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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中组织行为的体系性考察,组织行为学论文任何科技的进步都具有两面性, 器官移植在给人类医学作出重大奉献的同时也因活体器官供需的不平衡引起了一些新型犯罪, 例如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犯罪。 器官供需的不平衡是现前阶段器官移植医疗的现在状况。 器官供需不平衡也是导致人体器官买卖的原因, 而人体器官买卖的猖獗又加剧了器官供需的不平衡。 为了维护医疗移植秩序, 平衡器官供需关系,我们国家在(中国刑法修正案八下面简称(刑法修正案八中新增了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但是关于本罪所保卫的法益、组织行为的方式和对象,学界有不同的意见,本文将就这几个问题说明笔者的观点。 一、健康权抑或医疗移植秩序的法益之
2、辨。 学界对于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所保卫的法益是人的身体健康还是医疗移植秩序有不同的观点。 有学者以为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所侵犯的客体是人的身体健康和医疗移植秩序双重客体, 但主要侵犯的客体还是医疗移植秩序。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系人体器官商业化的行为, 导致人体器官成为市场上交易的商品。 另外,不符合医疗程序、医疗卫生地摘取人体器官,致使传染病流行,加大器官移植的风险,造成器官移植医疗秩序的混乱。 也有学者以为,从我们国家刑法典的体系来看, 本罪规定在第四章存心故意伤害罪之后, 足以见得本罪所损害的法益与存心故意伤害无异,应当是人身权利。 固然本罪与组织卖血罪有类似之处,但是本罪对人身的损害更大,组
3、织卖血行为并未给人身带来明显的损害。 因而,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存心故意伤害罪的特殊表现形式。 上述学者对本罪法益的推导方式分为两种, 一种如王春丽和陈家林所述,从行为的本质推导本罪所侵犯的法益,以为本罪侵犯的主要是医疗移植秩序; 另一种是从本罪在刑法中的既定位置, 反向推导本罪所侵犯的法益为人身权利,即张明楷和邓毅丞教授所持的观点。 讨论本罪的法益理应从本罪的本质出发, 从本罪所造成的危险角度考虑由此推导。 罪名的既定位置只是所侵犯法益的参考因素,而非决定性因素。 因而本罪所损害的法益应从罪行的本质判定。 本罪从行为来看,既伤害个人的身体健康,也扰乱医疗移植秩序。 但是主要侵犯的是医疗移植秩
4、序这一法益。 首先,(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明确规定了器官捐献供体和受体的权利义务。 器官一旦进入市场进行买卖成为换取金钱的手段, 违背了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的基本法理。 使国家对器官移植的医疗活动失去管控,致人体器官移植事业的发展遭到停滞,进而衍生其他严重犯罪。 其次,本罪和组织卖血罪非常相近,器官也是只能捐献而禁止买卖的,刑法不惩罚单纯的买卖器官和血液的行为。 卖器官和血液是得到被害人承诺的行为, 因而组织出卖人体器官和组织卖血不构成存心故意伤害罪或者存心故意杀人罪。 惩罚这两类犯罪的原因在于组织者毁坏了医疗移植秩序。 被害人只要在轻伤结果下面的承诺才有效力,组织者应当对被害人重伤以上的结果承当存
5、心故意伤害罪的责任。 被害人对危及生命安全的器官,例如心脏,的承诺是无效的。 因而本罪保卫的法益是医疗移植秩序。 二、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中组织行为的体系性考察。 组织行为是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核心行为形式,也是法律规制的重点。 在刑法典中, 组织 的定义因罪名的不同而不同,即便在一样的罪名中,学界对 组织 的定义也有不同见解。 在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中, 组织 是指行为人施行领导、策划、控制别人进行其所指定的行为活动。 组织的手段能够是招募、拉拢、利诱等,但是本罪中不包括强迫、欺骗。 根据本罪第二款的规定,若行为人采取强迫、欺骗手段获取被害人器官, 转化为存心故意伤害罪或者存心故意杀人罪,不再属
6、于本罪的规制范围,因而本罪 组织行为 不包含强迫、欺骗行为。 一我们国家刑法典中的组织行为。 组织行为,是指组织者采用招募、雇佣、唆使、引诱、欺骗、强迫等手段将多人聚集起来,领导、策划、指挥被组织者有目的地从事某种犯罪活动并对团伙成员或者被组织者产生控制和约束作用。 在组织犯罪中,有些犯罪依我们国家刑法要求具有多人次的特点,例如非法组织卖血罪的立案标准为组织卖血 3 人次以上的;7但是也有的犯罪并不要求多人次,例如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 在组织卖淫罪中,不要求组织者是多人,但是要求被组织者必须是多人,至少两人以上。 因而组织者能否为多人并非
7、组织犯罪的判定标准。 组织别人出卖人体器官, 是指以领导、编制、管理、介绍、布置等方式唆使别人出卖自个的人体器官,或者招募、雇佣别人帮助自个出卖别人的人体器官。 换言之, 组织 是指从事唆使别人出卖人体器官的活动。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 组织行为 排除引诱和欺骗手段。 二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在刑法学 组织 理论中的定位。 我们国家只要一部刑法典,总则和分则都有关于 组织 的定义。 一部法典中,关于同一词语的应用应当保持意思一致,但不同位置、不同罪名中的 组织 又有其特性,很难在一部刑法典中保持完全一致。 刑法总则中对 组织 的定义系对 组织犯 的定义。 组织犯 是与 帮助犯 、 唆使犯 并列的概念
8、,是在共同犯罪中根据在犯罪行为中的分工不同来划分。 组织犯 一般情况下不是实行行为人,而是在幕后进行统筹、分工或者在事前进行领导、策划的人。 若要排除组织犯是共同正犯, 组织犯必须以非实行行为的组织行为来介入共同犯罪。 在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中, 组织者与被组织者不成立共同正犯关系。 正如前文所述,本罪中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的被组织者,即实行行为人是自愿出卖自个活体器官的人。 被组织者出卖活体器官是被组织者作为被害人的自我承诺行为,不构成犯罪。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的组织者在刑法总论 组织犯 的概念中,是出卖人体器官的帮助犯。 犯罪行为具有附属性,若作为被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的实行行为人不构成犯罪, 帮
9、助者自然在法律分则没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不应构成犯罪。 因而惩治本罪中的组织者, 需要借助刑法典分则中有关 组织 的理论。 刑法分则中对组织犯罪的规定均要求行为人具有实行行为,据此能够将 组织 犯罪分为有组织犯罪和组织型犯罪。 有组织犯罪是必要共同犯罪,系指由三人或多人组成的、在一定时期内存在的、为了施行一项或多项严重犯罪或根据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下面简称(公约确立的犯罪,10一般表现为集团犯罪。 组织型犯罪分为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 必要共同犯罪中的组织型犯罪是指在必要共同犯罪中施行组织、领导、策划、指挥别人犯罪的行为人, 直接按照刑法分则的规定对首要分子定罪处理惩罚,属于广
10、义的组织犯的概念。 例如我们国家刑法典中的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惧活动组织罪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任意共同犯罪是指数人共同施行组织行为的,成立详细犯罪的共同正犯。 例如组织别人偷越国边境罪、非法组织卖血罪、组织卖淫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组织淫秽表演罪、组织会道门不正当思想教育、组织封建迷信致人死亡罪等。 必要共同犯罪中,被组织的行为往往单独构成犯罪,在任意共同犯罪中,被组织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被组织的行为是出卖人体器官,该行为单独不构成犯罪,只要被组织者组织进行出卖人体器官才构成犯罪,属于任意共同犯罪。 同时,在总则
11、中,本罪中的组织者属于 组织犯 的范畴。 固然组织者并非最后导致被害人身体受损的行为人,也不是直接扰乱医疗移植秩序的行为人,但是组织者在该行为中起到了事前的领导、策划、编制、管理和控制作用,例如为供体寻找适宜的受体、为受体联络做手术的医生, 甚至供养供体直至找到配型成功的受体、组织受体到海外接受器官移植手术。 在分则中,本罪不符合有组织犯罪的概念。 我们国家刑法典明确规定了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因而本罪属于组织型犯罪。 前文中所述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中,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应当属于任意共同犯罪的范畴。 将分则所规定的单独犯的既遂类型的处理惩罚范围,根据刑法总则的规定加以扩张的,称为任
12、意的共犯;反之,分则所规定的犯罪类型中,有些犯罪的介入形态本身便预定由多处人介入, 对此予以类型化的,就是必要的共犯。 必要共同犯罪要求被组织者的行为构成犯罪, 组织者组织行为人施行该行为也构成犯罪。 在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中,被组织的行为是出卖人体器官行为,并不构成犯罪。 本罪不属于必要共同犯罪,而是任意共同犯罪。 在必要共同犯罪中, 刑法只惩罚组织中的首要分子和起主要作用的人;在任意共同犯罪中,只要是介入了组织的犯罪行为,均是分则中组织型犯罪的惩治对象。 刑法分则中,带有 组织 的罪名有十三个,华而不实有的是组织犯、有的是组织型犯罪还有有组织犯罪。组织犯施行的是组织犯罪行为, 但组织犯罪的人
13、并不都是组织犯, 由刑法分则规定的组织行为才是组织犯的组织行为。 本文将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划分到已有的 组织 犯罪理论体系中,旨在用已有的成熟的 组织 理论解决本罪存在的不明确的问题。 组织型犯罪和有组织犯罪是我们国家刑法学中 组织 犯罪理论的组成部分,两者的关系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组织型犯罪包含有组织犯罪。 有组织犯罪属于必要共同犯罪,组织者和被组织者均构成犯罪, 两者都要求人数诸多,至少到达三人以上。 本罪属于组织型犯罪中的任意共同犯罪, 被组织者不构成犯罪, 组织者构成犯罪,这也是组织行为实行行为化的一种表现。 本罪中组织者的行为多种多样,能够分为三种,第一种是组织出卖别人的器官; 第二种是组织别人进行器官出卖;第三种是中介,不直接买卖器官。 这三种行为都是组织行为的表现方式,都是本罪的规制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 本罪所规制的组织行为已具有了规模化、集团化和国际化特点,我们国家刑法典将本质上是将帮助行为的 组织犯 做了实行行为化的处理,旨在从源头上打击出卖人体器官犯罪。 因而,本文从理论上将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划分在了任意共同犯罪的理论之中,加大了对本罪的惩治力度,明确了本罪的惩治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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