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担保公司会计实务核算问题研究,会计毕业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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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融资担保公司会计实务核算问题研究,会计毕业论文内容摘要:融资性担保行业是随着国内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的发展, 作为我们国家金融体系的重要补充, 在与市场的双重作用下应运而生的, 是社会信誉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也是我们国家金融系统的重要合作伙伴。当前, 牵涉融资担保公司提取各项风险准备及会计核算确定方式方法的现行政策规定主要有(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及四项配套制度等。 本文关键词语:融资; 担保; 法规体系; 法规体系对于融资担保公司建立风险对冲和补偿机制起到了积极的引导和推动作用, 但随着担保行业的快
2、速发展, 业务类型呈现多样化, 上述法规体系的缺陷逐步显现, 存在着不统一、不明确和不完善的问题。本人结合实践工作中担保公司会计核算方面碰到的详细问题谈一下粗浅的看法。 一、担保公司会计核算问题分析 (一)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提基数不准确 企业会计信息质量要求规定, 会计核算应当根据慎重性原则合理估计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 保持充足的准备金以弥补损失。由于担保行业具有高风险、低收益的特点, 并且具有远期交易的性质, 也就是收入是在当期实现的, 而业务交易中的风险是后期逐步释放和显现出来的, 出于慎重性考虑, 同时考虑收入费用配比原则, 需要为尚未终止的融资性担保责任提取一定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3、 将风险分散到各期。2018年第3号(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下面简称(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根据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以当年担保费收入为计提基数, 趸收的担保费, 一次性确认收入, 然后再根据当月收入的50%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学术上称这种方式方法为年比例法或1/2法, 它的假定条件非常严格, 即假定一年当中每一天的保费流入相等, 且担保期限均为一年, 显然这在实际业务当中很难碰到, 这种方式方法固然简单, 但基数本身的精到准确性就有待商榷。加之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也是主观设定, 存在不确定性, 只要收入合理、统一规范了才能提供准确
4、的计提基数, 提高担保行业会计信息质量。 (二) 担保赔偿准备计提基数不准确 担保赔偿准备是担保公司在会计期末为尚未终止的担保合同可能承当的赔偿责任提取的准备金, (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资产负债表日, 应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 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到达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 实行差额提取, 用于担保业务的预期损失。固然对此有所规定, 但是并没有明确规定年末担保责任余额确实定方式方法, 这样就会使担保公司对于计提担保赔偿准备金的根据有着不同的理解。一种简易化的观点以为, 就按年末融资在保余额为计提基数。而另一种观点以为真正意义上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应该是扣除了
5、抵押物、质押物公允价值、第三方反担保金额以及银行或再担保机构分担损失后的金额确定。担保公司假如采用不同的认定标准就会导致担保赔偿准备金提取基数不一致, 数据产生较大的差异化, 同时影响行业数据的可比性。 (三) 准备金计提比例不合理 相关法律法规对于两项准备金的计提比例的规定并没有充分考虑到担保行业地区差异性、担保业务风险的差异性, 设定了固定的统一计提比例。这样对于不同地区而言, 不同行业, 就可能导致担保公司虚增利润或虚亏, 即业务风险高的准备金提取较少, 业务风险低的反而提取了较高的准备金, 最终会影响整个担保行业分析数据的准确性, 失去了行业数据具有参考性的意义。 (四) 再担保公司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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