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负所得税理论的家庭纳税模式,财务会计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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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于负所得税理论的家庭纳税模式,财务会计论文2018 年 6 月 30 日个人所得税修订法案将免征额由2 000 元提高到了 3 500 元,将最低税率降到 3%,原来的9 级超额累进改为 7 级。但据国家税务总局 2020 年数据统计:我们国家城镇居民工资性收入占城镇居民人均总收入的比重为 64.1%,而工薪所得收入占个人所得税收入的比重为 62.7%,这显然不尽合理和有失公平。另据国家统计局发布:我们国家 2020 年基尼系数为 0.473,显示收入差距较大,1入差距、缓解社会矛盾的作用。 近年来,我们国家很多学者对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进行研究,部分学者提出了以家庭为单位的征收形式。马伶俐2
2、020以为 应将申报单位由个人改为家庭。由于这比我们国家现行的定额扣除法更公平、合理 .迟骋2020以为 以家庭为单位进行个税征收有助于实现横向公平,充分考虑纳税人实际家庭负担和经济状况,且有利于我们国家传统观念的保存和发扬 .但是他们的研究方向仅局限于对纳税家庭调节,忽视了对纳税额下面家庭的照顾和保障。李翔海2006以为 负所得税的社会福利思想对正处于转轨期的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聂佃忠2004以为 我们国家应尽快施行负所得税政策来充实我们国家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王春萍2008以为 负所得税的提出和应用,为社会保障、收入转移问题提供了新方式方法。从我们国家实际出发,借鉴
3、国外负所得税理论,实现负所得税与社会保障制度的结合,以克制社会保障制度的缺陷,提高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与效率 .王冬华2018以为 负所得税与社会保障税统筹设计是有必要的 .他们的出发点都是将负所得税理论应用在社会保障制度上,以为负所得税理论能够为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障制度提供借鉴意义,但是没有对详细怎样借鉴,怎样结合中国实际进行个人所得税改革进行深切进入研究。本文拟结合前人的相关研究成果,分析当下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论证以家庭为单位的个人所得税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基于负所得税理论对以家庭为单位的个人所得税进行应用研究。 二、以个人为单位的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 一个人所得一样,纳税额不同 我们国家
4、现行个人所得税以个人为单位,分类计征,分类扣除,对不同收入来源分别适用不同的费用扣除,而由此造成的直接后果是收入单一的人多缴税,收入多元化的人少缴税。假设纳税人甲本月工资、薪金所得 3 500 元,劳务报酬所得 700 元,房屋出租获得财产租赁所得 700 元,稿酬所得 600 元,但由于各项所得都未超过扣除标准,所以他本月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乙工资、薪金所得5 500 元,应纳税额为 95 元;纳税人丙工资、薪金所得2 500 元,劳务报酬所得 3 000 元,应缴纳所得税额为3 000-800 20%=440元。见表 1. 表 1 表示清楚,所得一样,但是收入来源不同,税收负担不同,
5、影响税收公平性,这样会变相地促使纳税人分解各项所得额,进而逃避应纳税额,造成国家税收损失。 二家庭所得一样,纳税额不同 当前我们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只考虑了单个人的基本情况,忽视了家庭实际状况,而家庭是构成社会稳定的基本元素,同样所得的家庭由于家庭成员构成不同而导致承当的税负不同,因而可能会加重纳税家庭负担,挫伤纳税人的积极性。假设有 A、B、C 三组家庭。A 家庭丈夫工资、薪金所得 7 000 元,妻子待业无工作,家庭应纳税额7 000-3 500 10%-105=245元;B 家庭丈夫工资、薪金所得3500 元,妻子工资、薪金所得 3500 元,应纳税额 0 元;C 家庭丈夫工资、薪金所得 4
6、 000 元,妻子工资、薪金所得 3 000 元,家庭应纳税额4 000-3 500 3%=15元。见表 2.表 2 表示清楚,一样所得的家庭,应纳税额可能会相差很大,这就讲明当下个人所得税设置不尽合理,只是硬性地对个人所得进行调节,忽视了家庭成员、收入来源等实际状况,进而导致家庭所得一样纳税压力不同,显然这是有悖于税收公平性原则的。 三家庭所得一样,可支配收入不同 当前我们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实行 一刀切 做法,免征额全国统一为 3 500 元,看似公平实则不公平:一是忽略了现实社会生活情况;二是忽略了地区发展不平衡状况。假设现有三个不同地区一样所得家庭,丈夫工资、薪金所得 6 000 元,妻子
7、工资、薪金所得 6 000 元,那么每个家庭每月应纳税额=6000-3500 10%-105 2=290元。家庭 A 一对夫妻一个孩子,生活在上海,租房寓居;家庭 B 一对夫妻两个孩子,生活在南京,已购房无房贷;家庭 C 一对夫妻无孩子,生活在西安,购房有房贷。家庭 A 每月支出:租房 3000元,生活费 4 000 元,教育 1 000 元,可支配收入=6 000+6 000-290-3000-4000-1000=3710元;家庭 B 每月支出:生活费 3 000 元,教育 1 500 元,可支配收入=6 000+6 000-290-3 000-1 500=7 210元;家庭 C每月支出:房
8、贷 1 500 元,生活费 2 000 元,可支配收入=6 000+6000-290-1500-2000=8210元。见表 3. 由表 3 可知,不同地区间家庭所得一样,可支配收入却有很大差异。由于我们国家经济发展不平衡, 一刀切 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做法缺乏有效的弹性,忽视了家庭所得来源差异和各地生活水平差异。我们国家现行个人所得税没有考虑购房、教育等大额生活发展性必要支出情况,而在现实生活中房贷、子女抚养、老人奉养、教育医疗等支出是重大而且必不可少的支出,忽略这些现实情况将不仅影响税收的公平性,还影响我们国家居民生活的幸福度。 三、以家庭为单位的个人所得税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一以家庭为单位的个人
9、所得税理论根据 1.负所得税理论。1962 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货币主义学派代表人物米尔顿 弗里德曼初次提出负所得税理论,在(资本主义与自由一书中提出以负所得税对收入分配方案进行改革。曼昆在(经济学原理中将负所得税简单定义为: 向高收入家庭征税并给低收入家庭转移支付的税制。 其主要目的为:提供一种对现有福利救助体系的替代,有效地反贫困和鼓励贫困家庭工作的积极性。负所得税理论的出发点是将现有的累进所得税构造扩展到低收入阶层中。换句话讲就是对于低收入家庭按照其实际收入与维持一定社会生活水平需要的差额,运用税收形式,对低收入者补助。 2.国民经济两部门理论。当代财政学之父理查德 阿贝尔 马斯格雷
10、夫在(财政理论与实践一书中将国民经济分为两个部门:家庭和企业,这两个部门是国家税收的主要来源。家庭作为最基本的社会组成部分,是由婚姻、血缘或收养关系组成的基本单位,个人是家庭的组成部分,一个人的家庭是家庭,多个人的家庭同样也是家庭。在我们国家,传统儒家文化家庭观念根深蒂固,为以家庭为单位的个人所得税提供了群众基础。 3.主义劳动力价值观。主义政治经济学以为,劳动力的价值同其他一切商品价值一样,是由生产它所必需的劳动量决定的。 劳动力价值是由生产、发展、维持和延续劳动力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决定的 ,2020。而我们国家现行个人所得税在费用扣除上没有考虑劳动者为保障和提高劳动能力的生存、发展支出
11、,也没有考虑到劳动者为延续劳动力市场不断供给而对子女的保障、教育、医疗等支出。所以从主义劳动力价值观出发,我们国家应实行基于家庭为单位的个人所得税。 在我们国家,以个人为单位的征税形式不能考虑到家庭负担等因素,一样收入的家庭可能由于不同的家庭环境产生税收不公平现象,而根据家庭为单位征税能兼顾家庭实际情况,具体表现出税收公平,调节家庭收入差距,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二以家庭为单位的个人所得税必要性 1.具体表现出税收量能负担原则。个人所得税制以个人为征税对象,忽视了纳税人的家庭构成和负担,容易导致一样收入不同税额,特殊家庭税额加重等现象,进而失去对收入的调节作用,影响税收公平性的具体表现出。而实行
12、以家庭为单位的个人所得税能够有效避免以上现象,照顾特殊家庭,具体表现出以人为本思想,实现税收公平。 2.切合中国国情与实际。1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核心几乎是免征额的提高,免征额的提高确实能够局部调节收入,但是调节作用是极其有限的,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工薪家庭是纳税主体这一现在状况;2 一刀切 的免征额忽视了区域发展的不平衡性,加重了富有地区弱势群体的生活负担,减轻了贫困地区富有家庭压力,失去了调节作用,不能缓解贫富差距扩大化;3当下个人所得税体制具有严重的滞后性,我们国家个人所得税的调整需要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程序复杂历时长久,而经济发展程度、通货膨胀率每年都会变化,当下税制不能进行及时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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