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罚金刑的立法规定,比较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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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本罚金刑的立法规定,比较法论文本篇论文目录导航:【题目】【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 日本罚金刑的立法规定【第四章】【第五章】【结束语/以下为参考文献】第 3 章 日本罚金刑的立法规定3.1 日本罚金刑的历史。日本的罚金刑往上能够追溯到奈良时代1的 赎铜刑 .赎铜刑在当时不是日本社会主要的刑罚类型,而是一种为了替代刑罚执行,向官署缴纳与刑罚相当数额铜钱的易科刑。赎铜的主要针对享有十分待遇,或是年老、年幼、过失犯罪的人。官员被判处赎铜刑时,先免除官职来折抵铜钱,后再补足缴纳缺乏的部分。赎铜的金额原则上均要上缴国库,但是在人身伤害、诈骗等案件中,赎铜向被害者支付。在历史上,作为财产刑的没收发挥
2、了的主要作用,赎铜发挥的作用特别有限。中世中期的镰仓时代3,在一部主要内容为介绍镰仓幕府历史的编年体史书(吾妻镜中,记载了 过料刑 .过料刑是当时对稍微财产刑的称呼。替代刑罚执行而收缴的金钱主要作为神社、寺院、道路、桥梁等的修缮费用。这种金钱当初被称为 过怠钱 或者 过怠料 ,后来简称 过料 .例如日本的首部武家法典(御成败式目中的第 15 条曾经规定: 在庭审时做虚假证言被发现者,命令其修缮寺院、神社。 在对此条文进行解释的单行法令中明确了以支付过料刑的方式修缮寺庙。在江户时期4,过料刑仍然存在并得到了发展。1742 年,在江户幕府第八代将军徳川吉宗的主持下,制定了江户幕府的基本法典(公事方
3、御定书。该法典的历史意义在于正式将过料刑体系化。把过料刑详细细分为 重过料 、 轻过料 、 个人过料 、 家族过料 、 村落过料 五种类型。得益于这部法典,在江户时代,过料刑已经被广泛适用。1869 年,明治修订的(新律纲领废除了过料刑,基于旧时律令法的赎铜制度确定了罚金刑。1880 年制定的日本近代最早的刑法典5,过料刑以罚款的形式,重新规定于刑罚之中。根据日本旧刑法的规定,罚金和罚款都能够作为主刑,同时罚金还能作为附加刑适用。3.2 现行刑法关于罚金刑的规定。广义的日本刑法包括刑法典和十分刑法行政刑法,单行刑法,经济刑法等,本文所提及的日本刑法,若无十分讲明,仅指日本刑法典。现行日本刑法典
4、于1907 年公布,历经屡次修订,现最新版本为平成二十五年2020 年11 月修订版。日本(刑法第 9 条规定: 死刑,徒刑1,监禁2,罚金,拘留3以及罚款4为主刑,没收为附加刑。 由此可见,现行的日本刑法中关于财产刑规定了罚金、罚款、没收三种,华而不实罚金和罚款是主刑,没收是附加刑。罚金刑的数额通常不少于 1 万日元,但是在有减轻处理惩罚的情形时,能够酌情判处 1 万日元下面的罚金。罚款刑的数额区间为 1000 日元以上 1 万日元下面。因而,罚金和罚款无本质上的不同,两者最主要差异不同在于数额的大小,罚金刑通常要比罚款刑重。除此之外,罚金和罚款的差异不同还在于罚金刑可适用缓刑,而罚款则不能
5、;罚金的行刑时效比罚款长等。除此之外,若不能缴清罚金刑金额时,则将被扣留在劳役场进行劳动。固然罚金和罚款无本质上的不同,但本文关于日本罚金刑的研究对象仅包括罚金,不包括罚款。原因有三:一是日本刑法条文中关于罚款作为法定刑规定的条文很少,判决中罚款的适用率极低,在日本财产刑中的地位远没有罚金刑重要。二是我们国家刑罚体系中无罚金和罚款之别,若将罚款一起合并研究的话,可能会与行政处理惩罚中的罚款混淆,容易造成概念混乱。三是日本罚款的法定数额与我们国家罚金刑法定数额差距过大,罚款与我们国家的罚金刑在概念上不能等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2 条,若刑法分则条文无详细规定
6、,我们国家罚金刑数额的最低限为一千元,未成年人最低限为五百元。而日本刑法中的罚款数额最低限为 1000 日元,折合成人民币约 52 元,与我们国家罚金刑最低数额差距过大。3.3 日本罚金刑罪名规定分析。根据最新修订的日本刑法,分则共有 192 个条文,华而不实由于历次修订取消了对天皇的犯罪、通奸罪等罪名,出现了 14 个已经被删除但保存法条序号的空白条文。因而,有效条文共计 178 条。华而不实,包含罚金刑刑罚的条文共计 54 条,占分则所有条文的 30.34%,其比例远高于死刑、拘留和科料。笔者将罚金刑在刑法分则各章规定的详细条文逐一梳理,统计出每章里包含罚金刑条文所占各章的比重,以及每章的
7、罚金刑条文占所有规定了罚金刑条文的比重,目的是为了对罚金刑规定的条文有总体的了解。对上表并结合相关刑法分则条文做进一步详细分析,可得出下面结论:1、日本刑法分则共 39 章中,有 28 章牵涉了罚金刑。适用罚金刑的罪名特别广泛,遍布于日本刑法的各章。2、从各章罚金刑条文数量来看,以第 17 章伪造文书罪最多,有 5 个条文规定了罚金刑;第 9 章放火及失火罪次之,有 4 个条文规定了罚金刑。除此之外窝藏及毁坏灭亡证据罪第 7 章,过失伤害罪第 28 章、伤害罪第 27 章、毁弃及隐匿犯罪第 40 章、猥亵、强奸及重婚罪第 22 章也有较多条文规定了罚金刑。3、从罚金刑条文占各自章节条文的比例来
8、看,妨害执行公务罪第 5 章、窝藏及毁坏灭亡证据罪第 7 章、骚乱罪第 8 章、过失伤害罪第 28 章、针对信誉及业务的犯罪第 35 章等章节中,罚金刑条文占比甚至高达 100%,即所有条文均规定了罚金刑。4、就罚金刑适用与轻罪、重罪的关系而言。在日本刑法中没有对轻罪、重罪进行明确的划分。假如以最高刑期为三年有期徒刑或者监禁作为轻罪和重罪的区分标准的话,那么罚金刑条文中轻罪和重罪条文所占比例如以下图所示。可见,日本的罚金刑既能够适用于罪行较重的犯罪如第 163 条之二的伪造信誉卡罪,可以以适用于较轻类型的犯罪,但主要适用于较轻类型的犯罪,所占比例达79.63%.例如第 8 章骚乱罪第 106
9、条规定: 多人聚集施行暴行或者胁迫的,是骚乱罪。按照下面的区别进行分别处断:一、首要分子处 1 年以上 10 年下面的有期徒刑或者监禁。二、指挥别人或者助长声势者,处 6 个月以上 7 年下面的有期徒刑或者监禁。三、附和随行人员、处十万元下面的罚金。 由此可见,固然该条文规定了罚金刑,但是针对罪行较重的首要分子和主要参加者并不适用,只适用于在骚乱罪中起着次要作用罪行较轻的介入者。而在罪行较重的犯罪中,规定罚金刑的条目寥寥无几。如:国家安全类犯罪中如第 2 章内乱罪、第 3 章外患罪、没有规定罚金刑的罪名;在严重损害公民人身及财产安全的第 26 章杀人罪、第 36 章盗窃及抢劫罪中仅有一个条文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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