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实际适用,行政管理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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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校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实际适用,行政管理论文2018 年 9 月 1 日,我们国家(高等学校信息公创办法( 后文简称(办法) 的正式施行,标志着我们国家真正意义上的高校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建立。该(办法的制定,使高校信息公开的程序和实体内容法定化,促进了依法治校,有效地保障了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高校信息属于公共信息,高校信息公开的本质是信息公开在教育领域中的延伸,而 公共信息公开是当代法治国家确认并从法律上救济 知的权利 ( 知情权、信息权) 的结果,也是判定行政体制公开、法治与民主政治发展水平的一个重要的法律指标。 (办法施行三年多来,我们国家高校信息公开获得了一定进展,但由于受思想认
2、识和体制等制约因素的影响,高校信息公开工作仍不尽如人意,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因而,进一步研究高校信息公开的理论基础,分析高校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在现实适用中的问题,对于该项制度的完善和推进高校信息公开法治化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高校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确立的理论基础 ( 一) 教育的公共性: 高校信息公开的逻辑基础 公共性作为的第一属性,目的是为了实现公民的公共利益。教育的公共性不仅关涉公共教育经费的合理分摊和教育资源的优化,而且不可避免地与教育时机的公平、教育质量的提升和教育服务之公共职能的发挥等密切地交织在一起。 张维平以为,教育的公共性是指教育事业的经过和结果具有社会影响,详细含义有:
3、 ( 1) 教育的发展是整个社会发展的基石; ( 2) 个人的发展必然影响社会的发展; ( 3) 从事教育工作是对社会发展作奉献。我们国家的高等院校从出资主体来看,分为出资和民间出资,根据出资主体的不同能够划分为公办院校和民办院校。公办院校的资金来源主要依托于公共财政,因而从资金来源上看,具有投入公共性的特征。高校所提供的教育和服务的根本目的是培养大学生成长成才,服务社会,是一种公共产品,与公众的亲身利益密切相关。基于高校这种投资的公共性和提供产品的公共性,公众自然就有理由去要求作为教育公共事业单位的高校对社会公开其相关信息。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高校成为独立的法人,我们国家高等院校的公共性
4、呈现出不断弱化的趋势。高校作为一个独立法人,有本身的利益,在详细的利益追逐中有可能与、社会一致,可以能产生冲突。当高校利益与、社会发生互相冲突时,一些高校选择了忽视、社会的需要,使大学的公共性消解。固然、社会对高校的运行和管理都有监督的义务,但是在监督不到位的情况下,高校很可能滥用自主权,不正当地使用教育经费,不顾教育时机的平等,导致教育腐败。要保证教育的公共性,需要完善教育立法与教育政策。在完善教育立法与制定教育政策中,应充分考虑民主性和公开性。要保证公开性,高校信息必须公开。高校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确实立,赋予了高校信息公开的义务,使公众能有效地了解到高校信息,有助于公众介入到高校的办学中,进
5、一步推进全社会对高校进行愈加有效的监督。 ( 二) 公民的知情权: 高校信息公开的权利本源 知情权,是指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对国家机关要求公开某些情报的权利,和不受妨害地获得国家机关公开的情报的自由。它是公民一项重要的民主权利,是人民主权原则的具体表现出。我们国家的(宪法固然没有明确规定公民的知情权,但是它却隐含在(宪法规定中。(宪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 中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 (宪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 人民按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宪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络
6、,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同时,(宪法第四十一条进一步规定: 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渎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述、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这些相关规定,为公民知情权提供了宪法基础。根据学者唐小波的观点: 公民的知情权包括了立法知情权、司法知情权和教育知情权。建立高校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就是为了保卫公民的教育知情权,知情权是该制度建立的重要法理基础。十七大报告和十八大报告都提出: 要切实保障人民的知情权、介入权、表示出权、监督权 , 让人民监督权利,让权利在阳光下运行 。高校信息作为一种公
7、共信息,也需要科学地加以开发和利用。 高校具有公务法人的特征,社会公众有权利要求高校对相关信息进行公开。无论是高校内部的师生员工,还是高校之外的社会公众和其他组织,要介入到高校事务中来,首先要获取高校主要工作领域( 内部管理、财务资产、招募生源考试、工程建设、设备采购等) 的信息。因而,高校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建立,确保了公众知情权的有效落实。 ( 三) 社会治理: 高校信息公开的价值诉求 传统的社会治理形式即为单纯的国家治理,公共行政权为所独有,活动方式也以直接行政、公权利行政、秩序行政为主,国家行政权处于行政法律关系的主导地位,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的关系为命令与服从的关系。 随着计划经济向市
8、场经济体制的转变,社会的治理形式逐步地在向以主导、社会自治、民主介入为特征的新的社会治理形式转变。2020 年 11 月 15 日,中国第十八届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 改良社会治理方式,坚持系统治理,加强委领导,发挥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介入,实现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 高校治理是社会治理的一部分,社会介入到高校治理中,有助于高校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公众介入是社会介入的有效形式,只要公众介入到高校治理中才能实现对高校的监督。 当下受传统观念、经济发展、制度不完善等方面的影响,我们国家高校治理存在着介入主体少、介入权利弱化、
9、介入体系不完善的问题。而高校也暴露出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如贪污腐败、招募生源不透明等,严重地影响了高校在社会公众中的形象。在高校治理的背景下,建立高校信息公开制度,为社会监督、公众介入提供了信息保障,让高校内部的师生员工知晓了与本身利益相关的信息,也让社会公众和其他组织对高校的信息有了全面了解,为其更好地履行社会监督、推进高校治理提供了基础。 二、高校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 一) 高校信息公开的涵义 信息公开 这一概念,在法学领域中与公共权利的运行和私人权利的保障有着密切的关系。(办法第二条规定: 高等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经过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
10、息,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公开。 我们能够将该项规定理解为高校信息公开的定义。那么,谁要进行信息公开? 向谁进行信息公开? 公开哪些信息? 怎样进行公开? 这四个问题本质上是高校信息公开的涵义( 高校信息公开的主体、对象、内容、程序) 。(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 高等学校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建立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和各项工作制度。 由此可见,高校信息公开的主体为高校。根据(办法第九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公开的对象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因而,高校信息公开的对象既包括了高校内部的师生员工,也包括了社会公众。对于高校信息公开的内容,(办法的第七条至第十条作了具体的规定,主要
11、包括高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经过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 二) 高校信息公开的范围 高校信息公开的范围遵循了 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的原则。关于高校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办法第七条规定了十二个方面,内容牵涉: 1 办学的基本情况 ( 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等) ; 2 学校的发展规划( 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 3 教学科研管理( 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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