管形式。在这种形式下,第一,没有一个国家只靠能够完全管制互联网,需要协调各种气力解决,解
2、决问题的途径也没有统一的标准;第二,很难制定统一的执法程序,假如制定的措施忽略了网络经营者的利益,网络经营者很可能会运用技术手段加以躲避的管制。如韩国网络实名制规定日均页面阅读量在一定人次的网站必须引入身份验证机制,网站为了躲避管理减少成本,非但不公开阅读次数甚至绕道海外。第三,信息技术与网络变化高速发展的不对称性可能会使的管理行为变得异常困难,而且会遭到网民及其他团体的施压。详细到我们国家的现实国情,作者以为有下面几点原因:第一、我们国家网络立法技术发展水平不高,只能照搬先进国家的经历体验,甚至走一步看一步;第二,当前我们国家网络运营商的气力较小,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监管和电信运营商的压迫,而
3、且互相的竞争异常剧烈,这样就不能建立起团结的行业协会,无法完善自律行为;第三,我们国家的网络管制立法缺少群众基础。我们国家网民固然人数宏大,但广大网民对互联网法律法规没有一定的认识,无法识别网络违法行为和网络危害信息,导致不能对网络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予以反应,网络表示出自由权利意识不高,也是网络立法轻保卫重规制的原因之一。当今世界, 公民记者 、网络舆论的崛起,打破了传统媒体的垄断格局,众声喧哗,声声不息将成为常态。笔者以为,鉴于我们国家对网络表示出自由的规制有一定缺乏之处,应从下面几方面进行完善。 一 完善网络表示出立法 1. 将网络表示出自由权纳入宪法保卫体系中 固然我们国家宪法第 35
4、条、第 41 条、第 47 条能够被看作是宪法的表示出自由条款,但是我们国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利用互联网进行表示出属于表示出自由的一种表示出方式而被纳入宪法的保卫体系。正所谓 名不正则言不顺 ,只要明确网络表示出自由的法律概念才能清楚界定合法与非法行为,完善网络表示出机制。既然网络表示出自由是公民的宪法性权利,我们国家在对待网络表示出自由上应当首先将其纳入到宪法保卫的体系之内,其次应当在立法规制时注重到网络表示出自由的基本权利属性和民主价值。除此之外宪法还应保障公民享有网络表示出自由的救济渠道与程序。 2. 提高立法层级,出台专门法律 首先,网络表示出自由的专门法律。我们国家制定的一系列规范互联
5、网的法律,立法主体诸多,大多停留在规章的层面,立法层级不高,甚至偶有出现下位法与上位法相冲突的现象,损害了法律的公信力同时对于公民基本权利的保卫也极为不利。因而笔者建议制定(网络表示出自由保卫法,对互联网环境下的表示出自由进行集中保卫。此法应主要牵涉两方面内容,一方面是对网络表示出自由危害公共利益问题的规制,另一方面是对网络表示出自由与侵犯别人权益的限制。关于网络表示出侵犯版权、著作权的内容能够不包括在内,由于关于知识产权的保卫要尽可能与国际接轨,而我们国家在这方面的法律体系比拟成熟,为了避免过度重复,所以不包含此方面的内容。如此构成了统一的法律体系一方面能够为网络表示出自由提供一个很好的制度
6、平台,另一方面可将我们国家宪法和法律对表示出自由的法律保卫提升到一个全新的水平。这样立法成本更低,司法可操作性也会更强;其次,完善行政立法。我们国家对互联网的监管能够讲无处不在,固然十余年来的监管形式正在不断趋于完善,但行政气力强大而法律气力较弱的情况一时难以改变,所以行政立法的作用不容小觑。一方面行政立法要确定准则,避免条文模糊,怎样为 扰乱社会秩序 , 国家机密 另一方面我们必须对牵涉互联网的行政立法进行调整,保证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互联网立法中占据主导地位,避免政出多门,精简行政立法。 3. 转变立法观念,加强对网络表示出自由的保卫 当不是唤起个人和团体的活动和气力而是以自个的代替他们的
7、活动时,当不是提供信息、给予指导并有时予以指责而是让他们在束缚下工作时,或者吩咐他们站在一边而去代替他们工作时,危害就开场发生了。 的作用是鼓励人民,让人民生活愈加幸福,只要个人的价值实现了,社会才能进步。在社会发展中应当充当 掌舵人 的角色,而不是 划桨人 的角色,否则越管越多,不仅自个不堪重负,也不能使社会健康发展。我们国家现今的立法观念侧重于对网络内容的监管、重视行政机关的管理而缺少对网络表示出自由的保卫性规定。立法观念应以法治原则和保障权利为主,以限制为辅。而且我们国家对网络监管的结果往往一锤定音,即便网络用户或网络运营商有异议也没有建立针对公民言论自由权遭到损害的完好的救济机难以寻求
8、救济途径,这是不符合法律正当程序的,假如不能建立公开、透明的监管制度,法律也不能提供畅通的救济渠道,无疑是对人权的蔑视。笔者以为应当建立相应的复议、诉讼程序以及建立国家赔偿责任体系。在详细施行中对于删除、屏蔽网络用户发表的信息后,相关主管部门应尽到告知、讲明的义务,提供其救济途径。使得在网络管制中不敢滥用权利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互联网不仅在资讯传播、信息沟通上发挥宏大作用,更作为宣泄个人情绪、表示出公民意见的一个 出口 .只要公民的表示出方式没有严重违法,应避免干涉。在网络社会应该提供更好的服务,让市场这只 看不见的手 发挥调节作用,鼓励网络运营商的良性竞争。 4. 推广使用网络技术,将成年人
9、与未成年人区别对待 未成年人承载着使祖国繁荣兴盛的重要责任,下一代的素质决定着上一代的劳动成果能否愈加丰富,培育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世界各国工作的重要内容。网络与现实生活中对避免未成年人接受淫秽信息的方式不同,在现实生活中,未成年人的身份伪装不是一件轻易的事,尤其是年龄小的未成年人,假如被要求出示身份证件愈加难以骗过别人,而互联网接收信息并不需要出示身份证件,网络空间的匿名性使未成年人能够伪造各种身份,能够以成年人的身份接收淫秽信息。美国和德国等国家特别重视网络不良信息对未成年人带来的恶劣影响,因而在立法、技术、行业自律等多方面限制不良信息影响未成年人。比方安装过滤软件、在未成年人经常上网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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