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生态补偿立法困境与完善策略,环境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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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们国家生态补偿立法困境与完善策略,环境法论文2020 年 6 月 4 日,环保部发布了(2020 中国环境状况公报下面简称(公报 ,(公报显示我们国家生态环境的基本状况: 局部环境质量状况有所改善,但生态环境保卫总体形势仍然严峻,治理能力远赶不上生态环境毁坏的速度,生态赤字呈现逐步扩大的趋势。 生态毁坏严重,水土流失量大面广,沙漠化、草原退化加剧,生物多样性减少,生态系统功能退化。发达国家上百年工业化经过中分阶段出现的环境问题,在我们国家近 20 多年来集中出现,呈现构造型、复合型、压缩型的特点。 水土流失严重,森林资源锐减,土地沙漠化迅速,1998 年特大洪水以及2000 年以来我们国家北
2、方地区的沙尘暴灾祸不仅摧毁了我们的家园,也给我们敲响了警钟-生态环境保卫刻不容缓。 我们国家政策性文件中最早有关生态补偿的规定是1953 年公布的(关于在国有林区建立 育林基金 的决定-建立了育林基金制度。1994 年原国家环保局发布了(关于确定国家环保局生态环境补偿费试点的通知,选择 14 个省份的 18 个市、县或区作为征收生态环境补偿费的试点城市。1996 年公布的(关于环境保卫若干问题的决定,分别是(关于生态补偿机制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国家环境保卫总局关于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 2020 年度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卫区生态补偿项目工作的通知、
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委托云南省农业厅签订有关生态补偿协议书的批复,而牵涉生态补偿的规范性文件数量庞大。 二 地方立法机关制定的牵涉生态补偿的法律和政策规定 根据笔者在 北大法宝 上搜索到的法律文件,地方立法机关制定的牵涉生态补偿的法律不少,但专门以生态补偿为立法内容的只要苏州市人大制定的(苏州市生态补偿条例,而地方及其相关部门制定以生态补偿为主旨的规范性文件到达 72 篇。以以下图表为各省制定的生态补偿规范性文件数量。 三 我们国家生态补偿立法的窘境 上述我们国家生态补偿机制的构建,体系完好,内容全面,实践中对生态补偿的施行亦起着很大的指导作用,但其本身存在的缺陷还是不容忽视的。这种立法缺陷
4、主要表如今下面几个方面: 1. 生态补偿法律体系不健全,没有系统性。我们国家对生态补偿的规定只是零星地分布在不同的法律文件中,而且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也没有规定生态补偿制度,迄今为止,我们国家国家层面尚未制定统一的生态补偿法律,生态补偿缺乏健全的法律体系。 由于缺乏法律的根据和的协调机制,各省的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建设一直处于没有制度根据的状态,制定地方性法规全面推动生态补偿机制的难度很大,只能是局部或就某些问题开展试验示范,固然获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是没有构成全国适用的生态补偿法律制度。 2 2. 有关生态补偿法律之间衔接不当。我们国家现行的环境法律导致不同的部门适用不同的法律,而且每一个单
5、行环境法只牵涉某一类环境要素的生态补偿,相应的生态补偿工作也由多部门管理,各部门生态补偿工作缺乏衔接。 不同生态要素生态补偿的规定由不同的管理部门制定,这种方式容易造成立法只具体表现出本部门的利益、部门间利益冲突而依靠本身无法协调的情况。同时也缺乏时间上的相对稳定性,很难确保受偿者的权利得以实现、补偿者的义务得以履行。 3 3. 生态补偿立法原则性强,内容简单,缺乏可操作性。我们国家多个法律中都规定了生态补偿,但法律规定的过于原则,对于生态补偿主体、补偿范围、补偿标准、补偿程序等缺乏详细规定,仅有原则性指导,实践中也没有详细规则可按照,生态补偿缺乏可操作性。 4. 政策多于法律,立法效力层次低
6、。从上述图表能够得出,我们国家生态补偿政策远多于法律,政策具有不稳定性,新一届很有可能将前任出台的政策束之高阁,出台的政策容易有欠缺或者减轻不作为的责任之嫌,而且我们国家生态补偿政策 政出多门,未构成完好统一的向社会颁布的政策文件,这给生态补偿活动的展开带来众多障碍和限制。 4 三、我们国家生态补偿立法原则 一 公平正义原则 公平原则要求权利与义务的对等,生态补偿是对人类社会成员环境利益的重新布置,因而,公平和正义应是生态补偿立法的永远恒久价值。对环境资源的利用,必然导致一方获得经济利益,另一方生态利益受损,生态补偿应当根据奉献和索取分配权利与义务,补偿要合理合法。 二 宏观和市场微观原则 由
7、于生态建设的经济外部性及公共产品属性,这就需要担负主要生态补偿责任。但是在环境管理中。单纯的行政措施费用高、经济上效率低,因此建立市场本位的环境管理形式成为环境管理的发展趋势。 5 公有地的悲剧 讲明公有的环境资源假如没有的管制,容易导致资源的滥用,引起生态灾难。在的宏观管制下,能够提高生态补偿管理的效率, 对于控制自然资源的过度使用与毁坏,防止环境污染,维护生态系统平衡起着较为重要的作用。 6 但也有失灵的时候, 失灵主要表现为因决策不当或失误而造成的生态公益缺损填补不当、生态公益外溢与流失补偿不当等 ,7而市场的微观调控一定程度上能够躲避失灵带来的负面效应。经济主体在制定的各类环境标准、法
8、律法规的范围内,根据各自的需求,利用经济手段,实现生态环境的最优配置,如: 我们国家一些地方正在施行的 碳排放 交易制度,通过市场运作和管制,实现碳排放最大化和生态环境的良性发展。生态补偿应是宏观和市场微观相结合,以主导、市场推进为原则。 三 生态优先与可持续性原则 生态优先原则是指 当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卫产生不可调和的矛盾,二者不能兼顾时,应当把生态环境保卫放在优先地位,使经济发展让位于生态环境保卫。 8在生态利益紧缺的现代社会,生态优先与可持续性并不矛盾, 可持续性原则的核心是要求人类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不能超越资源和环境承载能力 ,9优先保卫生态环境是为了经济社会更好地可持续发展。 四
9、、完善我们国家生态补偿立法的对策 (环境保卫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卫补偿制度,而且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政策性文件都有规定生态补偿,实践中和地方也屡次施行生态补偿措施,我们国家现已具备制定一部统一的生态补偿法律的条件。 怎样运用法律手段规制生态保卫中的利益补偿问题,是我们国家面临的一个特别迫切的任务。 10立法机关在制定生态补偿法律时,应注意下面几个方面: 一 生态补偿主体 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中首先要确定补偿的主体。 根据补偿类型不同,生态补偿能够划分为增益性生态补偿针对生态保卫行为 和损益性生态补偿针对生态加害行为 . 11在增益性生态补偿中,补偿主体应该是生态保卫者和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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