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红色文化旅游的法律问题与保障措施,知识产权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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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部红色文化旅游的法律问题与保障措施,知识产权法论文摘 要: 在和地方大力推动红色旅游产业发展和全面依法治国的历史背景下,红色文化旅游的法律保障问题被提上了重要议事日程。寻找西部红色文化旅游发展经过中的法律问题,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并探究相应的法律保障对策,能够为西部旅游产业振兴提供理论根据和法律制度支撑。 红色旅游是指以中国领导人民在革命和战争时期建树丰功伟绩所构成的纪念地、标志物为载体,以其所承载的革命历史、革命事迹和革命精神为内涵,组织接待旅游者开展缅怀学习、参观游览的主题性旅游活动。 十二五 规划期间,出台了全国红色旅游发展规划纲要,决定将红色旅游内容进行拓展。红色旅游的内涵得到了丰富和
2、发展,成为一种文化性旅游活动。的十九大以来,红色文化旅游发展迎来了新的历史机遇,展现出蓬勃的生机。西部红色旅游产业近年来快速发展,成为拉动当地经济增长的新引擎。而法律没有为其红色旅游产业发展发挥应有的保障作用,引发了众多法律问题,这些问题阻碍了西部红色旅游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西部红色文化旅游现存法律问题 一红色文化旅游知识产权保卫难 近年我们国家红色旅游发展迅速,但是立法保障迟迟没有跟上。红色旅游中的知识产权保卫以及相应的法律监管还是那样缺失,国内也缺乏统一的上位法与地方性立法规范,不利于红色旅游的发展。1红色文化旅游不同于传统旅游,红色旅游景区更多提供应游客红色的精神气氛,是学习革命精神提高
3、个人精神境界修养的良好途径,有相比一般景区更为独特的教育功能。而红色景区实现这些功能的常见途径即为红色表演和情景体验,如三亚的(红色娘子军实景演艺或知青故居和铁业社物资购买都能给游客带来身临其境的感受而更好到达感受红色气氛的效果,而这华而不实也出现很多知识产权保卫问题亟需立法予以完善。 西部红色旅游产业近年来快速发展,成为拉动当地经济增长的新引擎。 二法律对安全保障问题的责任划分有待进一步明确 (旅游法和对旅游者、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者以及在应对旅游突发事件中的责任都进行了规定,但是详细权责划分方面仍然特别模糊。尤其在安全保障义务方面的划分愈加模糊,2仍然存在对保卫主体界定比拟狭窄的问题。3(
4、旅游法第七十九条规定: 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旅游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这一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七条有照应却不完全同步,并且华而不实相应的安保措施的标准却一直没有明确,这使得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等游客发生安全事故纠纷的解决经过中容易出现多方相互推诿现象,不利于游客权益保障和景区长远发展。 三解决旅游纠纷的相关成本高昂 第一,西部红色旅游景区的游客大多都是外地游客,具有游览时间短、流动性强的特征。当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旅游纠纷后由于争议标的较小,不愿意通过复杂的诉讼程序而倾向于选择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第二,在调解
5、中经营者充分利用旅游者时间有限和 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的心理,让旅游者做出更多让步。第三,西部红色景区尚未设立旅游速裁法庭或旅游巡回法庭,繁简分流机制改革任重道远。根据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经常耗时数月。调解方式和诉讼方式都无法兼顾效率和公平,尤其是诉讼程序无法知足当事人快速解决纠纷的需要。西部红色景区亟需建立高效的旅游纠纷解决平台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4 西部红色文化旅游振兴窘境的原因分析 一红色旅游中知识产权损害具有特殊性 第一,红色旅游资源地域分散性强,侵权容易维权难。 红色旅游文化资源在我们国家分布非常广泛,1840年以来一百七十多年的中国近当代历史,发生的中国人民反
6、对外来侵略、奋勇抗争、发奋图强、艰辛奋斗,充分显示伟大民族精神的重大事件、重大活动和重要人物事迹的历史文化遗存,都能够是红色旅游资源,而且红色旅游资源不仅包括自然资源,也包括人文资源,各地具有各地的不同特色,极具多样性,这些特点加大了红色文化旅游资源知识产权保卫的难度。 第二,红色旅游资源商标抢注现象严重。 随着社会文明的日益发展,红色旅游越来越遭到人们的关注与欢迎,红色旅游资源背后的品牌价值被人更广泛地注意到,商标蕴含的宏大品牌价值被一些心怀叵测的人通过抢注来用以谋取不当利益,而商标抢注行为,一直是我们国家司法实践面临的难题。5商标注册申请人不乏商贸公司甚至金融信息服务公司等与红色文化毫不相
7、干的主体,红色文化资源作为一种特殊的文化符号华而不实承载了特殊的民族感情与中国革命文化,其价值应具有公益性,而针对红色文化旅游资源的商标抢注行为应区别于一般商标抢注行为,由于这不仅不利于景区权益,更是伤害了红色文化资源这种难得珍贵的精神财富。对于这种现在状况,现行的旅游法和知识产权法都没有能给予特殊保卫。 第三,红色旅游资源知识产权损害具有综合性。 学术界公认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利,但是红色旅游资源开发中产生的知识产权由于红色资源的特殊性却具有公共性质。红色资源在我们国家是一种国家精神与民族精神的重要载体,是所有人所共同拥有的精神财富,本质上红色资源归国家所有,而用于旅游开发则意味着景区能够借此
8、为个人谋求财富。因而,红色景区的开发既有公共性的一面也有私人性的一面,红色旅游资源开发经过中产生的知识产权侵权损害的救济仅从私法层面上显然不够。 二旅游各介入方责任划分不明确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 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当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里法律没有规定旅游辅助者对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旅游者的相应安全保障义务,却规定了经营者有相应的义务,而且何谓 相应的 安全保障措施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标准,导致此类游客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旅游者、旅游辅
9、助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责任分配问题便会非常棘手。 例如下面一起纠纷,2021年9月15日,涂淼儿与涂昆杰与陕西中青旅签订国内旅游 一日游 合同,旅游线路和景点为壶口瀑布,2021年9月15日下午14时左右,涂昆杰在景区的标志性大石处拍照,因路面不平,涂昆杰为礼让其他游客不慎跌倒后滚落至护岸下方,后因颅脑损伤死亡,死者家属涂淼儿、涂佳莹、涂东儿向法庭明确其要求陕西中青旅与黄河壶口公司就本案承当侵权责任。本案中一审法院基于陕西中青旅所选择的旅行地点也无不适宜老年人活动之处,涂昆杰的死亡结果与其本身年龄和身体状况无关,陕西中青旅对景区内部设施和环境无控制权,对该部分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其所选择的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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