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的思考,法律毕业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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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善我们国家金融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的思考,法律毕业论文内容摘要:金融消费者保卫对我们国家金融业长期稳定发展至关重要, 而我们国家在这方面的立法和制度建设几乎处于空白状态, 学界对该领域也有不少的争论和讨论。本文通过厘清 金融消费者 的概念、主体范围等基础性问题, 分析我们国家在这方面的现在状况及存在的问题, 在借鉴国外金融消费者保卫的实践经历体验的基础上, 提出了符合我们国家国情和现实需要的制度改革建议。 本文关键词语:金融消费者; 权益保卫; 国际经历体验; 制度完善; 金融消费者是金融市场的重要介入者, 也是金融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推动者。然而, 与金融市场上的 经营者 金融机构相比,
2、个人的专业知识水平、信息收集能力、经济实力等各方面都处于明显劣势, 而且介入金融活动的个人势单力薄, 时刻可能面临不公正的待遇和利益损害。最近诸如 个人信息泄露 、 客户陷入金融骗局 等公众金融受害事件时常见诸报端就是印证。因而, 有必要在法律中确立介入金融活动的个人的消费者身份, 将消费者保卫理论扩展到金融业领域, 以矫正金融交易双方气力的不平衡, 维护该领域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卫概述 (一) 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和主体范围 近年来, 金融消费者 一词已经被法院和各级部门使用到裁判文书和规范性文件中去。但尚无一部法律对 金融消费者 的概念作出统一、明确的定义, (消费者
3、权益保卫法对什么是 消费者 也没有明确界定, 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导致理论和实务界存在大量争议。通常以为消费者是指为知足个人或家庭的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自然人。有学者以为(消费者权益保卫法的保卫对象完全能够包括金融业领域的消费者, 笔者对此并不认同。由于 为生活需要 是(消费者权益保卫法中消费者的三个构成要素之一, 假如把银行存款人和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的当事人理解为消费者尚没有什么问题, 而把以收益为目的进行投资的投资人理解为消费者则不免有些牵强。 由上述讨论可知消费者的主体范围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金融商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自然人。对于金融消费者的主体范围, 有学者以为单位
4、消费者也应被赋予金融消费者的地位, 笔者以为此处讨论的金融消费者仅指个体消费者, 而不包括单位消费者。基于对金融消费者主体范围的认识和对其概念的讨论, 笔者以为, 金融消费者是指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自然人。 (二) 金融消费活动的特征 第一, 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金融业是典型的服务行业, 金融商品的本质内容是各类金融服务, 这些服务消费者看不见也摸不着, 更不能通过观察外表来检验其品质, 只能通过金融机构口头或书面讲明传达的信息来了解金融商品的详细内容。所以, 把握准确必要的信息对消费者在金融消费中做出正确判定至关重要。然而这些重要的信息的来源几乎都把握在金融机构一侧, 消费者只
5、能依靠金融机构的主动提供。假如没有法律的参与, 对消费者加以保卫, 消费者将时刻面临利益损害和经济损失。 第二, 金融消费者认识的局限性。金融商品作为一种特殊商品, 其在风险形式、费用构成等方面都具有极高的专业性。面对这些种类繁多并且构造复杂的金融商品, 消费者很少能够在完全理解的基础上从事金融交易。即便金融机构提供了金融商品的有关信息, 但是大量晦涩的专业术语, 对普通消费者来讲也无异于 天书 。而要消费者自个把握这些专业知识显然是不现实的, 况且金融市场瞬息万变, 消费者学得再快, 也很难赶上金融市场的创新。 第三, 金融交易的对立性和风险性。金融商品主要知足金融消费者的支付结算、信誉供应
6、和资产运用等需求, 具有较高的负债率, 进而会存在一定的信誉风险, 同时金融机构的操作风险、资本市场外部风险也是客观存在的。消费者假如缺乏相关的金融风险认知极易在金融交易中遭受损失。同时, 经营者关心金融商品的交换价值与消费者关心其使用价值之间存在明显的对立性。在利益的驱动下, 二者的利益对立日益激化, 经营者往往会以损害消费者利益为代价而追求利益最大化。消费者一旦在交易中遭受损害, 其后果往往较为严重。 二、对国外金融消费者权益法律保卫的考察与启示 (一) 英国金融消费者的法律保卫 金融危机前, 英国已于2000年出台的(金融服务与市场法初次使用了 金融消费者 的概念, 并且确立了比拟完善的
7、金融消费者保卫制度和框架。金融危机后, 英国又进行了一系列金融改革。撤销原有的单一监管机构 金融服务局 (FSA) , 而成立金融行为局 (FCA) 和审慎监管局 (PRA) , 分别负责对整个金融行业服务行为的监管和施行对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在金融纠纷调解机制上, 英国成立金融巡视员服务公司 (FOS) 以调解或仲裁等非诉讼方式处理金融消费者争端。FOS秉持公平、独立的原则免费为消费者提供除司法救济以外的金融纠纷解决途径。在金融教育方面, 英国还成立了专职开展消费者教育工作的 消费者金融教育局 , 并将金融知识教育纳入到学校教育体系当中。 (二) 美国金融消费者的法律保卫 200
8、8年美国次贷危机以后, 美国财政部发布了(金融监管改革 新基础重建金融监管, 指出对金融消费者保卫不到位是引发金融危机的重要原因之一。为此美国高度重视金融消费者保卫, 发布了(多德-弗兰克法案, 专门设立了一个统一且独立的金融消费者保卫机构:消费者金融保卫局 (CFPB) 。局长由总统提名, 经费在美联储体系内独立预算。该局还享有一定的立法和执法权, 可独立施行监管。同时美国还制定了多个计划机制对消费者利益进行维护与救济。 (三) 日本金融消费者的法律保卫 与英美等国不同, 日本在次贷危机中遭到的冲击没有那么严重, 这归因于日本在金融消费者保卫方面的努力。2001年出台的(金融商品销售法以金融
9、消费者为保卫对象进行立法, 对购买、使用金融商品以及接受金融服务的消费者予以十分保卫。该法还对金融机构的讲明义务、金融机构劝诱行为的适当性等重要事项作了统一规定。2006年的(金融商品交易法加强了金融机构法定义务的规定, 而且采用了 特定顾客 的概念以实现对金融顾客的区别对待。 (四) 国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卫对我们国家的启示 英美等国金融业起步较早, 经过不断地改革与实践, 其在金融消费者保卫方面的立法与制度建设较为成熟, 也为我们国家金融消费者权益保卫工作提供了不少借鉴与启示。 第一, 均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金融消费者保卫法律体系。纵观金融消费者权益保卫最好的国家, 都出台了专门且完善的金融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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