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高等教育投入立法现状及国外经验借鉴,高等教育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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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们国家高等教育投入立法现在状况及国外经验借鉴,高等教育论文中国宪法第十九条规定: 国家发展社会的教育事业,举办各种学校,发展高等教育,发展各种教育设施,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气力按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1995 年公布施行的 (教育法以专章形式,明确了包括高等教育投入在内的教育投入法律根据;1998 年公布施行的 (高等教育法,进一步细化了高等教育投入和条件保障有关规定。另外, (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和法规也对规范高等教育投入提出了明确要求。以上法律为保障高等教育投入起到了宏大作用,但总的来讲,中国高等教育投入状况并不理想,根本症结在于立法缺陷。主要表如今下面几个
2、方面: 1. 国家高等教育财政投入缺少可操作的根据。教育财政投入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 ( ) 的比例,是反映评价教育财政投入水平的通用指标。 (教育法规定: 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 的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全国各级财政支出总额中教育经费所占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高等教育法规定: 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高等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 和省级要保证国家兴办的高等教育的经费逐步增长。1993 年、发布的 (中国教育发展与改革纲要中要求,到2000 年国家财政教育经费支出占 的比例到达4% ,但非强迫性要求。据教育部统计,2000 年至 200
3、8 年中国教育财政投入占 的比例长期彷徨在3% 左右,2020 年才真正到达 4% ,低于发达国家 6% 和发展中国家 4% 的平均水平。另外,根据国际惯例,高等教育投入占教育投入的 20%左右,而中国一直维持在 10% 左右1。需要从法律角度明确有关比例,加强各级对高等教育投入的刚性要求。 2. 对资金投入缺乏严格考核监督,责任虚置。中国 (高等教育法 中没有对因资金投入使用不符合有关法律条文的处理惩罚性规定; (教育法中仅规定: 违背国家有关规定不根据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由同级人民限期核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责任主体不明确,处理惩罚也明显缺乏
4、力度,加之教育投资大、见效慢和官员任期制影响,地方一般都不愿将钱投到不能立即出政绩的教育事业。另外,中国现行的预算科目中,按预算等级依次分为 类 、 款 、 项 、 目 四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批总预算时只审到 类 级,1999 年财政部将教育事业费升格为 类 级,但教育基本建设费仍设在 款 级科目中。因而,在人大审批总预算时较难对教育预算单独审批,只能在审批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时才能了解到教育预算的情况,这对于增加教育预算的透明度、加强公众监督、保证教育投入很不利。 3. 高校校办产业、捐赠等多元化投入机制缺少法律规范。院校利用本身人才、实验设施等优势兴办产业、提供管理咨询服务、转让专利以及接受社会
5、捐赠等是各国高等教育资金来源的重要渠道。比方,2002 年耶鲁大学捐赠基金收入占学校总经费的 28% ,麻省理工学院捐赠收入占学校总经费的 20%2。很多国家确立了相应的鼓励措施鼓励社会向教育捐赠。中国 (教育法第 53 条、(高等教育法第 60 条也规定了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向高等教育投入。 但在中国高等教育校办企业和社会捐资仅分别占总经费的 1%左右,远低于英、美等国约 4%的平均水平3。 4. 高等教育投入分配机制、收费制度和资金使用效率偏低。1986 年 10 月,财政部、国家教委发布了(高等学校财务管理改革施行办法规定 高校年度教育事业费预算,由主管部
6、门根据不同科类、不同层次学生的需要和学校所在地区的不同情况,结合国家财力的可能,按综合定额加专项补助的办法进行核定。 该方式方法量化容易,透明度高,拨款多少直接与事业任务挂钩,但这种方式仅仅以学生数作为单一的政策参数,忽略了其他参数,尤其是反映资源利用率的参数对学校办学行为的鼓励作用,容易导致高校为了争取较多经费盲目扩大招募生源规模,难以调动高校提高教育和科研质量积极性,理应根据 (高等教育法的规定作出修订。 5. 对高等教育资金投入缺乏有效制约和监督。近年来,少数地方和高校暴露出的巨额资金违规审批使用并造成重大损失的问题4,触目惊心。分析其原因,主要是 (教育法和 (高等教育法中都没有设置对
7、国家高等教育投入使用的监督制约措施。详细讲,一方面中国现行的拨款体制是、高校两者构成的二元体制,拨款全经过直接干涉,容易产生随意性、不公正性、低效性以及资源 寻租 行为; 另一方面,对有关资金使用缺乏严格监督,高校领导经济责任交接、经济责任审计等都属于事后监督,事前和事中扩大公开的民主监督很不到位。 二、美国和英国高等教育投入立法的经历体验启示 美、英两国是世界上高等教育发展最早、制度最成熟的两个国家,都非常重视通过立法保障高等教育的经费科学投入。美国 1965 年 11 月 8 日制定了联邦 (高等教育法,先后于 1968 年、1972 年、1976年、1980 年、1986 年、1992
8、年、1998 年、2005 年进行了 8 次重要修订和补充,因美国高等教育实行分权管理,联邦在行政上不能对高校施行直接管理,主要通过改良高等教育投入立法,采用经济手段推动实现高等教育宏观管理目的。有学者以为,美国联邦 (高等教育法本质就是一部高等教育投入法。 英国1944 年颁发了 (教育法,奠定了当代教育发展的基础,该法总共有5 章122 条,在该法的第四部分有 32 条,就教育经费、奖学金、补助费、捐赠、老师工资等有关教育财政投入的内容作了详尽的规定; 1988 年公布了 (教育改革法,再次对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经费分配办法、学校经营自主权等作出了改良和规定。 1. 建立财政投入为主的多元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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