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的刑法保护现状与建议,法律毕业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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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们国家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的刑法保护现在状况与建议,法律毕业论文摘 要: 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使得网络文学发展迅速,网络文学作品数量的不断增加也导致了网络文学领域的各种着作权纠纷,由于网络侵权行为的犯罪成本较小,诉讼成本较大,导致网络文学着作权损害事件层出不穷。基于此,本文以网络文学着作权的刑法保卫为研究方向,对网络文学着作权的界定、法律特征、刑法保卫现在状况及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分析,并根据问题提出科学可行的改善建议。本文理论上丰富了相关研究,实践上为改善网络文学版权环境提出了理论参考意见。本文关键词语: 网络文学着作权; 刑法; 刑法保卫;一、网络文学作品着作权的界定及其法律特征一网络文学作品着
2、作权的界定本文中的网络文学作品指原创网络文学作品,即着作人利用移动设备或计算机,在互联网上进行创作、传播甚至出版发行的作品,网络着作权并不是一个明确的专有性名词,而是研究者为了更好地进行研究而使用的概括性名词,本质而言是文学作品着作权的网络衍生,并无法律上的特殊性质,仍属着作权范畴。但是由于互联网时代的发展迅速,网络文学作品快速的传播和发展导致了很多着作权侵权问题,因此有必要将网络文学作品着作权作为一个单独的概念进行研究和分析。二网络文学作品着作权的法律特征网络文学作品着作权的第一个法律特征为弱专有性。互联网时代的发展使得信息沟通变得愈加便捷,网络文学作品的传播也愈加容易,只要使用复制粘贴或在
3、网站中转发下载,就能够获得该作品的内容,甚至能够不经过着作人的同意,着作人的维权和合理权益的保障特别困难。第二个法律特征为无地域限制性。即由于网络空间的公开性和匿名性,网络文学作品的传播是不受地域限制的,甚至能够快速地传播到世界各地,因而,缺乏对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导致了网络文学作品着作权的保卫困难,不像传统的文学作品,有着天然的地域限制。二、我们国家网络文学作品着作权刑法保卫的现在状况及存在的问题一专门针对网络着作权刑法保卫的立法较少当下我们国家有关网络文学着作权保卫的法律法规数量较少,且大多都只是笼统地牵涉到了某些方面,并没有针对性地对网络文学着作权进行界定和保卫,这样的法律法规现在状况显然无
4、法知足现实需要,并且由此能够看出,我们国家的刑法针对这方面问题的保卫存在滞后性。较低的犯罪成本使得不法分子愈加猖狂,而司法审讯时的无法可依更是让知识产权类的犯罪无法被遏制。通过对其他发达国家的着作权刑法保卫体系的研究,能够发现很多国家都将网络文学着作权归入着作权的范畴,以着作权相关的法律条款来保卫网络着作权,这样的做法一方面确实能够遏制一部分重大犯罪,但是另一方面,对一些造成结果不严重、侵权行为不过分的犯罪行为却无法进行惩罚处置。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使网络着作权的重要性得到了加强,现有的民事和行政手段已经无法知足对其的保卫需求,因而,基于这些问题对刑法进行完善,加大刑法对网络文学着作权的保卫力度
5、是当下法学研究的一个重点。二现行刑法体系在网络文学作品保卫上存在滞后性我们国家的刑法制定于1997年,当时计算机还是一个较为新鲜的产物,对于其将来的发展也没有很明确的认知,因而在制定法律时并未很好地预见到网络技术将来的辉煌发展,导致很多罪名还是针对传统文学作品来制定的,例如 违法数额较大 等规定就很明显的具体表现出出了其滞后性。不完好的举证制度导致的举证困难也是刑法维权困难的一个问题,对盗版网站的处理惩罚较轻导致了对犯罪问题的威慑力缺乏,这些都是网络文学着作权的刑法保卫需要改善的问题。1 以营利为目的 无法顺应时代需求当下我们国家刑法上对于网络文学着作权的侵权行为还是以营利为主要侵权目的,基于
6、此来进行司法审讯和量刑,但是随着网络通讯技术的发展,人们的侵权目的并不仅仅仅是营利,更多地可能是一种猎奇心理或对网络文学作品收费情况的不满,因而,随着犯罪目的的改变和犯罪手段的多样化,刑法罪名在面对日新月异的网络文化产业上的滞后性就很明显地具体表现出了出来。在互联网时代,网络文学着作权的侵权行为大多并不是处于营利目的,这一主观要件限制导致了刑法保卫的滞后性,反观商标权和专利权相关的条文,这一构成要件已经被调整了。网络文学侵权行为中,很多侵权者并不是出于营利目的,但仍然对网络文学着作权进行了侵犯,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除此之外, 以营利为目的 这一构成要件使得被侵权人举证困难,被侵权人无法去寻找
7、侵权人的营利证据,也就无法获得权利保卫。并且,由于时代的发展,人们的观念也随之改变,很多人未经允许传播网络文学作品仅仅只是出于虚荣或猎奇心理,这固然导致了同样的危害结果,却无法被定性为犯罪事实。因而,我们国家的(新着作权法在制定时删除了这一限制,反观刑法在这方面仍有滞后性。2刑法罪名与信息化发展不相适应随着信息化技术的发展,侵权的手段越来越丰富、侵权行为的目的也越来越复杂,因而,当下刑法规定的罪名也显得滞后了。例如,有部分搜索引擎供给商,本着技术中立的理念,提供网络文学作品的部分内容,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网络侵权行为的不正之风。刑法制定的时代网络尚未普及,因而相关的罪名制定也是针对当时的网络时代,
8、所以到了今天,刑法的罪名已经无法和信息化发展相适应了。三、我们国家网络文学作品着作权刑法保卫的完善建议一立法层面上完善网络文学作品的刑法保卫体系1针对网络文学作品着作权制定专门的刑事法律当下,我们国家尚未有一部专门的刑事法律来保卫网络文学作品的着作权,这对于建立一个完善的保卫体系而言是非常不利的,当下急需一部专门的、针对网络文学问题的法律来整顿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不正风气。网络文学是基于互联网信息技术而产生的,因而,立法需要根据网络时代的发展。同时,制定专门的刑事法律需要考虑到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趋势,刑法的罪名制定要有前瞻性,着眼于将来十年内的网络发展可能性,并基于此来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真正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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