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当代英美法系典型国家的法典化理论及其实践,比较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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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近当代英美法系典型国家的法典化理论及其实践,比较法论文英国早期的法律改革包含了对于普通法简化和系统化的要求。这种想法可能最早是由托马斯 莫尔提出来的,他的乌托邦思想以为:以一种数量庞杂的、内容含糊的、人民难以理解的法律约束人民是非正义和不公平的。托马斯 克伦威尔和托马斯 斯塔克在16世纪初期对于英国应该适用简洁性、确定性和清楚明晰性的法律也进行了努力。1547年他们还在议会上发表了法律改革的建议,对于法律改革的提议,英王爱德华六世是极为支持的,但是在其短暂的统治生涯中,法律改革并没有付诸施行。亨利八世时,英国编纂了一些法典,但是这些法典从未在议会获得过通过。直到伊丽莎白女王在位时期才得以改变这
2、种局面,女王在议会发表演讲时呼吁对法律进行改革。以此来缩短诉讼时间和简化诉讼程序。其继任者詹姆士一世对英国法进行改革的决心仍然很坚定,甚至号召制定一部统一的法典。 英国在经历了资产阶级革命以后,改革派愈加反对不尊重民众利益的普通法,热切的要求编纂一部统一、明确、系统的法典。然而这个时期的法律改革运动带有强烈的革命激进色彩,遭到了反对和阻挠。在英国王权复辟时代,人们对于法典的编纂运动的热情已经冷却下来了。在这以后,着名的马修 黑尔爵士领导法律改革委员会的工作,但他并不支持法典化的计划,而是积极的扞卫普通法。18世纪末,编纂统一法典的呼声逐步被进行其他形式的法律改革的要求所替代,而且这种状况一直延
3、续到边沁时代。 二边沁的法典编纂理论 在边沁生活的时代,普通法表现出种种弊端: 第一,严重的不周延性。由于普通法系的法律大多是以习惯法和判例法为根据的,往往只是看到已经审讯好的案件,对于将来将会发生的案件没有可预见性,法律之中存在很多的盲点,而对于这些盲点只能依附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来去除,这样的立法就带来了很大的随意性。第二,缺乏普遍性。法官对于案件的审理总是对于个案的处理,没有真正的应用成文法的形式进行审理。因而缺乏普遍性。第三,互相混淆性。当时的各种习惯法和判例法之间没有明显和严格的分界,造成了当时法律间的混乱不堪。第四,难以接近性。由于当时的法律繁多冗杂并不是一般人们所能够了解和理解的,对
4、于英国的普通法,人们往往成为了睁眼瞎,根本不能熟练的把握并用来维护自个的权利。 对于法典编纂计划而言,最早的提出者是英国的培根1561-1626,而后真正创造英文中 Codification 一词的却是边沁,他以功利主义为旗帜,强烈要求在英国进行法律改革,尤其要进行法典化改革。尽管他的法典编纂思想后来没有被人们接受,甚至在当时有人取笑他讲: 边沁生在英国,却长了个法国人的脑袋。 但是从积极的因从来看,他的法典化改革思想至少是唤起了英国人的法律改革的意识。他思想深处更为深远的影响是,他的法典改革思想传到了欧洲其他国家,并且结合当时的思想启蒙文化的背景,为19世纪欧洲大陆以及当时世界上其他支持法典
5、化理论的国家进行法典化运动产生了极大的推动。在1802年边沁以法语的形式出版了(完好法典概论一书,而晚于此书两年的(法国民法典至少从外表上能够看出,采用了与边沁一样的法典理解,可见它反映了当时的时代精神。 三现代英国的法典编纂 从20世纪初期到20世纪60年代,仍然断断续续的有人向议会提出有关法典编纂的议案,但是无一例外的都被撤回。由于人们不相信委员会编纂法典的技术和能力,法典编纂的建议只能令人遗憾的被束之高阁。至今为止,英国仍然没有全面、完好和系统的综合性成文法典,只要一些以私人名义进行的综合性法律汇编。 除此之外,英国于1965年在英格兰和苏格兰认命了一个法律委员会,其目的之一就是要进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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