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盗窃罪的相关问题研究,法律毕业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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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盗窃罪的相关问题研究,法律毕业论文根据我们国家刑法学界的通讲,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机密地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屡次盗窃的行为。由此可见我们国家关于盗窃罪的概念是对盗窃犯罪行为各种特征的综合,是对盗窃犯罪现象总体上的抽象概括。97刑法规定 :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屡次盗窃的行为,处三年下面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另外,增加了罚金刑,限制了死刑的适用。对于以牟利为目的,盗接别人通讯线路,复制别人电信号码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行为,在1997年刑法典中也明确规定为盗窃罪。 1997年刑法典公布后不久,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审理盗窃案件详细应用法律若干问题
2、的解释下面简称(解释,对盗窃罪的概念、盗窃的数额、屡次盗窃、情节等问题做出了进一步的解释和规定。同时我们应当注意(解释第1条规定: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机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屡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这种对盗窃罪的定义在我们国家的司法实践中被广泛采纳。 1.2盗窃罪的犯罪构成 我们国家刑法学界和我们国家绝大多数的刑法教学材料中对犯罪构成采用了四要件讲即由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四个要件构成。 1.2.1盗窃罪的犯罪客体 按我们国家刑法学界的通讲,盗窃罪的客体要件是公私财产所有权。任何盗窃行为都是侵犯财产所有权的行为,即使是
3、以赃物、违禁物为对象的盗窃行为,同样也侵犯到财产所有权。关于盗窃罪的客体,指出盗窃林木这一 犯罪行为的本质并不在于侵犯了作为某种物质的林木,而在于损害了林木的国家神经-所有权本身。 这段阐述揭示出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并且明确指出盗窃罪客体为财物所有权。 作为盗窃罪客体的所有权是抽象的,它必须通过一定的载体表现出来,这一载体就是盗窃罪的对象。盗窃对象一般是对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的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例如田地上的农作物、山上的树木、建筑物上的门窗等,可以以成为本罪的对象。从盗窃对象的形态上讲,主要是有形物。但盗窃能源如电力、煤气等无形财产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成为盗窃罪对象的财物必须具备
4、下面特征: 第一,财物必须具有可支配性。盗窃行为的本质特征在于通过自个的非法占有而排除别人的占有权,进而影响到别人对特定财物所有权的行使,能够被人们所控制和占有的财物必须是根据五官的功能能够认识的有形的东西。假设财物是人力所不能支配的东西,如阳光、空气等自然能源,那么盗窃行为就不可能发生。然而在可支配性方面,我们国家现行刑法没有十分指出可供支配的公私财物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动产因其可移动性能够被机密窃取,因而被大家认可为盗窃对象。不动产因其不可移动性,不能用 窃取 手段占有,同时不动产的所有权关系的转移和变更必须通过严格的法律程序,不可能通过犯罪行为人的简单盗窃行为而加以占有并因而而排挤原所有人
5、的占有。因而不主张把不动产列为盗窃对象。 第二,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我们国家盗窃罪构成的标准之一是 数额 问题,而且 数额 还是定罪量刑的根据。从我们国家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盗窃罪的对象是财物而不是一般物,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应当具有经济价值,在现实生活中,财物的经济价值是指财物的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另外某些禁止流通物,如稀世国宝等,不能由于它们不能进入流通领域,没有价格,就否认其经济价值。 第三,别人的财物。假如财物不被任何人控制支配,不在国家、集体、个人的占有下,这样的财物是不可能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的。固然是自个的财物,但由别人合法占有或使用,亦视为 别人的财物 .如寄售、托运、租借的物品。
6、但有时也有这种情况,由自个合法所有、使用、处分的财物,也应视为: 别人的财物 .如在主人的店里出售物品的雇员在现实中监视、控制、出售的物品;仓库管理员领取的库存品;旅客借用旅馆的设施等。 第四,盗窃自个家里或近亲属的财物,根据(解释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查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在社会上作案有所区别。近亲属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家庭成员勾结外人盗窃自个家里的或近亲属的财物,属于共同盗窃行为。 第五,必须不为法律所排除。某种物品固然具有可占有性和经济价值,也正为别人所合法占有,但由于法律的十分规定,而使其不能成为盗窃罪的对象。盗窃这些物品构成犯罪的,不成立盗窃罪而成
7、立其它犯罪。如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由于法律的十分规定,不成立盗窃罪而成立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1.2.2盗窃罪的犯罪客观方面 盗窃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如下两种行为,即机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和屡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所谓机密窃取是指机密地以非法手段毁坏别人对财物的支配关系而建立起自个或第三人对财物的一个新的非法支配关系。这里所讲的机密窃取是有特殊含义的。首先,所谓机密并不是对任何人的机密,而仅仅仅是针对窃取当时财物控制人而言,假如窃取行为人窃取财物时被财物控制人以外的第三人发现觉察,只要还没有被财物控制人发现觉察,则不影响窃取财物行为的机密性。其次,所谓机密只不过是行为人主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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