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网店的财产权性质,法学毕业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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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网店的财产权性质,法学毕业论文内容摘要:本文以为网店是能够纳入现有物权和债权的二元的财产权法律规范体系内。在这个体系内, 网店能够分为具有债权性质的网络空间权和具有物权性质的 信息 财产权, 这是一种集合体的权利层次划分, 也是网店权利性质判定的前提。 本文关键词语:网店; 虚拟财产; 网络空间权; 信息 财产; 近年来, 网上购物早已成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但对于很多开网店的个人来讲, 由谁来继承网店?这样的问题越来越遭到关注, 而现行继承法列举的遗产类型中并没有包含网络虚拟财产, 而且我们国家当前还没有系统、规范的网络财产继承方面的立法。因而, 有必要对网店的财产权性质进行厘清,
2、 以便从实践上解决纠纷。 1 网店的财产属性分析 网店:作为电子商务的一种形式, 是一种能够让人们在阅读的同时进行实际购买, 并且通过各种在线支付手段进行支付完成交易全经过的网站。 1当前, 个人和企业都能够开设网店。网络购物在我们国家还处在高速增长期, 潜力宏大。显然, 网店具有一定的财产利益。那么, 网店是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吗? 财产这一看似简单的概念, 在法律范围内的界定实则扑朔迷离、外延不一。但 无论以何种标准进行分类, 作为客体的财产, 应具有表征财产权客体的共性特征, 即具有价值性、稀缺性、排他性的特征。 2网店也具有以上特征。 (一) 首先, 网店具有价值性, 能知足人民的需要。网
3、络店铺是网络用户 (店主) 从网络服务提供者 (如淘宝网) 那里获得的网上交易平台。通过这个平台,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技术发布信息、接受信息、进行交易商量、施行交易行为。因而, 名为 网络店铺 , 实为互联网联络渠道。 (二) 稀缺性。网络商店不同于房产等固定资产, 但这并不等于它能够免费随时获取。根据淘宝网的规则, 淘宝店铺开设申请时, 要上传个人的身份证或法人营业执照的信息, 而且支付宝捆绑了认证人的银行卡和个人信息, 且实名认证只能进行一次, 不能更改。同时网络商店的最大价值在于它的信誉, 淘宝店铺的信誉来自买家的评论。因而, 才会出现网上叫卖好评的情形, 网店的获取要么付出劳动、要么付出
4、货币的代价, 具有稀缺性。 (三) 排他性。根据淘宝网的规则, 淘宝店铺不得出租或转让, 支付宝是由淘宝网推出的著名 第三方担保交易形式 , 有的用户会习惯在支付宝账号中存入一定现金额度。根据(支付宝服务协议中的讲明, 支付宝账户不可继承。账户持有人一旦死亡, 家属持法定继承人资格证明可从淘宝取回账户中的资金, 但取钱完毕后该支付宝账户会被强迫注销掉。3看来网络店铺只能由实名认证过的用户享有和行使权利, 具有较强的排他性。 以上我们分析了网店的基本财产性, 那么网店是所谓的 虚拟财产 吗? 虚拟财产是指在网络中存在的, 以数字化的方式模拟构成的, 既相对独立又具有独占性的信息资源。 4法律学界
5、对于虚拟财产的性质认识, 有物权讲、债权讲、和知识产权讲。然而, 当前我们国家法律并没有关于虚拟财产的详细规定, 这就导致网络遗产继承仍处于一个无法可依的灰色地带。但实际上, 网店具有 物 之属性。 第一, 网店是客观实在之物。存在于网络空间的网店, 虽与物理空间无关, 但其包含的内容都是人类劳动创造成果的 在线 , 它本质上是一种财产信息。 第二, 网店区别于一般意义上的无形 (体) 物。固然网络具有虚拟性, 但网店的商业价值不是虚拟的。所谓网店的虚拟, 仅仅仅是指经营场所以及最后要约承诺牵涉的合同成立地点与实体店有所不同。从经营资格的获得到经营经过的管理以及接受淘宝网统一的调配等, 都与实
6、体店有异曲同工的地方。 所以, 网店不是虚拟财产, 只是在网络技术发达的情况下, 建立的新型信息沟通渠道。 2 网店财产权性质分析的前提 明确了网店具有财产权, 还必须认识清楚这种财产权的性质, 才能分析网店能否继承的问题。要认识网店的权利性质, 我们应当首先建立一个基础认识:在法律上, 网店不是一个单一的法律关系, 而是复合法律关系综合的结果。这是由于现有的网店的经营形式和其独有的特征决定的。 网店独有的特征是其依附性。网店的存在及其和用户的交易都依附于运营商提供的网络空间服务功能。这种特征直接影响了人们对于网店 物 的属性分析, 以为网店是一种完全的债权性质的财产权或者具有部分债权的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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