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定制度的缓和必要性与建议,物权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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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法定制度的缓和必要性与建议,物权法论文内容摘要:提出缓和物权法定的理论, 并不意味着彻底走向物权 听任主义 的道路, 而是在遵循 物权法定 的基本原则上, 对其适当地放宽和改良。文章以为探究物权法定缓和的前提是对物权法定的产生和发展有清楚的认识, 并进一步分析缓和的必要性, 对亟待明确的特定担保物权现在状况进行分析, 最终提出创新的公示方式方法, 推进物权法定缓和理论的进步。 本文关键词语:物权缓和; 物权法定原则; 让与担保; 公示制度; 作者简介: 唐叶, 广西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 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一、物权法定原则的起源 深切进入讨论怎样缓和物权法定原则的前提,是先对该原则进行
2、初步分析,在了解物权法定原则的产生经过和存在的缺乏后才能阐述缓和物权法定的必要性。直到近代民法时物权法定原则才逐步产生,并非当然地自法起源之时就伴随存在的,它经过了人类思想的变化和沉淀,最终在罗马法的一些法律原则中才逐步显现其雏形。1在罗马法中,成认所有权、永佃权、役权、质权等权利具有物权的属性,权利在罗马法大全的规定之下才能在社会通行。2罗马法中对物权法定的规定也仅限于此,没有进一步规定非经法律规定不得创设新的物权种类和内容。 物权法定的发展在法国资产阶级革命之后经历了一个质的变化,其在(法国民法典中得到了较好的具体表现出和发展,为打破对物的所有和对人的所有的双重属性所有权的封建专制统治束缚
3、,(法国民法典规定了绝对所有权原则,3明确所有权是对于物的绝对无限制地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物权法定原则内容在德国近代民法中更趋于丰富和完善,当时德国各邦、州都有属于自个的一套完好的法律,对规则缺乏统一认识再加上经历了长期的动乱,最终产生经济膨胀和信誉恐慌。4德国在重建罗马法的基础上打破成规,率先建立了物权债权二元体系,并在这里体系下进一步确立物权法定原则,将所有权重新界定为整体的不可分割的绝对的所有权,意指所有权的单一化、绝对化的结果是只认可少数的法定限制。5 二、基于物权法定原则上物权法定缓和的必要性 一物权法定原则适用社会基础改变 从物权法的发展历史轨迹来看,绝对的物权法定也不是一直存
4、在的,罗马法时期的物权具有一定程度的可修改性,具体表现出了意思自治原则;法国物权法定主义富有弹性;德国民法典让学讲和判例来确立物权法定原则。现今,物权法定碰到的最大窘境是原来社会功能已经逐步消失,其所适用的社会已由原来的打破封建统治建立资产阶级政权,变为如今的建设稳定的资本主义社会,作为为了防止旧物权产生的物权法定已经完成了历史责任,同时其诞生的社会基础也已然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如若继续坚持陈旧保守、产生基础变更的早期僵化的物权法定,而不去考虑现实社会的其他现在状况,将使得物权法定愈发僵化和难以适用。并且当代社会经济交往过快、频繁,物权法定关于稳定物权关系的原始理念早已跟不上经济发展,社会基础
5、改变,物权就不能太过于束缚和苛刻。 二物权法定原则存在缺陷 物权法定原则本身就具有不可弥补的滞后性和局限性,无论多高超的立法技术和详尽的调研都无法避免。法律最终以书面文字确定下来的物权种类都无法全部概括列举时代产生的衍生品,也不可能完全符合将来社会发展的需求。例如我们国家(物权法规定的物权种类严重缺乏,规定用益物权内容只包括了对于土地的用益物权,没包括对建筑物的用益物权,即寓居权、典权;在担保物权的规定上则存在忽视让与担保、优先权和所有权保存等问题。这些没有规定的权利在现实社会的经济交往中却频繁地出现和被使用,尤其是我们国家现前阶段经济是转型的关键时期,物与物之间在流转和利用上具有复杂关系,如
6、若听任物权法定继续僵化下去必定会限制物的使用和发展。6我们国家物权法定原则不仅限定了物权的种类,还限定了物权的内容,能够讲当事人意志的 构成自由 遭到了限制。7而物权法定确立的背景是严格划分物债二分体系的萨维尼时代,其产生目的是为了给予公民更多的选择权,并非限制当事人意思自由。为了促使经济市场愈加活泼踊跃,以及最大程度发挥物的价值,严格的物权法定原则就必须逐步向缓和方向发展。 三、从让与担保看物权法定原则的缓和 让与担保是区别于抵押权和质权的担保方式,其设立于动产之上并暂且无需交付转移占有,待到期满无法实现债权时,才转移物之所有权来实现担保权。让与担保在国内外都有广泛的应用,例如银行的 以房养
7、老 借贷担保的形式,基本上是不动产让与担保;中小企业将生产的机器设备先出卖再回租使用,待还本付息后再恢复该机器设备的所有权的形式,为动产让与担保。8但是当前我们国家(物权法不成认让与担保具有担保物权的效力,包括(物权法草案审议稿中都没有关于让与担保的规定。9 让与担保并非典型的担保物权, 其通过支配担保物的所有权以实现担保权利, 所有权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即可实现, 保有绝对的支配地位。让与担保还具有保卫的绝对性, 双方设立让与担保之后, 物之所有权由担保人转移至担保权人, 担保人仅能占有使用而不能处分。若担保人为第三人设立限制物权或者转移标的物, 当标的物为不动产时, 则不会存在好心获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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