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除名问题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公司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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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除名问题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公司法论文1.除名权的归属。关于除名权归属的问题主要争议点在两方面,即将除名权归属于公司还是问题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支持股东的观点以为,其他股东通过法定程序和规则将问题股东予以除名,有利于维护受压迫股东十分是中小股东的平等权利,以公司为主体,构成公司权利机关的有效决议是启动除名程序的必要前提,由于召开股东会议的经过存在一定时间空隙,被除名股东极有可能采取措施干扰决议的构成。同时在对除名股权进行回购时股东为主体更具有灵敏性,能够减轻收购股权所面临 先减资再增资 等负担程序的负担。而支持公司的观点看来,首先除名权规范目的在于 保卫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共同利益不受个别股
2、东的不利影响和危害,使公司能够在消除来自于股东方面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更好的经营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独立出来,在施行管理时区别于股份持有人而享有管控和维护公司集体利益的资格,自主决策,股东除名从某种意义相当于股东集体防卫行为。 其次, 根据民事团体法或者主体法的规定,当公司作为当事人围绕组织法性质的法律关系出现纷争时,由于对由多数的利害关系人构成的多面性法律关系带来变动,因而需要团体法性质的解决办法 .社团法人强调法人设立的根基在于社团成员之间互相联合,社团与其成员并不处于互相平等的地位,成员服从于股东整体的意思,这其实是公司本身行使 纪律性权能 的表现。最后,股东因契约建立平等关系,即便股东之间
3、存在持有股份数额的多少之差,但股东之间地位应当平等,立法不能设立某个股东以本身持有的一部分股权压倒另一部分股东的股权来行使股东的除名权利。从现行立法来讲,(公司法解释三倾向采用第二种观点的立场,华而不实提及的无论是提起除名程序,或者是除名先前的催告行为,亦或是办理减资程序的主体都是有限责任公司本身,即除名权归于有限责任公司。 2.隐名股东。隐名股东是指为实现全面享有股东权利且隐名之目的,与别人合意借用该别人名义实际出资公司,而在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工商登记等形式要素中将该别人记载为股东的隐名投资者。对隐名出资股东资格的判别标准分本质与形式两大类:本质讲以为应将实际出资人视为股东,固然向公司出资
4、属于商行为,但其本质是以表意为特征的民事行为,必须关注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形式讲将显名出资人视为股东,以为获得资格的关键在于能否具备形式要件,在股东资格认定上应坚持重形式轻实体的立法原则和司法政策。(公司法解释三采取本质主义来判别股东身份,以实际出资为断定基础对隐名股东的地位以法律形式进行界定,明确了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间的法律关系并确认两者的权利义务,详细规定在解释三第 25、26、27 条。从这三条规定中可看出,隐名出资以合同形式达成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的合意,固然股东名册上是以显名股东名义,但在确定股东资格时,只要有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存在,就应遵从当事人的选择,无须否认该意思自治的效力。隐名
5、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股权确认问题规定在解释三第23、24 条,在公司错误办理股东登记造成股东资格归属有误时,当事人可提起确认之诉请求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可以请求公司通过更正登记手段来进行弥补。另外根据第 27条规定,公司债权人无权直接向隐名股东主张权利,应先由名义股东向债权人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当赔偿责任后,再由名义股东向隐名股东进行追偿。隐名股东实际享有股东权利并以股东身份介入生产经营,因而隐名股东与其他股东应同等看待,按照法律规定的股东除名规则对隐名股东予以除名,进而避免股东利用隐名股东的身份躲避法律。 二法定除名要件。 由于股东除名制度是以股东行为或主观因素的变化对公司和其他股东共同利益产生
6、不利影响为前提,相应地作为法定除名原因的事实必然应与股东不履行行为存在内在联络。立法者在设置除名原因时,首先考虑怎样防止和避免股东不履行义务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并由此对此种行为能否作为除名原因作出立法政策上的价值判定。在(公司法解释三施行前,公司法中传统型股东纠纷解决形式要么适用范围过小,要么一来就强迫消灭公司法人人格导致资源浪费,从实践来看这些措施都无法完全符合有限责任公司对类似股东问题处理效果的要求。我们国家在(公司法解释三第 18 条对有限责任公司法定除名事由从司法角度提供了裁判标准,将股东除名决议适用范围限定在 未履行出资义务 或 抽逃全部出资 两种特定的情况。 1.未履行出资义务。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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