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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我们国家法官遴选制度的评价以新一轮司法改革为视角,司法制度论文题目 引言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对我们国家法官遴选制度的评价以新一轮司法改革为视角结束语/以下为参考文献四、 对我们国家法官遴选制度的评价-以新一轮司法改革为视角从上文的阐述中能够得出, 司法职业 遴选理念在法官的遴选标准上无论是业务型法官还是领导型法官占据主导地位。而在法官遴选的程序上,固然地方组织部门已经对业务性法官的遴选不进行本质性的过问,但委等组织部门仍能够通过各种方式将其以为不符合条件的法官候选人拒之门外,各级法院领导型法官选任的核心权利仍把握在组织部门手中,深受 政 选拔理念的影响。这就导致了我们国家的法官
2、的遴选在标准和程序上出现了相背离的趋势,二者之间的差异给中国的司法实践活动制造了一定的矛盾,专业性标准的贯彻遭到了来自政治性任用程序的影响。遴选的职业化和专业化要求法院及法官是独立的,而在当今中国,的领导仍然是一切工作奉行的基本原则,司法与政治的关系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司法仍然附属于政治,采用中华特点的标语来推进本身的民主法治化进程,都导致了我们国家的法官遴选仍处于科层化行政管理体制的掌控之中。为解决科层化行政管理所带来的弊端,最近几年司法改革 去行政化 的呼声不绝于耳。但司法改革的 雷声大 , 雨点小 ,一些 去行政化 的措施并未得到真正的贯彻施行。究其原因,中国已经通过行政化形式牢牢控制了
3、社会的整体运行,以追求效率为目的,并设法压制了其他反对势力。在我们国家现有体制背景下,地方各级行政机关把握着法院的经济命脉,法院的人事权也由地方权利机关掌控,1法院不仅丧失了财权,也丧失了用人自主权。当代社会的法官应该是客观、理性、独立以及中立的,这样才能使得司法权得到有效的运行,实现司法所追求的公平与正义。对法院实行地方化和科层行政化管理,使得法院内部存在行政职能与司法职能严重错位现象,以由上而下的行政化运作形式来遴选法官,十分是我们国家司法的管辖区域与委、人大、行政管辖区域完全重合,地方各级政机关对法官享有实际上的管理权。多年来,法院也大多以为自个是一个行政机关而非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活动
4、中从事着超越司法权限,对司法公正不利的行为。在这种司法领域内司法权与行政权不分的状况,导致了司法腐败丛生,最终的结果是使司法公正遭到影响。不可否认,我们国家法院的科层化行政管理方式直接导致了现今中国司法的严重行政化。显然,在这种情况下,要求司法机关在遴选法官时祛除行政化的影响,公正独立的行使司法权,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法律的有效施行,几乎是痴人讲梦,由于科层行政化的遴选法官方式已经抽掉了法官独立的最重要基石。法官本应无职务大小、官位高低的问题,由于升官意图会阻碍法官的人格完好与独立自主。因而,科层化行政的升迁理念,不宜套用在法官遴选制度上,法官的遴选制度,本应力求平等化,避免如一般公务人员强调
5、阶级化、科层化。一新一轮司法改革的措施新一轮司法改革中关于法院体制的改革比以往任何时候的改革都细致全面,针对司法实践中层出不穷的司法腐败、司法不公、司法公信力不高、司法行政化等现象,以及我们国家当下的司法能力与社会发展之间供不应求的状况,执政进行了深入的反思,以为这些问题之所以能够发生,原因在于我们国家的司法体制远未到达尽善尽美的程度。因而,执政从十八届三中全会开场提出了新一轮司法改革的举措,目的是在以往改革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这些举措主要包含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做出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问题决定、(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
6、改革纲要2020-2021以及相关的配套规定中,详细来讲,这些举措是:第一,针对以往法官遴选资格中对学历的要求和工作经历体验的要求较低的状况,此次司法改革再次提出完善司法考试制度、探寻求索建立法官候选人职前统一培训制度,探索着从优秀的律师、法律学者中招录法官,强调法官的专业性要求,规范从政法院校招录人才的便捷机制,用以提高法官整体的法律专业素养。第二,针对法官遴选程序不健全,缺乏选任法官的特殊程序和标准,把法官遴选与官员的选任混谣雷同与同一程序,使得法官遴选制度备受行政化制约的状况,(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提出了 推动在省一级设立法官遴选委员会,从专业角度提出法官人选由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
7、门在政治素养、廉洁自律等方面把关,人大按照法律程序任免 的措施。第三,针对司法权地方化问题,即地方式方法院客观上从属于同级权利机关、司法管辖区与地方行政区划分完全一致、司法经费和任免由地方掌控、司法运作中的地方保卫主义横生等问题,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称: 要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下面地方式方法院人财物的统一管理,探寻求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施行 ,以便司法行政管理权与审讯权的相分离。第四,针对我们国家遴选标准模糊化,四级法院法官的任职资格无本质差异,法官逐级晋升机制的缺失以及行政化晋升条件使得优秀法官难以脱颖而出等法官逐级遴选方面存在的问题,十八届四中全会提
8、出的决议指出: 建立法官逐级遴选制度。初任法官由高级人民法院统一招录,一律在基层法院任职,上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一般从下一级人民法院的优秀法官中遴选 .并且,(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中还建立并完善了法官职务晋升的配套制度,即确立法官员额制度、完善法官分类管理制度。第五,针对干涉司法事务、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讯权得不到保障的现象,十八届四中全会决议要求建立领导干涉司法活动、插手详细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查机制。2021 年 3 月 30 日,办公厅、办公厅正式印发了(领导干涉司法活动、插手详细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查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这一项新举措,成为
9、确保司法机关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制度机制建设的重心。二对新一轮司法改革措施的评价1. 法官遴选委员会根据最高院的改革方案,为了保证法官、检察官的专业能力,并与法官逐级遴选机制、人财物省下面统管改革及法官员额制改革相配套,我们国家要在省一级设立法官、检察官遴选惩戒委员会,由法官、检察官代表、组织人事部门和社会人士代表组成。基于此,2020 年 12 月 13 日,全国首个省级法官、检察官遴选惩戒委员会-上海市法官、检察官遴选惩戒委员会成立,一共有 15 名委员。遴选惩戒委员会分别在上海市高级法院、市检察院设立办公室,秘书处设立在政法委,上海设立的法官遴选委员会是一个独立机构,不归属任何组织。15 名
10、委员包括 7 为专门委员和 8 为专家委员,专门委员由上海市政法委、市委组织部、市纪委、市人大内司委、市公务员局、市高级法院、市检察院等单位的分管领导担任;专家委员从资深法学家、业务专家、律师代表中择选。2021 年 3 月,上海法官、检察官委员会在初次进行遴选时,由于候选人的专业能力缺乏,有 7 人被淘汰。详细到法官遴选上,首先由各级法院组织部门对候选人进行政治考核,能够提名到法官遴选委员会的候选人讲明其政治已经过关,同时,各级法院还需提供有关法官候选人的办案业绩、办案经历、学历教育背景及处分状况等材料,以备对候选人进行入额基本条件审查及业绩审核。其次是组织法官候选人进行统一的书面考试。再次
11、由法官遴选委员会的 15名委员对候选人进行面试、投票。在面试环节,遴选委员会关注的是法官候选人的专业能力,从专业角度、司法规律角度来遴选优秀的法官;在投票环节,采取 15 名委员一人一票的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会议决议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过全体委员半数通过有效,遴选委员会对候选人按 1:1.2 的比例否决。最后由同级人大对通过面试的法官候选人进行任命。由上文能够看出,新一轮司法改革中法官遴选委员会的设置调和了 政 选拔理念与 司法职业 遴选理念之间的张力。遴选前各级法院组织对候选人进行政治把关,知足了 政 选拔理念的政治素质过硬的要求,遴选中委员会从专业司法角度对候选人进行专业化的把关,迎合了
12、 司法职业 遴选理念的职业化需求。华而不实,法官遴选委员会中委员来源的多样,专家委员超过半数,最大限度地淡化了法官遴选的行政色彩,突出了法官的专业性、客观性和权威性。2. 法官员额制与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在我们国家,无论是在法官管理上还是社会看法上,长期以来都把法官当成一般公务员看待,以致法官的地位、待遇都不高。导致这一现象的原因除了我们国家法官非职业化的原因外,与我们国家现有近三十万的数量的法官有一定关系。我们国家现有法官的数量如此之多,以致于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都不能够与我们国家匹敌。这不仅与我们国家没有实行严格的法官员额制有关,也与我们国家法院人员没有实行分类管理有关。法官的数量若得不到限制
13、,法官的整体素质就会参差不齐,无论是初任法官的选任,还是法官的逐级遴选,其意义都会大打折扣。由于我们国家在法院系统没有对那些从事一般行政支持、后勤保障的人员与法官区分开来,同样套用行政管理形式,致使很多法院的非审讯人员占据审讯位置,造成了在实践中从事审讯工作的法官所付出的辛苦与所获得的回报由较大的落差。加之我们国家科学的法官逐级遴选制度的缺失,使得那些法律专业素养高、长期奋斗在审讯一线的法官在法律职务晋升及待遇提高上,还不如一般的行政人员,导致了优秀法律人才的流失。为此实行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把非审讯岗位人员从法官队伍中分离出去,有利于严格法官遴选的条件,有利于加快高素质、专业化法官队伍建设
14、,提高司法工作效率。3. 法官逐级遴选制度之前的三个(人民法院改革纲要均提出过从下级法院中挑选法官,但由于法官遴选的地方化、遴选标准的模糊化、遴选程序的公务员化导致法官逐级遴选制度并未真正建立。新一轮的司法改革又重新提出了法官逐级遴选制度的构建,并探寻求索设立法官遴选委员会,辅之以法官员额制和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着重考察法官候选人的法律专业素养,其对我们国家法官职业化以及司法改革的意义无需赘言。但是苏力教授从反面讨论了法官逐级遴选制度。他以为,在当代社会中,不同层级的法院功能不同,所用的知识不同,由此导致知识的积累也不尽一样,不同层级的法院之间应该构成一种司法上的劳动分工,审讯法院愈加关注有
15、证据支持的事实问题的处理,上诉法院愈加关注与实体法、程序法相关的法律问题,同时关注社会的公共政策与公共利益。1而我们国家的各级法院在功能上并未做明确的区分,我们国家的下级法院和上级法院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审讯法院与上诉法院。我们国家固然没有明确区分审讯法院与上诉法院,但基本上,实践中的基层人民法院的法官比高审级法院的法官更擅长处理事实问题,高审级法院的法官也比基层法院的法官更擅长处理法律问题。苏力教授以为强化不同层级法院间的事实关注与知识积累的这种不同,会促进不同层级的法院的功能转换,为我们国家逐步建立真正的审讯法院和上诉法院做铺垫,有利于中国司法制度的进一步分工发展。但假如从下级法院遴选法官进入
16、上级法院,则容易导致这些法官将长期积累的初审经历体验带进上级法院,这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使高审级的法院把更多的视线聚焦在事实问题上,而相对忽视了对法律问题的关注,由此引发了不同层级法院的法官不能努力针对自个的工作积累相关司法知识,不利于法官的职业化与专业化。苏力教授的分析为给我们提供了看待法官逐级遴选制度的一个视角,但包括法官逐级遴选制度在内的司法改革的一些措施难以贯彻执行或者执行效果不佳的根本原因还在于我们国家的国家治理形式。新一轮司法改革中关于法院体制的改革比以往任何时候的改革都细致全面,但对司法的领导是社会根本制度所隐含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议毫无疑问地在设立 依法治国 的总体目的时,把坚
17、持的领导放在首要位置。详细观察司法改革的这些举措,一个特别重要的特点就是坚决破除制约司法权独立公正运行的体制机制因素。就司法权运行的外部制约因素而言,改变当下司法权受制于地方的现象,理顺司法与委之间的关系,防止司法运行的外部不当干涉等内容,无疑是确保司法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的前提性条件;就司法权运行的内部制约而言,构建法官遴选委员会以消解法官遴选经过中的不当干涉,建立法官员额制及分类管理制度,优化司法机关的职权配置,无一不具体表现出了我们国家为推进法官职业化、专门化、树立司法权威、实现司法公正所做的努力。在法官遴选标准上,新一轮的司法改革努力通过法官遴选委员会及优秀律师、学者向法官转任制度的构建,选拔出一群符合司法活动规律的高素质法官群体;在法官遴选程序上,新一轮的司法改革试图通过省统管法院人财物措施的施行及领导干涉司法责任追查制度的出台,使司法摆脱行政化、地方化的束缚,摆脱对司法的不当干涉。这实际上是我们国家在科层化行政管理体制下对 司法职业 遴选理念的又一次强调,一定程度上调和了 司法职业 遴选理念与 政 选拔理念之间的紧张关系,凸显了我们国家在领导司法的既定方针下,为遴选出既能胜任司法工作,又能令政治当局与社会满意的法官所做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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