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留守儿童生存权法律保护的思考,法学毕业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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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善我们国家留守儿童生存权法律保护的思考,法学毕业论文内容摘要:当前我们国家留守儿童生存现在状况堪忧。我们不仅要在理念上更新儿童观及儿童权利观, 将 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落实于儿童权益保卫的立法和实践领域, 完善留守儿童的监护制度, 更应对留守儿童的生存权保卫详细落实到施行细节上, 将留守儿童生存权保卫视为一个动态经过, 从事前的预防、事中的监督、事后的救济三个层次上予以全方位的保卫。 本文关键词语:留守儿童; 生存权; 法律保卫; 2021年6月9日晚,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田坎乡茨竹村四名留守儿童服敌敌畏中毒死亡。四名留守儿童系同一家庭的四兄妹, 老大十三岁, 最小的才五岁。事件发生后, 总
2、理李克强同志特别关切并作出重要批示, 要求有关部门对各地加强催促, 把工作做实、做细, 强调临时救助制度不能流于形式, 对不作为、假落实的要严厉整改问责, 悲剧不能一再发生。据警方披露, 自杀前, 十三岁的哥哥留下遗书称: 我该走了。我曾经发誓活不过十五岁, 死亡是我多年的梦想, 今天清零了! 为什么一个年仅十三岁的孩子会对生活如此绝望、对生命如此冷淡? 据新华网记者实地走访调查发现, 四名儿童生前相依为命, 并无其别人照顾, 母亲离家出走多年, 父亲常年在外打工。母亲离家出走后, 父亲也只是在外出打工的一年后寄来七百元生活费, 平常几乎没有什么联络。四个孩子的全部生活来源就是父亲和老大每月的
3、低保费, 他们死前的最后一顿晚餐是玉米和酸菜。令人痛心疾首的是, 这四名儿童的 生存 根本没有得到最最少的保障。固然生命是他们自个选择放弃的, 但他们只是几个理性和意志远未发育成熟的儿童, 这场悲剧的发生难道仅仅只是这几个儿童自个的过错吗?他们的生存权得到了应有的保卫吗?这起悲剧决不仅仅只是特殊的、没有代表性的个案那么简单, 它折射出我们国家当前留守儿童群体生存权保卫机制的滞后。 一、我们国家留守儿童生存现在状况及其生存权 留守儿童是指父母一方或双方外出打工已连续超过半年以上而被留在家里, 需要其他亲人照顾的未满16周岁的儿童。根据地区的分布, 可分为农村留守儿童和城镇留守儿童。根据留守儿童留
4、守方式的不同, 可将其分为下面四类: (一) 自我留守型, 父母双方均外出, 单独留守的儿童; (二) 单亲 留守型, 父母一方外出, 与另一方一起留守的儿童; (三) 隔代监护型, 父母双方均外出, 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生活在一起的儿童; (四) 上代寄养型, 父母双方均外出, 与父母同辈的亲戚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儿童。华而不实 (一) 类是真正意义上的 留 、 守 儿童。其他三类的生活侧重点在 留 而 守 的意义并不大。2020年5月全国妇联发布的(我们国家农村留守儿童、城乡流动儿童状况研究报告根据(中国2018年第6次人口普查资料样本数据推算, 我们国家仅农村留守儿童的数量就高达6102.55
5、万, 占全国儿童总人数的21.88%, 且总体规模还在进一步扩大中。如此庞大的留守儿童群体, 其生存状况是我们必需要予以高度关注的。 那么, 当前我们国家留守儿童的生存现在状况如何呢?应该讲, 从整体上来看是不容乐观、令人担忧的。大部分留守儿童生活上得不到应有的照料, 不少儿童自个洗衣、做饭、砍柴、喂猪, 甚至还要照顾弟妹、干农活, 生活的重负全压在了他们稚嫩的肩膀上。由于糟糕的生活条件, 留守儿童的学习积极性普遍不高, 有些儿童厌学甚至弃学;留守儿童的身心健康也是特别令人担忧的, 长期的营养不良使得很多儿童身体发育延迟缓慢;不少留守儿童的心理健康也存在不小的问题, 表现为焦虑、孤僻、冷漠、沮
6、丧、抑郁等。父母长期不在身边, 留守儿童的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 一些不法分子往往趁机拐卖留守儿童或性侵留守女童, 还有一些留守儿童不幸发生溺水、触电、高空跌落等意外伤亡事件。面对留守儿童如此生存现在状况, 我们不禁要问, 其生存权保障何在? 1989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初次提出儿童生存权, 公约第六条明确规定缔约国应确保儿童固有的生命权, 并尽最大可能保障儿童的存活与发展。我们国家2006年修改后的(未成年人保卫法明确规定, 儿童生存权是一项需要给予特殊、优先保卫的权利。日本学者大须贺明以为, 生存权是指健康且带有一定文化内涵的最低限度生活的权利, 最低限度生活是指人在肉体上和精神上能过像人
7、那样的生活。我们国家学者郝卫江以为, 生存不仅指一个人生而固有生命, 还包括在恶劣环境的威胁下获得生存;不仅包括衣食温饱, 还包括个人的快乐, 个人与别人及周围环境的和谐共生;不仅指生命的延续, 还要有尊严地活着。据此, 笔者以为, 儿童生存权应包括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是儿童生存应具备的生命安全和生活保障的基本权利, 详细包括生命权、健康权、温饱权等;二是儿童拥有快乐和享有尊严的较高层次的基本权利, 包括身份权, 受照顾权, 受抚养权, 不被虐待、剥削和遗弃的权利, 安全的社会环境权等。 以此观照, 当前我们国家留守儿童的生存权并没有得到真正实现, 怎样保障留守儿童生存权的实现已成燃眉之急。留守
8、儿童的生存现在状况不能得到有效的改善, 不仅影响到留守儿童个体的成长, 还直接关系到我们国家经济社会的平稳健康发展。因而, 怎样在法律制度上构建一个完善有效的留守儿童生存权保障体系, 是笔者以为亟待反思和解决的重要问题。 二、我们国家留守儿童生存权法律保卫缺乏的原因 我们国家当前尚未制定一部专门保卫留守儿童权益的法律, 留守儿童的法律保卫只能参照一般儿童保卫的法律。对于儿童生存权的法律保卫, 我们国家实行以(未成年人保卫法为主, 以其他保卫儿童出生与健康、医疗与卫生、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为辅的保卫体系。固然我们国家关于儿童生存权保障的法律法规不少, 但是对于保障留守儿童的生存权却是鞭长莫及。(未
9、成年人保卫法固然对儿童生存权提出保卫的要求, 但是在详细保卫措施的施行上并没有作出规定。其他法律法规固然在预防儿童出生缺陷、提高儿童健康质量、保障儿童食品安全和乘坐校车安全等方面起到了保障作用, 但是对于解决留守儿童生活、健康、安全等问题却是杯水车薪, 也没有起到 对症下药 的作用。能够讲, 对留守儿童的生存权的法律保卫是缺失的。 留守儿童生存权的利益诉求, 是在生活受骗父母抚养或监护缺位时能够得到相应的照顾和妥善地安置, 在健康上能享有最基本的医疗保健服务和医疗保障措施, 在安全上能够得到有效的引导和保卫, 在学习上能够享有充足的时间并得到学校和教师的帮助指导, 在亲子关系上能够享有与父母团
10、圆的时机和时间, 享有童年的快乐和尊严。然而, 在我们国家现有的儿童保卫法律机制下, 留守儿童这些最基本的生存需要是无法得到知足。 我们国家留守儿童生存权法律保卫缺失的原因, 笔者以为主要包括下面三方面: (一) 我们国家传统儿童观落后, 阻碍了儿童法律保卫体系的建构和完善。 我们国家传统儿童观是建立在 父权 统治观念下的, 儿童一般被看作家庭的附属品或牺牲品。即便在儿童被称为 小皇帝 的今天, 人们对儿童的认识仍未完全摆脱传统观念的束缚, 没有将儿童作为独立于成人的主体予以对待。传统儿童观导致了当前我们国家儿童权利观的落后, 固然我们国家法律成认儿童是权利的主体, 但是儿童作为权利主体的能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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