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值班律师现状与问题,法学毕业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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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我们国家值班律师现在状况与问题,法学毕业论文内容摘要:作为我们国家法律援助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值班律师制度不仅有助于嫌疑人、被告人及时获得律师的法律帮助, 有效地行使各项权利, 而且突破了法律援助的范围, 增加了法律援助案件的数量。但由于该项制度发展时间不长, 还存在众多尚待完善之处, 比方值班律师能否应被赋予阅卷权、在检察院能否有必要设立值班律师办公室及将来能否实行 咨询等。因而本文通过对上述问题进行反思, 来到达使值班律师制度更趋完善的目的。 本文关键词语:值班律师制度; 阅卷权; 检察院值班律师; 咨询; 值班律师制度从最初在河南修武县落地, 到如今在全国各地普及开来, 从最初
2、在 刑事速裁程序 中推行, 到如今在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中进一步得到推广, 其不仅有助于提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法律咨询的时机, 更大大的突破了刑事诉讼法对法律援助适用范围的限制, 在刑事诉讼中也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但由于其适用时间较短, 相关制度设计尚待成熟, 因而在详细适用中始终存在着一些界定不清的问题。故本文针对值班律师所存在典型性问题进行讨论来到达对值班律师更进一步的了解的目的。 一、值班律师与阅卷权 在我们国家学界当前关于值班律师的讨论中, 很多学者以为值班律师无阅卷权不了解案情, 很难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有价值的建议, 故应考虑赋予值班律师一定的阅卷权。笔者以为, 值班律
3、师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需求时提供法律咨询, 类似于 急诊医生 。若赋予其辩护人的阅卷权, 不仅易混淆辩护人和值班律师的职权, 而且也会增加值班律师的工作成本, 降低值班律师的工作效率。 详细来讲, 其一, 从我们国家刑事案件的构成看, 判处3年有期徒刑下面刑罚的案件占有相当大的比例, 大体而言到达百分之七八十左右。亦即百分之七八十左右的案件案情简单、情节稍微, 值班律师通过与执法人员或当事人沟通就可基本了解案情, 若仍通过阅卷了解, 不仅增加司法成本, 浪费司法资源, 而且易混淆辩护人和值班律师的职权。 其二、值班律师不同于辩护人之处在于其提供的法律服务具有即时性、临时性、阶段性的特点。其在
4、诉讼经过中发挥类似 急诊医生 的作用, 若值班律师每提供法律咨询之前都进行繁琐的阅卷必将增加工作成本、降低工作效率, 而且在补贴有限的情况下很难保障值班律师的工作积极性, 通过阅卷提供更有质量的法律咨询的目的亦无从实现。 因而采取一种更有效率、成本更低的方式让值班律师了解案情才是一种更明智的选择。在英国, 作为一个拥有完善的法律援助体系的国家, 其关于值班律师的规定对我们国家颇具借鉴意义。 (1) 英国的 值班律师计划 中, 为了值班律师了解案情, 通常采取的方式是:在讯问开场之前, 可通过与警方调查人员进行沟通, 来了解嫌疑人涉案的基本情况及警方所把握的案件事实和证据等, 以此来到达了解案情
5、为被告人提供法律建议的目的。这不仅有助于值班律师高效快速的了解案情, 而且这种被动接收的方式也能更好的到达了解案情的目的。故在我们国家, 可以借鉴英国的规定, 来到达本来想通过阅卷到达的目的, 以使其区分于辩护人。这种清楚明晰界定值班律师和辩护人职权的方式, 能够更好的发挥两者的作用:让值班律师的归值班律师, 让指定辩护人的归指定辩护人 。除非在紧急情况下必须由值班律师提供临时性的法律帮助外, 保证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有效辩护的出路还在于扩大强迫性指定辩护的适用范围, 使更多的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免费的律师辩护, 以此来更好的实现案件的公平正义。 二、在检察院设置值班律师的必要性 从我们国家实践看
6、, 除了北京、内蒙古、山东淄博等少数地区在相关地方文件中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可在人民检察院派驻值班律师之外, 在检察院设置值班律师并不具有普遍性。能否有必要构成与法院值班律师、看守所值班律师并列的检察院值班律师?笔者以为有必要。 根据相关规定, 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 不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从前文可知, 我们国家判处3年有期徒刑下面刑罚的案件大体而言到达百分之七八十左右。亦即百分之七八十的案件适用速裁程序时, 辩护人发挥作用的 战场 将前移, 即由审讯阶段前移到审查起诉阶段, 其不在法庭上与控方唇枪舌战, 而在审查起诉阶段与控方进行 辩诉交易 , 争取对当事人有利的量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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