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生态环境用水法律保护现状分析,法学毕业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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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们国家生态环境用水法律保护现在状况分析,法学毕业论文内容摘要:生态环境用水是维护生态安全、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内容。概述了我们国家生态环境用水法律保卫的进展,即明确了生态环境用水的法律地位及用水顺序,分析了生态环境用水法律保卫存在的问题,并指出为保障社会公共利益,我们国家生态环境用水的法律保卫必须进一步加强。详细建议是:不仅应确立我们国家生态环境用水分配的责任主体,也要明确生态环境用水保卫的责任主体;应加强生态环境用水信息公开,实现公众介入环境公益诉讼的低成本或零成本,完善生态环境用水公众介入机制;应强化监管根据的系统性,加强监管主体之间的联动,完善生态环境用水的监管体系。 本文关键词语:
2、生态环境用水; 法律保卫; 社会公共利益; 问题; 建议; 生态环境用水是维护生态平衡、支持人类本身及其经济社会发展必不可少的要素,通常指维持某一生态系统基本需求的最低水量和适当水质。生态环境用水作为法定用水,必须知足生态系统的用水需求,维持生态环境的可持续性,具有重要的生态价值1。的十八大以后,我们国家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了整个国家法治化、制度化的轨道。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2021年我们国家(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指出:要全力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科学确定生态流量,实现可持续发展,生态环境用水保障被提升为国家发展的重要战略。生态环境用水关系社会公共利益,事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绿色化发展的中国梦,
3、必须通过完善的法律予以有力保障。 1 我们国家生态环境用水法律保卫的进展 在利益法学派看来,法律的本质任务是调整各种利益冲突,利益以及对利益所进行的衡量是制定法律规则的详细要素。庞德将利益分成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提出法律应该对社会利益加以衡量和优先考虑。实证社会学派注重对社会公共利益的考察,以为公共利益侧重于利益的内容性质,社会利益侧重于利益的主体,而社会公共利益兼具利益主体和利益内容,强调其公共性,利益主体是整体社会。从社会公共利益出发,我们不仅要知足社会成员经济和精神生活上的利益要求,还要符合文明社会的整体发展需求。生态环境用水作为维持水生态平衡的需水量,对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有着
4、重要影响,是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物质根基2。我们国家法律对生态环境用水的法律地位及用水顺序予以规定,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保障。 1.1 明确生态环境用水的法律地位 (中国宪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国家保卫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包容了对生态环境用水的保卫。(中国水法(下面简称(水法)第四条规定: 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指明了生态环境用水的法律地位,并将 生态环境用水 作为法律概念予以确定。除此之外,在我们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中,也有对生态环境用水法律地位的描绘叙述。如(中国水污染防治法(下面简称(水污染防治法)的立法目的就在于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毁坏
5、;(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对生态环境应急用水进行了制度保障。 由于社会公共利益强调了全社会作为系统、整体所具有的利益,凝结着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的价值追求,社会公共利益的实际利益载体是社会公众,这就意味着社会公共利益受损会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受损。我们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在水资源规划、水资源分配经过中,将 生态环境用水 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注重保障生态环境必要用水量,躲避水资源短缺对社会公众造成损害,具体表现出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卫。 1.2 规定生态环境用水的顺序 社会公共利益既包括个体私益又涵盖了公共秩序,兼具对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保卫,是社会成员对社会发展所进行的长远考虑,立法层面上实现社会公共利
6、益之目的在于维护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关于生态环境用水的顺序,我们国家(水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知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在干旱和半干旱地区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用水需要。 生态环境用水在水资源配置顺序中,同农业、工业和航运用水等共处于第二顺位,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优先。不管在丰水地区还是干旱、半干旱地区,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得以保障后,就要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用水需求,包括生态环境最低需水量和适当水质。国家水利部印发的(水权制度建设框架中,也要求 在充分考虑区域水资源量以及区域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情况的基础上,科学地进行水量
7、分配 ,将生态环境用水视作进行水量分配的前置性要件。我们国家生态环境用水顺位的规定,有利于宏观控制和微观定额相结合进行水资源调配,进而实现生态健康和社会发展的共赢。 2 我们国家生态环境用水法律保卫存在的问题 生态环境用水若要知足社会公共利益诉求,某一生态系统最低需水量和适当水质必须得以保障。当前,我们国家关于生态环境用水保障的责任主体不够明确,缺乏完善的监督体系和机制,不但容易造成生态环境用水适当水质难以保证,而且致使生态环境用水水量配置发生动摇,生态环境用水被运用到工业生产等其他需求中去,阻碍了资源永续利用,有损公众长远利益。而知足社会公共利益的价值诉求,就是要实现资源可持续利用、社会可持
8、续发展3。 2.1 生态环境用水的责任主体不够明确 保障社会公共利益,要求明确生态环境用水责任主体,加强水质管控。水质条件是衡量生态环境用水质量的重要因素,适当的水质保障能够提供更多能够利用的水资源,推进水生态平衡,使公众在良好的水生态环境中获益;一旦水质条件恶化,生产生活用水皆会遭到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必将遭受损害。我们国家生态环境用水分配责任的主体比拟明确,(水法、(取水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组织施行,各级水行政部门是生态环境用水分配责任的主体。 但是,我们国家生态环境用水保卫的责任主体不够明确,地方、水行政部门以及环境保卫部门都享有详细的管理职责。
9、例如(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卫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下面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迫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当,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下面罚款,并能够责令停产整顿。 除前款规定外,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和环境保卫主管部门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环境保卫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下面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迫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当,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下面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环境保卫主管部门能够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责令停产整顿。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
10、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根据职权,按照前款规定采取措施、给予处理惩罚。 在本条共三款的规定中,对县级以上环境保卫主管部门的执法范围以兜底条款的形式进行了确认,而第三款规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的执法权又对其进行了详细划分,致使不同行政机关在管辖上产生冲突。除此之外,第二款规定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并没有详细量化标准,能否构成情节严重完全由县级以上环境保卫主管部门进行认定,行政职权的分配不尽合理。实践中,环境保卫部门依法对符合条件的单位颁发排污许可证,并享有检查权、监督权,但最终决定企业命运走向的则是地方(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
11、第二款规定,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卫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批准,责令关闭。即只要人民才有权利决定企业的存废)。在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的博弈中,部门经常难以取舍,致使一些排污企业危害生态环境。地方经济利益保卫对社会公共利益所造成的损害,表现为对不特定多数人基本生存条件的损害。即使实行了问责制度,若没有一定时间积淀,短期内社会效用还达不到理想状态。水质遭到毁坏导致可利用的生态环境用水减少,水生态平衡被打破,减缓了社会发展速率,危害着社会整体的公共利益。 2.2 生态环境用水的公众介入缺乏 生态环境用水是保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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