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和解公诉案诉讼程序的制度设计不足及完善,刑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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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和解公诉案诉讼程序的制度设计不足及完善,刑法论文2020 年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增设了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尽管新刑事诉讼法仅有三个法律条文规定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但是刑事和解的适用从自诉案件扩大到部分公诉案件充分表示清楚了刑事和解的理念已经从司法实践中的探寻求索演变为刑事诉讼法律中的制度雏形。 这种昭示司法理念转变的新诉讼程序符合刑事诉讼程序发展的世界潮流,同时也是我们国家司法实践经历体验在立法上的真实反映。本文试对新法刑事和解三条规定解读,并在准确把握刑事和解制度的主旨前提下,分析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制度设计之缺乏并提出完善之策。 一、刑事和解理念应
2、逐步确立为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刑事和解理念是在我们国家构建社会和谐社会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社会背景下出现的一种对现行刑事司法体制具有冲击力影响的司法理念,这种理念是在我们国家刑事司法理论和实践发展的不断激荡冲突中成熟和发展起来的。立法者在归纳和总结实践经历体验的基础上,在新刑事诉讼法中增设的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中将刑事和解理念转变成为的法律的详细规定。然而,从新法增设的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规定来看,刑事和解理念的重要性并没有被显示出来。新刑事诉讼法第 278 条规定,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
3、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第 279 条规定,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能够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能够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理惩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稍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能够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能够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理惩罚。 从以上两个法条的规定我们不难看出,刑事和解作为一种重要的诉讼理念,已经贯穿于刑事诉讼侦查、起诉到审讯的各个诉讼阶段并且在不同阶段有着不同的详细表现形式。 鉴于刑事和解理念对整个诉讼程序的影响,新刑事诉讼法仅在第五编十分程序中对刑事和解加以简单规定的做法与刑事和解理念在刑事诉讼中日益加强的重要地位明显不符。很多法学家以为刑事和
4、解理应被确立为一项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对于什么样的理念能够或者应该被确立为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我们国家刑事诉讼法学界当前还没有统一的认识。代表性的定义一般都把能够贯穿刑事诉讼全经过看作是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必备要件。陈光中、徐静村以为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经过或者主要诉讼阶段,对刑事诉讼的进行有普遍指导意义,为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介入人进行或参加刑事诉讼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 谢佑平、万毅以为 刑事诉讼法原则,指的是贯穿于刑事诉讼全经过的、对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和施行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和规范作用的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介入人在进行或者介入刑事诉讼时必须遵循的行为
5、准则。 新法规定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贯穿于刑事诉讼的侦查、起诉、审讯甚至执行阶段,这足以证明新法已经认可刑事和解理念。因而,把刑事和解确立为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既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表现,同时也知足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内在要求。 新刑事诉讼法固然规定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但是详细的操作施行还有待完善,刑事和解上升为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后就能发挥其弥补法律规定缺乏和填补法律漏洞的功能。 另外,尽管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只是适用于特定轻罪案件中,但是很多学者也支持刑事和解的精神可以以用来解决其他重罪案件。事实上司法实践中已经有不少成功适用刑事和解的
6、精神来处理重罪案件的先例。刑事和解理念如将来被确立为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对于那些法律没有规定能够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来讲,适用刑事和解可以以找到法律根据,这样更有助于刑事和解制度的功能和价值的实现。 二、刑事和解程序规定略显简单,应尽快完善 根据新法规定,当事人达成和解的条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这是达成刑事和解最重要的条件。 二是当事人达成和解后,公安司法机关还要对和解的自愿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制作和解协议书。根据第 278 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
7、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新法在这里没有讲明公安司法机关对和解真实性、合法性的审查是本质审查还是形式审查,制作和解协议书仅仅是一个形式要件还是达成任何和解协议都必须具备的本质要件。刑事和解既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自行就刑事案件的解决达成的协议,也包括在公安司法人员的主持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自愿达成的协议。在公安司法机关主持下当事人达成和解,公安司法机关无需再对和解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应该没有过多问题。但是在没有公安司法机关主持,当事人自行和解的情况下,假如当事人和解确实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是公安司法机关不认可时,刑事和解能否仍然有效,新法
8、也未做出明确规定。刑事和解的初衷是强调对被害人的保卫,加强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那么在设计刑事和解的程序时,一方面要要重点关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过、当事人自愿,严防 花钱买刑 和其他腐败现象的产生,另一方面也要看到刑事和解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自治的表现,不能完全忽视被害人的考虑,要注意避免公安司法机关对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太多参与,甚至是干预。新法没有对此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应当在日后的司法解释或施行办法中加以明确。 新法规定的刑事和解的施行方式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 当然,并不限于这两种方式,还能够是其他方式。但那种纯粹以支付金钱的方式来换取从宽
9、处理的做法,绝对不应是法律倡导的刑事和解。因而,在今后制定有关刑事和解的司法解释和施行细则时应淡化强调经济赔偿换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从宽处理的立法导向,转而重视从立法上认可多种被害人谅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方式。只要这样做才能有效消除公众对刑事和解 花钱买刑 的认识误区,才能保证刑事和解的顺利施行。 关于刑事和解的法律后果,根据第 279 条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能够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能够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理惩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稍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能够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能够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理惩罚。刑事和解只是就案件牵涉的民事
10、责任事项达成协议,并不当然决定刑事处理惩罚的结果。刑事和解的前提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悔罪,假如只赔偿而不认罪,不属于真正和解,不应从轻处理惩罚。 由于刑事和解牵涉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等部门,刑事和解的详细操作办法虽然能够在新法出台后由公检法等实务部门各自制定相关施行细则,但是新法过于简单的规定有可能导致将来出台的这些施行细则由于部门利益的影响而出现互相冲突和抵触的情形。除此之外,新法对怎样与其它帮助实现刑事和解的诉讼外机制的衔接问题也未做规定,这些都是需要完善发展的地方。 三、刑事和解程序适用范围过窄,应逐步扩大 新法规定的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仅适用于两类案件:一类是因民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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