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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们国家司法会计鉴定制度的不足及优化建议分析,司法鉴定论文制度是指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它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构成、源于人类生产生活的特种习惯积累、根据一定法令礼俗约束、在一定范围内的人共同遵守的一系列规则的总称。司法会计是指犯罪案件中,对于针对经济方面的犯罪证据,如牵涉财政、金融、会计证据等,进行专门检查、取证,对涉案财务问题进行专门鉴定的法律诉讼活动。司法会计鉴定作为司法会计活动中的主要业务,在我们国家的发展历史并不长久,当下还存在众多缺陷,产生缺陷的主要原因,都与我们国家司法会计鉴定制度不完善有关,如鉴定权混乱、鉴定机构无独立性、鉴定缺乏统一标准等。由于制度中没有对这些问题明晰
2、规定,造成在实际执行时,司法会计鉴定活动无法真实、公允、科学、真实的开展。 一、我们国家司法会计鉴定制度的缺陷 一 司法会计鉴定人制度存在缺陷 在我们国家当今司法会计制度中,对司法会计鉴定人的相关规定并不完善,亟需补充。这种不完善主要表如今两个方面: 一是司法会计鉴定人的法律责任不明确; 二是没有明确的司法会计鉴定人出庭制度。 我们国家司法会计鉴定制度中,没有对司法会计鉴定人应承当的责任和义务进行明确规定; 对于司法会计鉴定人发生主观或客观过错,造成经济犯罪案件错判或错审,给鉴定人带来经济损失后应当承当何种法律责任,并没有明确规定。在司法会计鉴定实践中,假如司法会计鉴定人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报告
3、错误,或者与真实结论相反,由此造成的案件错判给受害人带来损失,司法会计鉴定人也应承当相应直接责任。但是这种责任怎样界定,则并未规定。 司法会计鉴定制度中对司法会计鉴定人的出庭制度也没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大多数司法会计鉴定人并不出庭,法庭仅仅依靠司法会计鉴定人的书面鉴定结果作为判罚根据,假如任何一方对案件物证鉴定有异议,则无法及时和鉴定人沟通沟通。 二 司法会计鉴定缺乏统一标准 司法会计鉴定标准是司法会计制度中忽略的另一个方面 司法会计鉴定标准难于文字的表述,由于鉴定种类复杂,无法用统一的标准概述。但是从制度层面缺少对统一标准的规定,没有一个规范,则对司法会计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准确性带来消极影
4、响。当下司法会计鉴定业务复杂,情况各异,无法用统一的文字的表述,更多依靠司法会计鉴定人的主观判定,如司法会计鉴定人的工作经历体验、使用工具、操作方式方法等,因而造成司法会计鉴定人只能够围绕司法会计鉴定程序的合法性、鉴定证据来源的事实性进行质疑,进而出现同一个经济案件的会计物证,不同的司法会计鉴定人进行鉴定,可能会产生不同结果的现象。 三 没有统一的司法会计鉴定权 我们国家司法会计鉴定制度中,对于司法会计的鉴定权并没有明确规定,经过翻阅资料,我们国家当前三大诉讼法中对于司法会计鉴定权的归属并不统一。如在对司法会计鉴定人的指派上,公安、检察、司法三个机关,能够在诉讼阶段,分别聘请司法会计鉴定人进行
5、鉴定活动。由于司法会计鉴定人在对物证的鉴定、判定上存在差异,有可能造成对于同一份鉴定材料,公安、检察、司法三部门得到不同的鉴定结果,不利于案件审理开展,给司法会计鉴定的公信性带来不利影响。 四 缺少司法会计鉴定质证制度 质证的实际内容是在审讯中,对于诉讼方面给出的证据,当事人和该当事人的代理人都能够提出怀疑和疑问。在我们国家的司法会计鉴定制度中,对于质证的规定存在明显缺失。 我们国家(行政诉讼法第 31 条、(刑事诉讼法第 42 条、(民事诉讼法第 63 条,都对案件审办经过中的质证制度进行了规定,要求一切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并且属实后才能够作为定案的根据使用。对于专门的特殊案件,三大诉讼法规定,
6、相关部门能够聘请或指派社会专业人士作为司法程序鉴定人,提供科学鉴定服务和书面鉴定结论,构成质证,作为案件办理的专业法律根据。 然而在司法会计鉴定实践中,由于在制度规定上存在缺乏,司法会计鉴定在一定程度上还流于形式,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发挥。在我们国家当下司法会计鉴定活动中,其问题主要表现为鉴定人出庭率底、技术参谋未有效实行、穿插询问制度未有效执行、控辩双方质证地位明显不平等等。 二、对完善我们国家司法会计鉴定制度的建议 一 完善司法会计鉴定人制度 司法会计鉴定人是司法会计鉴定这一环节中非常重要的人,占有重要地位,是司法会计鉴定工作的首要问题。由于司法会计鉴定由于司法会计鉴定既牵涉到了法律相关知识,
7、又需要鉴定人具备良好的会计素养,在两方面都有足够的学识,并能够将这些学识灵敏运用,发挥自我才干能力,做好工作。所以,在鉴定人就业前需要进行严格的考核以及审查,通过审查才有就业的资格。因而,明确司法鉴定人考核办法,并完善成为相应的制度非常有必要。第一,建立司法会计鉴定人资格统一考试,对考试人的会计、审计、调查、问题分析、语言表示出、法律知识进行考核,考核通过后才能够从事司法会计鉴定活动;其次,充分利用社会上的会计师、审计师、税务师,对这些会计专业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把握了基本法律知识后,能够成为司法会计鉴定人; 三是加强司法会计鉴定人的实习、培训、考核和后续教育制度,如获得司法会计鉴定人资格的
8、人员,必须在指定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培训和实习才能上岗。对于司法会计鉴定人和其执业证书,进行定期年检,假如参加了该年年检,但是却没有通过,或者因逃避、遗忘等原因此未参加年检,那么下一年度就不能从事该工种,进行会计鉴定工作。 二 从制度方面完善司法会计鉴定工作标准 司法会计鉴定的结果往往会影响法律审讯结果,专业度很高,由于它同时也具有技术性,所以需要对该项技术操作进行规范,落实一致的技术指标,进而使审讯结果更为客观公正。 经济业务千差万别,需要鉴定的部分林林总总,假如没有一个客观标准,仅凭鉴定人员依靠经历体验主观判定,那么必将为鉴定结果带来风险。应该从下面六个方面完善司法会计鉴定标准,一是确定司法
9、会计鉴定在不同类型不同作案方式方法的案件中,应该从哪些方面去进行鉴定,获得证据; 二是确定鉴定手段标准,鉴定手段即鉴定方式方法,必须有统一的鉴定方式方法,才能得到一致的鉴定结论; 三是通过和已明确的检验标准进行比拟,规定好哪种情况下能够断定涉案单位财务方面以及资金情况方面出现了变动; 四是综合判定标准,就是在当出现特殊情况时财务活动未出如今上述规定中 ,通过把该单位整体财务情况进行纵向横向比照等方式方法得出结论; 五是鉴定结论用语标准,即鉴定人得出鉴定结论后,怎样科学的表述,不能让模棱两可、含糊其辞的词语。六是鉴定结论报告标准,也就是要有一个规定的报告板式,哪些数据、内容需要罗列在报告中,结果
10、写在哪里等,都要统一。 三 完善司法会计鉴定质证制度 质证 是普通法律中 正当法律程序 最重要的内容,公正公平是法律法规执行时候的首要条件,质证的存在能为法律的公正带来保障,是审讯的重要根据,让法官能在判决时更少的产生偏颇和失误。完善司法会计鉴定质证制度,要从下面四方面入手: 一是规范司法会计鉴定人出庭制度,既保证司法会计鉴定人出庭作证,又要保障鉴定人的安全; 二是完善 技术参谋 制度,聘请社会上优秀的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等为司法会计鉴定活动提供智力支持; 三是建立并完善开庭前鉴定结论展示程序,即在开庭前控辩双方就要把会计鉴定结论进行展示,为案件审理提供佐证; 四是针对司法会计鉴定结果,完善
11、穿插询问制度,通过穿插询问,确定司法会计鉴定结果的真实性。 三、总结 当下我们国家司法鉴定还不够完善,但随着法治社会的到来,将来可能会发展成为一个全民守法全民懂法的社会,所以司法鉴定制度必须加以完善,并且应尽早提到日程上来。但是,我们国家司法鉴定只经历了四、五十年时间的沉淀,与发达国家相比,在制度层面还存在着很多漏洞。要想构成一套完好的司法鉴定体系需要注意很多细枝末节,需要时间累积,不能一步登天,只能在实践中逐步完善和发展。只要具备了完备的制度,司法会计鉴定活动才能公平、公允地开展。能够看到,随着我们国家当下经济社会不断发展、法制建设不断深切进入,司法会计制度建设也将在这些变化中不断完善和发展。只要对当下司法会计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有深入的认识,针对这些问题提出有效的解决思路,才能建立起和国情、社会相符的鉴定体系,才能使国家法律和经济严密、有机的联合在一起。 以下为参考文献: 1王民治。 完善司法会计鉴定制度的考虑J. 云南财经大学学报,200612 . 2罗勇。 司法会计鉴定制度研究D. 广州: 暨南大学。2018. 3骆玉兰。 司法会计鉴定的问题研究D. 哈尔滨: 哈尔滨工业大学,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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