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知识产权期待利益归属的研究,民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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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时知识产权期待利益归属的研究,民法论文王某为一位颇有才华的文学创作者,与卞某2001年结婚。婚后王某遭碰到了事业的低谷,2002年创作了3部小讲均未被采用,还由于无法按期交稿惹上了官司。 在王某无收入的情况下,卞某一直供养二人生活。 王某以自尊心遭到了极大的伤害,打击了创作热情,干扰了创作思路为由,于2004年与卞某离婚。离婚后,王某认识了一位出版大亨的女儿, 自个2002年的3部积压的作品很快被推荐发表。卞某遂提起诉讼,要求分割稿费,并提供了王某送给自个的签名手稿作为证据。法院判决该知识产权收益不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收益,驳回了卞某的诉讼请求。1婚姻存续期间创作作品而在离婚后获得收
2、益的情况实践中屡屡出现。 本案中,法院驳回卞某的理由正是稿费不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也就是讲,在王某和卞某离婚时,该稿费只是一种等待利益。 那么,如何才能公平地解决离婚时知识产权等待利益的归属问题?当前我们国家对知识产权收益归属的规定只在 (婚姻法第17条以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2条中有所牵涉,然而并没有明确知识产权等待利益的归属问题。 当前理论上存在着截然相反的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以为,法律既然没有规定等待利益属于夫妻共有,那就严格根据法律规定,认定知识产权等待利益归属于知识产权权利人, 包括上述案例中法院的判决也是遵循了此种思路。另一种观点以为,从利益平衡的角度出发,知识产品属于夫妻
3、关系存续期间创作或发明,不管在离婚时有没有产生收益,以及无论将来何时产生收益,都应该归夫妻共有。 不过即便是 共有讲 ,在怎样分割等待利益上也存在分歧。下文将对知识产权等待利益归属的两种观点进行具体阐述。 二、离婚时知识产权等待利益归属之不同观点与评述 一 个人财产讲 及其主要理由 该观点主张离婚后尚未获得收益的知识产权等待利益归知识产权创造方权利人所有,主要基于以下三种理由。 其一,我们国家(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等待利益归夫妻共有,应根据文义解释规则,严格区分既得权与等待权对离婚时夫妻双方的意义。 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知识产权已经获得的收益,属于既得利益,根据法律规定当属夫妻共同财产没
4、有争议。 而对于知识产权的等待利益而言, 属于尚未行使的经济权利, 不管将来能否行使,均不能作为共同财产。2其二,以等待利益无法准确固定为由,主张知识产权等待利益归知识产权权利人。 对于离婚时髦未进行任何收益的知识产权的等待利益, 无法固定,也无法分割,根据其特性,以归属于权利人为宜。3其三,从知识产权的人身属性出发,论证知识产权等待利益归知识产权权利人。 对于知识产权而言, 尤其是着作权,具有强烈的人身依附性。4 二 共同财产讲 及其主要理由 主张离婚后尚未获得收益的知识产权等待利益归夫妻共有,同样是基于三个理由。 其一,从夫妻婚内财产共同所有制的角度出发, 以为固然在离婚时知识产权只是具有
5、等待利益,并未真正实现收益,但产生等待利益的本源-知识产品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创作或发明。 固然知识产权的经济利益尚未实际获得, 也不能由此改变婚姻期间所得无形财产权所生经济利益属于夫妻双方共有的性质。5其二,从公平的视角考量,明确知识产权等待利益归夫妻共有是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认可, 有利于平衡夫妻双方的利益。 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知识产权的等待利益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财产, 是对夫妻双方奉献的成认,是对从事家务劳动方劳动价值的成认,是保卫女性家务劳动价值的需要。6其三,以理性经济人假设为前提,以为假如知识产权等待利益归知识产权权利人所有将有引发道德风险的可能。 这可能会使一些人将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6、创造的知识产权存心故意不转化为经济利益, 待离婚后再转化。 既不利于把知识产权转化为生产力,促进科技的进步与发展,又不利于保卫夫妻另一方的财产权益。7 三对上述两种观点的评析 1.关于理论根据。 个人财产讲 以等待权理论确定离婚时知识产权等待利益归知识产权权利人所有, 其理论根据是存在问题的。 知识产权的既得权是已经产生的收益,等待权是一项具有一定或然性的将来权利,具有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以传统的知识产权为例,作品与专利分别是从创作完成和发明完成之后就具有财产价值,一旦创作或发明完成,价值就已经存在。即便在离婚时还未获得收益, 那么离婚后将要实现的财产收益都来自于作品或发明本身。 从本质上来看
7、,并没有产生新的财产权。 除此之外,就商标而言,商标的价值是基于使用而产生,只要商标经过广泛使用承载了商标权人的商誉时才有价值。 单从设计出商标或成功注册商标的角度来谈既得权与等待权,没有任何本质意义。 共同财产讲 所谓 共有 的法理基础亦有待商榷。其一,把知识产权等待利益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有违知识产权的特性, 与知识产权所独有的人身权属性相冲突,于情于理不通。 以着作权为例,着作财产权的实现必须以发表为前提, 而发表权是着作权人的一项重要的人身权,是作者享有的决定能否、何时以及以何种方式把自个的作品提供应公众的排他性权利。8假如夫妻一方在离婚时主张对已经创作出来的作品以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就
8、相当于强迫附加给着作权人以发表的义务,这明显是不合理的。 其二,假如不能对知识产权权利人足够的鼓励,将不会有更多的知识产品产出,财产鼓励就是一种重要的鼓励手段。 共同财产讲 以认可家务劳动价值为由主张知识产权等待利益的共有, 可能会削弱知识产权的鼓励功能。 有的知识产权可能蕴含着宏大的预期经济收益,若仅以 夫妻协力 就要求共有预期利益,显然夫妻一方以 协力 作出的奉献与其收益不相匹配。9 2.关于逻辑推论。 个人财产讲 以知识产权的人身属性来推论知识产权等待利益的人身属性, 得出知识产权等待利益只能专属于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结论, 有以偏概全之嫌。 首先,从(婚姻法法条的字面意思来讲,并不能得出排
9、挤夫妻共有的意思。 司法解释中 已经明确能够获得的财产性收益 能够有多种解释,法官完全能够根据证据作出各种裁判。 其次,创作作品、设计商标以及申请专利,都凝聚着知识产权人的大量心血,这点毫无疑问。 不过,并非所有知识产权都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知识产权的人身属性主要是针对着作权而言。 就专利权和商标权来讲,就很难讲它们有过多的人身依附性。 最后,知识产权的等待利益指的是财产性收益, 财产不可能存在人身依附性,不可能出现专有的情况。 因而,即便知识产权都具有人身属性, 也断然不能得出等待利益只能归属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论断。 共同财产讲 的推论理由同样经不起琢磨。 首先,以理性经济人假设推导出知识产权
10、权利人婚姻期间内存心故意不转化知识产权的可能性是存在的,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并非常态。 在剧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较少有独特的知识产品是不可替代的。 一个在婚姻存续期间有价值的知识产品,可能在短时间内价值就会缩水,这通过知识产权的有效期可足以讲明。 因而,从理性经济人的角度考虑, 知识产权权利人也不会刻意拖延把知识产权财产化的机会。 其次, 共同财产讲 以知识产权能否在婚姻存续期间产生为基础来认定等待利益的归属, 还忽视了另外一个问题, 那就是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的获得时间是不同的。 着作权以作品创作而获得,而商标权和专利权则需要分别经过商标局和专利局的受权, 方可获得权利。 因而,不区分知识产权的类
11、型,以权利产生的时间判定知识产权等待利益的归属的思路不够周延, 也有失公允。 3.关于利益衡平。 个人财产讲 由知识产权权利人独享离婚后知识产权的等待利益,在利益衡平上有欠公允,这也是 个人财产讲 最受诟病之处。 知识产权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产生收益, 甚至包括发明专利已经完成但还未获得受权,还不能称之为真正的知识产权,除了上文分析的商标的价值因使用而产生之外, 这些知识产品都是具有价值的。 而且,知识产品的完成不可避免地遭到了夫妻另一方的支持与协助, 这也是婚内财产夫妻共同制的精华真髓。 因而,把知识产权等待利益认定为个人财产,对夫妻另一方是明显不公平的。 个人财产讲 的利益失衡状态,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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