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档案高于一般证据的凭证效力的实现途径,档案管理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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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子档案高于一般证据的凭证效力的实现途径,档案管理论文档案之所以有凭证价值,是由其构成经过及其结果的内容和形式特点决定的.档案客观地记录了以往的历史情况,保存着真切的历史标记,是令人信服的历史证据.基于原始性的档案的凭证作用指的是其能为某种需求提供真实可信证据的作用,档案的凭证价值也已通过档案法律法规、其他法律法规予以明确.随着电子文件、电子档案在各行各业的大量产生和广泛应用,对于电子档案的凭证价值一直处在不断研究中.在当今,技术的发展、认知的深切进入、法律法规的完善,都为电子档案凭证价值在理论层面、法律层面、技术层面的研究提供了有力的支持.本文着重分析与电子档案凭证价值有关的法律法规,并提出
2、在我们国家保障电子档案凭证价值高于一般证据凭证价值的实现途径.一、档案凭证价值的法律规定(一)档案具有凭证价值关于证据的法律规定,经过修改并于2020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国民事诉讼法都有相关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证据包括:(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辨别解释;(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分辨体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1)当事人的陈述;(2)书证;(3)物证;(4)视听资料;(5)电子数据;(6)证人证言;(7)鉴定意见;(8)
3、勘验笔录.从证据的类型中能够看到,纸质档案、实物档案和声像档案等作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均能够作为证据,具有凭证价值.同时,在证据的规定中,初次提出电子数据的概念,这是电子数据第一次得以独立于视听资料之外,而成为独立的证据类型写进法律.档案数字资源2主要包括电子档案和档案数字化副本,均属于电子数据,能够作为证据,具有凭证价值.(二)档案具有高于一般证据效力的凭证价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7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能够按照以下原则认定: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2.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经过公证、登
4、记的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证据;3.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4.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5.利益相关人的证言的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根据上述规定,能够明确看到,档案具有高于一般证据的凭证价值.华而不实(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是处于文件生命周期前端、正在运行的文件,与档案有着内在联络和衔接;(2)则明确了档案的证据价值高于其他证据.二、电子档案高于一般证据的凭证效力的实现障碍电子档案作为档案的一种,也应该具有高于其他证据的证据效力.从电子文件、电子档案出现,即有很多专家学者对其从多个角度进行研究,但是由于对电子档案原件属性、凭证价值的理解和研究不
5、够深切进入透彻,造成在认识上的差异,导致在明确电子档案具有高于其他证据的凭证效力问题上存在多方面的障碍.(一)观念上的障碍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未广泛使用和普及的时期,人们对电子档案的认识和研究存在着误区和盲区.以为电子档案具有非人工识读、对系统的依靠、信息与载体可分离、信息可变性等特点,存在电子档案是不固定的存储载体、不特定的字迹签署等问题,造成了电子档案容易被修改且不留痕迹,因此对电子档案的 原件 的界定和属性不能明确,以为电子档案只能是副本,并且以为电子档案在长期保存经过中存在真实性不确定的问题.(二)档案学理论上的障碍在档案学理论中,对档案本质属性的研究虽有不尽一样的观点,但大致集中在:档
6、案的本质属性是原始性和记录性的有机统一3.原始性指由特定构成者在当时直接使用的原始文件转化而来,不是事后编写或搜集的,因而具有原始性;同时档案又是反映机构、组织和个人所从事的社会实践的历史记录,具有很强的历史记录性.档案的原始性决定了档案的凭证价值.档案作为一种原始材料,其物质载体上留有真切的历史标记、痕迹.这种理论观点在档案界长期占据统治地位,十分强调档案物质载体的原始性、留有历史痕迹这一关键特点.这种观点在以纸质为档案载体的时期毋庸置疑,但是在信息时代,档案载体出现了本质性的突破,打破了档案学理论的固有规则.信息化时代,电子档案没有 物质载体的原始性 这一特点,很多研究者即凭此而以为电子档
7、案不符合档案学理论中档案的基本属性,因而不具备 原件 属性.有些单位在实践中为了遵循原始性的要求,在归档电子文件时甚至将产生电子文件的计算机和硬盘等电子文件构成和保存的环境一起归档,以为假如拷贝到其他介质中就不再具有原始性了.这一基于纸质载体的档案理论,已对确认电子档案的凭证价值且高于一般证据的凭证价值造成了理论上的障碍.(三)技术上的障碍很多技术如数字签名技术、加密技术等应用于电子档案的生成、使用和管理,以保障电子档案的安全和可靠.但是这些技术只能保证电子档案某一方面、某一层面的安全性,不能对电子档案的原始性从根本上予以确认.因而,尚需新的技术应用于电子档案的全生命周期,确保电子档案的原始性
8、和凭证作用,以实现电子档案高于一般证据的凭证价值.(四)法律上的障碍我们国家及世界其他国家、国际组织关于电子档案的原件属性、证据力的法律法规规定,都是经历了一个逐步认识、明确的经过.在我们国家,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合同法对 书面形式 作了扩大解释,使之涵盖了数据电文,进而给数据电文作为书证营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中国电子签名法,对电子签名、数据电文作了具体规定与讲明.2020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国民事诉讼法初次提出电子数据作为独立的证据类型.但是,在相关法律确立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类型的同时,档案的法律法规还没有对电子档案的法律定义、本质
9、属性以及对于档案数字资源的属性进行规范,没有能跟上技术、认知与社会的发展,落后于其他法律法规,造成明确档案数字资源法律凭证作用的难度,更造成了实现电子档案高于一般证据的凭证效力的法律障碍.对于电子档案的定义,当前大多是描绘叙述性的定义.将电子文件、电子档案定义描绘叙述为通过计算机系统应用、管理等构成的文本、图像、影像、声音、其他类型的数据记录.这类定义没有揭示出电子档案本质属性,也缺乏对电子档案以及档案数字资源从法律规范层面上的定义的研究.另外,纸质、录音、录像、照片、实物等档案数字化构成的档案数字化副本4,改变了档案的原始形态、物质载体形式,在当前的法律背景下,这类数字化的档案数字副本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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