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安全的法律责任问题研究,法学毕业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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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约车安全的法律责任问题研究,法学毕业论文内容摘要:网约车的安全问题非常复杂, 其牵涉车辆、司机和乘客等主体的人身和财产损失, 安全事故的理赔又牵涉到准入的审核部门、承运人 (网约车平台和实际承运人的司机) 和乘客等三方。安全事故理赔的前提是各方根据本身的责任承当应负的责任。本文主要就网约车安全的法律责任问题, 从审核部门、网约车平台、司机以及乘客四个方面来分析不同的情况下的责任划分问题。本文关键词语:网约车; 法律地位; 安全问题; 法律责任;根据交通运输部于2021年7月28日发布并于2021年11月1日正式开场施行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下称(暂行办法) 规定的精神,
2、 网约车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 整合供需信息, 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 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的网络预约出租车。网约车自2018年在我们国家出现以来, 迅速占领了较大一部分的租车市场份额。网约车的发展与壮大能够讲是 互联网+ 时代经济分享的一个主要具体表现出。我们国家相关职能部门根据租车市场的发展形势, 在充分论证和征求社会意见的基础上, 于2021年7月28日及时公布(暂行办法, 同日办公厅颁布了(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下称(指导意见) , 从法律层面明确了网约车及其平台的法律地位, 使网约车从 非法 转向 合法 , 从 地下
3、走上 地面 , 进而为网约车市场的快速、健康、和谐发展扫清了法律和政策障碍。尽管如此, 网约车作为 出租车 在运行经过中确实存在很多安全问题, 需要进行规范, 尤其是安全事故引发的理赔问题, 本文笔者试就网约车安全的法律责任问题进行讨论, 明确责任主体, 给予相关受害人及时赔付, 进而消除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和谐因素。一、网约车市场的现在状况网约车是当今社会发展的新生产物, 它的出现、发展与壮大是 互联网+ 时代经济分享的一个主要具体表现出, 有其存在、发展的必然性。与传统的出租车市场相比, 网约车并不受数量管制的影响, 再加上网约车与传统的出租车行业不同, 并不要求司机为专职司机, 司机能够在自
4、个闲暇时段接单提供租车服务, 更好匹配供应和需求, 更大限度地将租车的供应和需求有效匹配, 在提高租车效率的同时也降低交易了成本, 在很大程度上能够消除人们对租车服务在时间和空间上的需求与传统出租车行业不能很好提供服务之间的矛盾, 同时又能促进并改善出租车行业的服务质量, 到达双赢效果, 因而, 在当下 互联网+ 时代经济分享的大趋势下, 网约车这一新兴产业具有很大的市场价值, 并获得蓬勃发展。当然, 网约车的快速发展, 一方面确实解决人们租车难的问题, 而且提供便捷、高质的服务, 另一方面也带来了很多问题, 如交通安全事故、多收费、泄露乘客隐私、甚至刑事犯罪等, 严重损害乘客的合法权益等现象
5、时有发生, 而且由于它是新兴产业, 一旦出现问题, 往往导致媒体口诛笔伐, 好似一无是处, 其实这些问题在传统出租车行业中也是屡见不鲜的, 而人们却视而不见, 这对网约车来讲是明显不公。总之, 对任何新兴产业而言, 人们应看其主流能否顺应时代发展方向, 不应看其出现的问题, 更不应将问题无限放大, 只要这样, 网约车才能健康发展。二、网约车安全责任的经过透析在(指导意见出台之前, 网约车平台的定性一直在 信息中介 与 承运人 中得不到明确的规范, 这就直接引发了网约车平台能否有必要为网约车产生的事故负责, 负多大的责任等一系列问题。固然(指导意见已经明确了网约车平台作为经营者要承当承运人的责任
6、, 但是网约车营运经过中一旦出现事故后或者发生违法犯罪行为, 其责任到底应该怎样分配还是没有得到明确的规定。在详细实践中, 网约车安全责任问题主要牵涉到审核部门、网约车平台、司机、乘客四个主体, 因而我们能够将安全责任问题分为下面几个大类对这四者所应承当的责任分别讨论:(一) 审核经过中出现纰漏网约车新规的核心即为行政审核, 即通过向网约车平台、司机和车辆颁发行政许可的方式, 来保障对网约车起到监管作用。因而我们能够以为, 网约车司机在审核经过中已经通过了相关部门的认证, 确定其符合网约车司机的要求。假使网约车在营运经过中发生事故, 例如司机因疲惫驾驶、酒后驾驶等因素导致交通事故, 事后经查实
7、证明该网约车司机具有类似前科, 或是不知足(暂行办法中驾驶员准入条件中任意一条的, 即无交通肇事犯罪记录、无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或是因车辆超出报废标准、技术性能不符合要求等问题, 即不知足(暂行办法中车辆准入条件的, 都应当视为审核经过中出现纰漏。如因这方面存在的问题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那么承运人 (平台) 应当免责, 至于审核机关和实际承运人 (司机) 之间的责任则应根据实际情况再加以分析。除此之外, (暂行办法规定的准入条件中并未对心理及精神疾病方面加以规定, 如露阴癖等行为都与心理或精神疾病有关, 但又不属于暴力犯罪范畴, 因而, 准入条件应以
8、负面清单形式为佳, 对不适宜承当网约车驾驶员的严重心理和精神疾病、飙车史等也应列入负面清单, 由于这些行为固然不会造成交通事故, 但可能对乘客心理和精神上造成严重伤害。假如发生此类问题, 谁应承当责任 (乘客的精神损害) , 如由承运人负责明显不公, 因网约车司机的准入证非其审核, 而由审核部门负责也不该, 因(暂行办法中并未禁止, 于法无据, 只能由司机个人承当, 那么对乘客来讲却投诉无门, 只剩华山一条道, 求助公安机关查处肇事司机, 真是高高兴兴出门, 垂头沮丧回家。因而, (暂行办法必须完善。(二) 接单后上车前发生事故在网约车司机接单的同时, 便能够默认乘客与承运人 (平台) 产生了
9、一种合约关系。在网约车司机接单后到乘客上车之前的这段时间里, 可视作此单已经开场营运。那么在这段时间内, 安全责任应当怎样划分?我们有必要区分网约车的 承运人 和 实际承运人 。在网约车问题中, 运输工具实际属于实际承运人 (司机) , 在这个时间段中若完全因司机个人原因产生了事故, 则实际承运人 (司机) 应当承当绝大一部分责任, 在这里经过中, 固然承运人 (平台) 没有过错, 但由于承运人需要承当全程责任, 且与实际承运人存在连带责任关系, 承运人 (平台) 也需要承当一小部分责任;若双方都存在过失, 则应按各自过错的大小承当相应的责任。但假使是乘客在司机接单后上车前发生了事故, 那么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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