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作用、不足及完善建议,刑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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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作用、不足及完善建议,刑法论文逮捕是为了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而采取的暂时性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的强迫措施。在我们国家,羁押并未作为一种独立制度存在,而是作为拘留和逮捕的附属状态存在。审前羁押在程序上主要是为了保障诉讼活动进行的需要,防止发生新的危害社会行为所必需而采取的措施。所谓 羁押必要性 能够理解为羁押对于到达羁押的目的是必需的。基于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要严格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从程序上切实保障人权,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羁押审查程序中提供权利救济和司法救济的保障。 就检察机关而言,羁押必要性审查包括基于诉讼职能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和基于诉讼监督职能的羁押必要性
2、审查。刑诉法第 93 条规定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是基于诉讼监督职能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审查的结果具体表现出为向办案机关( 部门) 提出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迫措施的建议,属于诉讼监督性质。而根据刑诉法第 92 条和第 94 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假如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迫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这是基于诉讼职能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本文主要是从狭义的羁押必要性审查进行阐述。 二、运行初探: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数据分析 为了把握羁押必要性
3、审查的实务运行情况,发现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笔者采用定量分析的方式,选择了 A 省 B 市法院、检察院、公安系统,针对羁押必要性审查运行情况进行了实证调研,以期促进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准确适用。 ( 一) 实务运行情况 由图表 1 分析可知,A 省 B 市检察院 2007 2020 年逮捕率分别为85 7% 、84 9% 、84 6% 、83 7% 、78 2% 、61 3% 、62 0% 。2007 年至2018 年提起公诉的犯罪嫌疑人中平均有 83% 的人被批捕羁押,羁押率很高,随着新刑诉的公布施行和刑事司法改革的逐步推进,2020 年和2020 年羁押率有明显的大幅度下降趋势。 由图表 2 分
4、析可知,A 省 B 市某区刑事案件中,2008 年批准逮捕533 人,刑事被告人 544 人,羁押率为 97 9% ,华而不实判处缓刑及 3 年下面有期徒刑的被告人 318 人,占刑事被告人的 58 4%; 2018 年批准逮捕532 人,刑事被告人 600 人,羁押率为 88 6% ,华而不实判处缓刑及 3 年下面有期徒刑的被告人 298 人,占刑事被告人的 49 6%; 2018 年批准逮捕568 人,刑事被告人 715 人,羁押率为 79 4% ,华而不实判处缓刑及 3 年下面有期徒刑的被告人 366 人,占刑事被告人的 51 1%; 2018 年批准逮捕556 人,刑事被告人 738
5、人,羁押率为 75 3% ,华而不实判处缓刑及 3 年下面有期徒刑的被告人 497 人,占刑事被告人的 67 3%; 2020 年批准逮捕568 人,刑事被告人 1179 人,羁押率为 48 2% ,华而不实判处缓刑及 3 年下面有期徒刑的被告人852 人,占刑事被告人的722%; 2020 年批准逮捕470 人,刑事被告人 1189 人,羁押率为 39 5% ,华而不实判处缓刑及 3 年下面有期徒刑的被告人 951 人,占刑事被告人的 79 9%。由此得出 2008年至2018 年刑事诉讼案件中平均有85%的被告人被批捕羁押,2020 年和2020 年羁押率有明显大幅下降趋势,但是刑事被告人
6、判处缓刑及 3年下面有期徒刑的比重很高,有很大一部分被告人没有羁押的必要性。 由图表 3 分析可知,2008 年至 2020 年刑事被告人人数逐年稳定递增,就 B 市某区基层法院的统计情况来看,2008 年律师辩护率为 189% ,2018 年律师辩护率为 15 3% ,2018 年律师辩护率为 14 1% ,2018年律师辩护率为 36 0%,2020 年律师辩护率为 28 1%,2020 年律师辩护率为 269%。律师辩护率呈上升趋势,但是趋势并不明显。 图表 4 分析可知,由于当前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处于探寻求索阶段,B市某区检察院监所部门从 2020 年第四季度开场统计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
7、的审查情况,上述数据是监所部门提出的审查建议被检察机关采纳的案件量的数据统计,平均每一季度审查案件成功量为 1 5 件,2020年审查力度有很大的提升。 三、臧否之辩: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进步与缺乏 ( 一)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运行的进步之处 1 监督救济机制的完善完善了拘留、逮捕后的送押和询问制度,侦查人员对被羁押人的询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推行侦查讯问经过全程录音录像制度,看守所与住所监察室联网,派驻检察官不定时的进行实地巡视,还能够通过联网系统平台对侦查讯问和监管活动进行实时、动态的监督。 2 程序保障设计的进步。现行立法确立的检察机关作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主体,能够依职权进行审查,这也是
8、检察机关发挥其诉讼监督职能的具体表现出; 同时赋予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申请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权利,更有利于保障人权,实现司法公正。 3 审查评估机制的初步确立。(检察规则第 620 条,人民检察院能够采取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羁押必要性评估方式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对羁押必要性分值进行评估,经评估变更强迫措施不影响诉讼顺利进行,也不致发生涉诉风险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变更强迫措施。 ( 二)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运作中的缺乏之处 1 羁押率偏高、羁押期限长 通过上述图表 1 和图表 2 的调查分析,2008 年至 2020 年,刑事被告人人数大致持
9、稳健增长趋势,而被羁押的被告人在审讯后有很大一部分判处了缓刑或 3 年下面有期徒刑。相当一部分案件没有羁押必要性,犯罪嫌疑人被批准逮捕后,在公诉环节的审查起诉和审讯阶段仅仅仅是办理换押手续,而无需其他羁押受权,存在滥用延长和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可能,导致羁押周期过长、隐形超期羁押难以杜绝的情况。 2 审查部门欠缺中立性 (检察规则第 303 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由侦查监督部门办理。而侦查阶段羁押必要行审查由侦查监督部门负责,决定机关和审查机关为同一部门,犯罪嫌疑人由侦监部门审批进行了逮捕,却又让其去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不需要羁押而释放或变更羁押措施,让其去监督或
10、成认错误的可能性很低,难以保障华而不实立性; 同时考虑诉讼需要和保证诉讼顺利进行的角度看,为了降低风险其更倾向于听任而不愿意去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3 律师辩护率低 从图表 3 就 A 省 B 市某区基层法院的统计情况来看,律师辩护率极低,平均律师辩护率缺乏 25%。固然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或者采取强迫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但是现行立法并没有赋予辩护律师讯问的在场权,且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经济水平、法律素养参差不齐等原因,不能得到辩护律师的专业性帮助,而致使其权利得不到全面有利的保障。 4 监所部门执法实践中的尴尬 从图表 4 的分析能够看出,由于新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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