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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融资担保公司会计实务核算问题研究,会计毕业论文内容摘要:融资性担保行业是随着国内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的发展, 作为我们国家金融体系的重要补充, 在与市场的双重作用下应运而生的, 是社会信誉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也是我们国家金融系统的重要合作伙伴。当前, 牵涉融资担保公司提取各项风险准备及会计核算确定方式方法的现行政策规定主要有(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及四项配套制度等。 本文关键词语:融资; 担保; 法规体系; 法规体系对于融资担保公司建立风险对冲和补偿机制起到了积极的引导和推动作用, 但随着担保行业的快
2、速发展, 业务类型呈现多样化, 上述法规体系的缺陷逐步显现, 存在着不统一、不明确和不完善的问题。本人结合实践工作中担保公司会计核算方面碰到的详细问题谈一下粗浅的看法。 一、担保公司会计核算问题分析 (一)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提基数不准确 企业会计信息质量要求规定, 会计核算应当根据慎重性原则合理估计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 保持充足的准备金以弥补损失。由于担保行业具有高风险、低收益的特点, 并且具有远期交易的性质, 也就是收入是在当期实现的, 而业务交易中的风险是后期逐步释放和显现出来的, 出于慎重性考虑, 同时考虑收入费用配比原则, 需要为尚未终止的融资性担保责任提取一定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3、 将风险分散到各期。2018年第3号(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下面简称(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根据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以当年担保费收入为计提基数, 趸收的担保费, 一次性确认收入, 然后再根据当月收入的50%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学术上称这种方式方法为年比例法或1/2法, 它的假定条件非常严格, 即假定一年当中每一天的保费流入相等, 且担保期限均为一年, 显然这在实际业务当中很难碰到, 这种方式方法固然简单, 但基数本身的精到准确性就有待商榷。加之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也是主观设定, 存在不确定性, 只要收入合理、统一规范了才能提供准确
4、的计提基数, 提高担保行业会计信息质量。 (二) 担保赔偿准备计提基数不准确 担保赔偿准备是担保公司在会计期末为尚未终止的担保合同可能承当的赔偿责任提取的准备金, (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资产负债表日, 应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 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到达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 实行差额提取, 用于担保业务的预期损失。固然对此有所规定, 但是并没有明确规定年末担保责任余额确实定方式方法, 这样就会使担保公司对于计提担保赔偿准备金的根据有着不同的理解。一种简易化的观点以为, 就按年末融资在保余额为计提基数。而另一种观点以为真正意义上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应该是扣除了
5、抵押物、质押物公允价值、第三方反担保金额以及银行或再担保机构分担损失后的金额确定。担保公司假如采用不同的认定标准就会导致担保赔偿准备金提取基数不一致, 数据产生较大的差异化, 同时影响行业数据的可比性。 (三) 准备金计提比例不合理 相关法律法规对于两项准备金的计提比例的规定并没有充分考虑到担保行业地区差异性、担保业务风险的差异性, 设定了固定的统一计提比例。这样对于不同地区而言, 不同行业, 就可能导致担保公司虚增利润或虚亏, 即业务风险高的准备金提取较少, 业务风险低的反而提取了较高的准备金, 最终会影响整个担保行业分析数据的准确性, 失去了行业数据具有参考性的意义。 (四) 再担保公司奖
6、补资金怎样入账不明确 为了进一步降低担保公司风险, 实行风险分担, 担保公司将以缴付再担保费为代价将部分担保风险责任转移给再担保公司。当前, 再担保合作有多种形式, 资金返还是按一种再担保方式是按当年每月在保余额的固定比例缴纳再担保费, 次年在缴费基础上实行加成固定比例资金返还。另一种再担保形式是国担基金和省再担保为担保公司共同分担风险, 按合同条款分担相应代偿损失, 与担保公司详细的分担比例为5:3:2, 假如代偿损失低于合同规定的比例条款, 将给予担保公司一定标准的奖补资金。担保公司支付再担保费时, 作为分担保费支出计入费用, 而收到再担保资金返还怎样做账相关法规并没有明确规范。这部分奖补
7、资金本质上具有对担保公司扶持性质, 应该计入 担保扶持基金 还是 营业外收入 科目, 这一会计核算的规范, 将牵涉到损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两张报表。固然最终都计入所有者权益, 但同时也牵涉到企业所得税问题, 假如计入 担保扶持基金 并符合相关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规定的, 将不考虑所得税问题;假如计入 营业外收入 将会影响企业利润总额, 担保公司假如盈利还牵涉到交纳企业所得税, 规范相关会计核算问题时, 需要同时考虑配套的税务政策, 统一规范, 融合一体。 二、担保公司会计核算问题的处理对策 (一) 规范担保公司两项准备金的计提基数标准 实务中由于担保合同签订时间比拟灵敏, 可能有季度、半年期、一
8、年期等多种方式, 担保费大多为一次性收取, 假如都是在当月一次性确认收入可能会受银行贷款周期影响造成收入大幅度波动, 进而影响各期利润的不稳定。按现行会计准则规定, 收入确实认基础有两种, 即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对担保行业而言, 既要遵循统一会计收入核算准则, 又要适应担保行业特殊性, 假如单纯的按权责发生制和或收、根据成本效益原则, 在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的前提下, 可简化核算方式方法, 采用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相结合的方式方法。即根据风险收益对等原则按年分期进行收入分配, 对于当年收到的担保费收入可按当年剩余月份一次性进行收入确认, 余款挂入 预收担保费 科目中, 次年再予以确认。我以为
9、融资担保责任余额假如直接用年末在保余额过于简单化, 数据比拟粗略;假如采用扣除抵押物、质押物公允价值、第三方反担保金额以及银行或再担保机构比例分担损失后的金额确定, 实务中财产的公允价值相对难以确定, 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 财产价值可能有所变动, 难以准确衡量、可操作性不强。期末融资担保责任余额分类根据一定比例加权计算确定, 但这是国家宏观上对担保责任余额的统一标准, 可能也不是很切合实际。我个人以为担保责任余额应该以月末在保余额为基础, 扣除月末存入保证金后的余额作为 担保赔偿准备 计提基数更为简单、合理。 (二) 完善担保公司两项准备金的计提比例 针对上文我们提到的问题, 担保公司在计提
10、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和 担保赔偿准备金 时应以相应的区域、行业风险为计提根据, 从财务因素和非财务因素两方面分析企业风险, 分类设置担保风险预警信号, 在不违犯相关政策规定范围的前提下, 灵敏地设置相应地弹性区间计提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和 担保赔偿准备金 的比例。考虑到实际, 担保业务往往数量较多, 分笔计算准备金, 工作量大, 比拟冗杂。担保公司能够采取按月分类计提, 对当月发生的担保业务进行分析, 若发生的高风险性的担保业务较多, 则按设定的高比例提取;若当月被担保人的信誉较好、违约可能性较低, 则按低比例进行提取准备金, 只要综合考虑行业差异性等多方面因素, 设定合理的计提基数和计提比例,
11、 才能提高担保行业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三) 明确再担保公司奖补资金核算规范 对于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能够获得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支持。担保公司不管以任何形式签订的再担保协议, 最终的目的都是为了分担代偿风险, 获得政策支持资金, 我以为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和再担保公司的额外奖补资金都应该计入 担保扶持基金 科目, 而不计入 营业外收入 科目, 这样既增加了担保公司的所有者权益, 同时又降低了担保公司税负, 加强了担保公司经营自信心。由于这部分资金性质就是对担保公司的经营扶持, 而且相关的扶持政策也具有长期性。 融资担保行业作为推动社会信誉体系建设的重要手段, 在为中小企业提供增信服务等方面发挥了显著作用。财务会计核算是担保企业管理的重要基础, 随着担保行业快速发展, 业务类型也逐步复杂化, 若会计核算不及时进行规范、没有统一的核算标准, 同行业数值就不具有比照性, 无法提供准确的行业数据参考值。规范财务会计核算的同时还要考虑相关所得税影响, 否则拟施行的新政策势必难以落实, 只要不断规范实际业务中面临的会计核算问题, 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合适担保行业特征的会计核算制度, 才能为担保行业提供有效根据, 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以下为参考文献 1 财政部.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M.中国金融出版社, 2006. 2 七部委联合制定.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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