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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杀事件中起哄者承担的法律责任分析,法律毕业论文内容摘要:自杀事件的起哄者以言语和行动刺激自杀者, 强化了自杀者的决心, 扰乱社会秩序, 具有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 应当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起哄者的法律责任, 应当坚持行政违法责任为主、民事责任为辅, 特殊情况下承当刑事责任的原则。为了落实起哄者的法律责任, 有必要通过立法确认起哄行为的法律责任、积极行为、建立信誉约束机制, 并且允许自杀者亲疏或者检察院提起诉讼。 本文关键词语:自杀事件,起哄者,法律责任,社会危害性 在我们国家, 自杀事件中往往存在很多起哄者, 他们通过语言或者行动刺激意欲自杀者, 是一种漠视别人生命、有违伦常的现象。但这些人
2、能否应承当法律责任的问题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甘肃女孩跳楼自杀事件中, 起哄者的言论攻击促使了女孩最终选择自杀, 后经媒体报道, 举国哗然。怎样有效的减少自杀的起哄者, 净化社会空气, 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崭新课题。本文以为, 自杀事件中起哄者频频出现的关键原因是法律责任的缺位, 因此应当确立起哄者的法律责任。之所以要求自杀事件中的起哄者承当法律责任, 原因在于一方面起哄行为强化了自杀者的自杀决心, 另一方面扰乱了社会秩序, 具有社会危害性。本文在分析自杀事件中起哄者的特点以及危害性的基础上, 通过文献查阅、调查研究、比拟研究等方式方法, 结合相关法学知识及理论, 分析其承当法律责任的必要性,
3、 并研究起哄者的责任追查的措施。 1 自杀事件中起哄者及其行为的特点和危害 自杀事件的起哄者是颇具中华特点的群体, 他们往往以一种旁观者的形象存在, 以语言和行为刺激自杀者, 因此具有一定的危害。通过对现实的考察, 本文将总结自杀事件起哄者的概念、行为特点以及危害, 进而为其责任的研究提供基础。 1.1 自杀事件中的起哄者及其行为的特点和危害 起哄 在汉语里是指 很多人在一起胡闹生事、捣乱 。自杀事件的起哄者是一种特殊的群体, 是指在自杀事件中, 通过语言、行为刺激意欲自杀者, 对自杀者的生命安全采取一种听任态度的人。如用具有煽动性的语言刺激自杀者, 将欲自杀者的视频上传至社交网站或直播平台,
4、 引起网络围观等。自杀事件起哄者可能是一个人, 可以能是多个人。把握自杀事件的起哄者的概念, 是对起哄者进行界定的前提。 应当将自杀事件的起哄者与单纯的围观者相区别。单纯的围观者是以看热闹的心态, 在自杀现场驻足围观, 并不用语言和行动去刺激自杀者的人。自杀事件的起哄者和围观者有一部分是重合的, 即自杀事件的起哄者中有一部分属于围观者, 但是围观者并不一定都是起哄者, 这一点应当界定清楚。 1.2 自杀事件起哄者的构成要件 基于自杀事件的起哄者的概念及特点, 本文以为, 自杀事件的起哄者应当符合下面构成要件。 1.2.1 发生于自杀事件中 构成自杀事件的起哄者, 前提是应当发生在自杀事件中。一
5、般而言, 自杀事件中的起哄者有两种:一种是自杀现场的起哄者;另一种是通过网络等自媒体关注自杀事件的起哄者。前者是最为常见的起哄者, 后者是网络时代产生的起哄者。甘肃女孩跳楼事件中, 由于女孩将自杀状态发布到了自媒体上, 因此在自媒体上刺激女孩跳楼自杀的人, 可以以被认定为自杀事件的起哄者。因此, 构成自杀事件起哄者的基础条件便是发生于自杀事件中, 而自杀事件中, 能够分为自杀现场和自媒体两个场景中。 1.2.2 以语言和行为刺激自杀者 自杀事件的起哄者的关键要素在于以语言和行为刺激自杀者。以甘肃女孩跳楼事件为代表的众多自杀事件中, 起哄者的显著特点便是利用语言和行为刺激自杀者。比方, 甘肃女孩
6、跳楼事件中, 有视频显示多名围观者在楼下喊 跳啊!怎么还不跳 等, 这些语言明显具有刺激自杀者的性质。另外, 还有有些人会在自杀现场做出刺激自杀者的手势, 有的甚至会阻挠对自杀者的救援, 这些行为使得他们明显区别于纯粹的围观者, 同时也使得他们的行为具有了一定的危害性。 1.2.3 对自杀者的生命持听任态度 从心理状态来看, 自杀事件的起哄者明显对自杀者的生命健康持一种听任态度。首先, 起哄者会以为自杀者的生死与自个无关;其次, 起哄者明知自个的行为可能会刺激自杀者真自杀, 但是采取一种听任无所谓的态度, 是对别人生命健康的极大漠视。自杀事件起哄者的听任态度, 使得他与围观者相区别, 而且使得
7、他们具有较强的主观恶性。 1.3 起哄者的危害 大量的事实和报道显示, 自杀事件的起哄者具有显著的危害性, 其危害性主要具体表现出在两个方面:第一, 强化自杀者的决心;第二, 危害公共秩序。 1.3.1 强化自杀者的决心 自杀事件中, 自杀者一般处于崩溃的边缘, 内心极其敏感, 很容易遭到外界的刺激。自杀事件的起哄者在现场用语言或者行为刺激自杀者, 很容易使自杀者陷入崩溃。另外, 现实中, 还有一些自杀者实际上可能还未建立自杀的决心, 处于想自杀而不敢自杀的状态。当存在起哄者时, 自杀者可能会陷入 骑虎难下 的尴尬境地, 最终不得不跳。正如有人指出:在脆弱的生命面前, 任何不当行为都会刺激轻生
8、者, 让其 骑虎难下 , 甚至放大负面心理, 抵消救援人员的施救效果。自杀事件中的起哄者, 强化或者刺激自杀者的自杀决心, 可能使得自杀者陷入情感绝境, 危害极大。 1.3.2 危害公共秩序 实际上, 自杀事件的起哄者不但强化自杀者的决心, 其对公共秩序也造成损害。首先, 起哄者用语言和行为刺激自杀者, 表现出对生命的漠视和不尊重, 这种现象有违社会公德, 会伤害社会公众的感情;其次, 起哄者往往表现为在现场围观, 可能导致交通堵塞、影响公众的正常生活;最后, 部分极端的起哄者甚至会阻挠救援机关对自杀者的救援, 贻误救助自杀者的最佳机会, 进而毁坏了行政管理的秩序。比方, 甘肃女孩跳楼事件中,
9、 部分起哄者便阻挠有关部门进行救援, 具有较大的危害性。 2 起哄者承当法律责任的必要性 理论上, 一个行为要承当法律责任, 需要具有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性, 并且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之所以以为自杀事件中的起哄者应当承当法律责任, 是由于起哄者主观上有恶性, 客观上存在社会危害性, 而且其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1 主观恶性 自杀事件中的起哄者具有较强的主观恶性, 主要具体表现出在:第一, 起哄者的起哄行为是对别人生命的一种漠视, 有违伦理道德;第二, 起哄者对于自杀者的自杀行为, 采取一种希望或者听任的态度, 即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存心故意。有的起哄者, 出于一种阴暗心理
10、, 希望自杀者选择自杀行为;而更多的起哄者, 对于自杀者的自杀行为, 并不排挤。他们在明知道自杀者有自杀倾向并且自个的言语行为刺激可能会导致自杀者真正施行自杀行为的情况下, 用言语、动作对自杀者进行煽动、刺激或嘲讽。因而, 起哄者具有较强的主观恶性。起哄者主观上的恶性, 是要求其承当法律责任的基础之一。 2.2 客观危害性 理论上, 要求某行为承当法律责任, 应当具有一定的客观危害性, 十分是社会危害性。前已述及, 自杀事件中的起哄者具有危害性, 包括但不限于:第一, 强化自杀者的决心;第二, 危害公共秩序。起哄行为所起到的强化自杀者决心、危害公共秩序后果, 具体表现出了较强的社会危害性。因此
11、, 起哄者起哄行为的客观危害性, 是要求其承当法律责任的客观条件。 2.3 起哄行为与自杀行为、公共秩序毁坏有的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同样是要求行为人承当法律责任的核心要件之间。本文以为, 起哄行为与危害结果直接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详细具体表现出在两个方面:第一, 起哄行为与自杀行为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第二, 起哄行为与公共秩序毁坏存在因果关系。首先, 起哄行为与自杀行为的因果关系具体表现出在, 强化自杀者的意志, 甚至迫使自杀者不得不 自杀 其次, 起哄行为往往占据公共交通要道, 导致社会和市场秩序被毁坏。起哄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也是要求起哄者承当法律责任的重要基础。 3 起哄者承当
12、的法律责任类型 论证起哄者法律的必要性是基础, 建构科学法律责任体系是关键, 本部分基于起哄者的特点以及相关法理, 明确起哄者应当承当的法律责任的种类, 基本的原则是:行政违法责任为主体、民事责任为辅, 特殊情况下承当刑事责任。 3.1 行政违法责任为主 由于起哄者的起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 但往往还未到达承当刑事责任的严重程度, 因此应当要求起哄者承当行政违法责任。对于起哄者, 能够根据(治安管理处理惩罚法, 根据其违法的情节, 给予 警告、罚款或者行政拘留 的行政处理惩罚。详细而言, 对于初犯或者情节稍微者, 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理惩罚;对于起哄较为活泼踊跃者, 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理惩罚;对于情
13、节严重者, 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能够给予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理惩罚。由于起哄行为主要违背的公共秩序, 因此起哄者应当以承当行政违法责任为主。 3.2 民事责任为辅 由于起哄行为是对自杀者生命的漠视、具有强化自杀者自杀决心、影响救援的作用, 因此假如在自杀事件中, 出现了自杀者伤亡的情况, 那么起哄者应当对自杀者伤亡承当民事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给, 起哄者主要要承当赔礼道歉和赔偿精神损失的责任。详细而言, 假如自杀者自杀未遂, 那么起哄者应当向自杀者承当赔偿责任;假如自杀者自杀身亡的情况下, 那么起哄者应当向自杀者的近亲属或者继承人承当赔偿责任或者赔礼道歉。当然, 民事赔偿责任主要是起哄
14、行为较为严重, 而且自杀者出现伤亡的情况下才存在, 因此是一种辅助责任。 3.3 特殊情况下承当刑事责任 对于情节十分恶劣, 且造成严重后果的起哄者, 能够要求其承当刑事责任。比方, 聚众起哄, 阻拦救援, 并且导致自杀者死亡, 能够构成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再比方, 采取过激言行, 并希望自杀者自杀的, 构成 存心故意杀人罪 。当然, 由于刑事责任属于最重的责任, 因此只要特殊情况下, 才能够要求起哄者承当。仅限于情节十分严重、态度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的起哄者。 4 起哄者法律责任的承当保障措施 前文已经述及起哄者应当承当何种法律责任, 但 徒法缺乏以自行 , 要求起哄者承当法律责任不能只靠
15、宣传, 还需要完善立法, 积极履行责任, 且允许亲属或者检察院起诉起哄者。 4.1 通过立法确认起哄行为的法律责任 当前来看, 我们国家立法对于起哄行为的法律责任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因此要起哄者承当法律责任的前提和基础在于完善立法。基于对起哄行为特点和危害性, 立法的完善能够从下面两个方面开展:第一, (侵权责任法中, 将 起哄行为 作为一种特殊侵权行为, 规定该中行为的民事侵权责任;第二, (治安管理处理惩罚法中, 将 起哄行为 纳入行政违法行为的范畴, 并且规定明确的行政违法责任。假如有可能, 将来修改刑法时, 将严重起哄行为, 列为 辅助自杀行为 。 4.2 应当积极履行责任 起哄行为实
16、际上是对 社会风气 的极大毁坏和污染, 而且对社会秩序造成毁坏。因此, 应当积极履行责任, 采取措施治理起哄现象。详细而言有两点:第一, 应当加强宣传, 将起哄行为, 作为反面例子, 进行批评教育;第二, 公安机关应当积极履行职责, 对于起哄行为, 不能听之任之, 应采取行动, 使起哄者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4.3 建立信誉约束机制 信誉约束机制是对社会行为进行规范的重要工具和手段。为了有效打击起哄行为, 能够将信誉约束机制纳入 起哄行为 的治理。对于严重的起哄者, 能够列入黑名单, 并纳入各地的信誉记录, 使之利益遭到限制, 进而起到警示起哄者和社会公众的作用。 4.4 允许自杀者亲属或者检
17、察院起诉起哄者 民事责任的承当需要受害人主张或者起诉损害人才能够承当。因此, 对于自杀事件中的起哄者, 要求其承当民事责任的前提是, 允许自杀者的亲属起诉起哄者, 要求其承当民事责任。而对于没有近亲属或者继承人的自杀者, 应允许检察院作为诉讼代表人, 起诉起哄者, 进而伸张正义。起哄者损害了自杀者的生命健康权, 危害了公共秩序, 具有较大危害性, 允许自杀者亲属或者检察院起诉起哄者, 有利于维护自杀者及公众的合法权益。 结束语 自杀事件的起哄者主观上存在恶意, 客观上存在社会危害性, 而且与自杀行为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因此应当要求其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起哄者的特殊性决定了, 要求起哄者承当法律责任有赖于积极履行责任。起哄行为作为一种不良的社会现象, 对其进行治理应当坚持多措并举。相信通过法律责任的设定和实现, 有助于减少起哄行为, 净化社会空气, 重树社会正义。 以下为参考文献 1 姜伟超.法律不会放过妨害救助的起哄者N.海南日报, 2021-6-28 (A4) . 2 张惠萍.论法律责任的概念J.甘肃联合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05, (1) . 3 杨立新.侵权责任法 (第三版) M.法律出版社,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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