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业主法律地位问题研究,物业管理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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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业服务合同业主法律地位问题研究,物业管理论文近年来,我们国家物业纠纷呈不断增长态势, 在北京市很多法院,物业管理纠纷已经成为各类案件中上升最快甚至比重最大的一类民事案件 .此类案件由于牵涉群众亲身利益,因而社会关注度高,其审讯处理的好坏直接关乎社会的稳定,兹事体大。而考察大部分物业纠纷,都以单个或几个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同纠纷为主。而考察我们国家物业行业发展实际可知,物业企业的优势地位使得业主不管从详细的合同权利抗辩,再到诉讼举证都困难重重,因而业主在物业服务合同下的利益保卫可见一斑。2018年上海市 共有住宅小区 10800 余个,已成立业主大会的小区有6114 个,占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
2、件的小区总数的 83% .尽管根据 2003 年(物业管理条例、2007 年(物权法的规定业主大会选举的业主委员会为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实际主体,但立法的好心并不能掩饰业主委员会实际代表业主利益的无力。 在详细纷繁复杂的物业纠纷审讯实践中,单独的业主又必须面对强大的物业服务公司,更何况考察我们国家物业服务立法的现在状况,仅有的原则性的(物业服务条例、(物权法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以及2018 年新公布的(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详细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案件详细应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尚未详尽的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的详细实践应用,故我们需要在重视业主法律地
3、位的基础上促进业主委员会的建构、限制物业服务企业的权限、构建和谐的物业服务合同法律关系。 二、业主法律地位的理论解读 关于物业服务合同性质的解读理论界各种看法不一而足,较为认可的主要包括委托合同和准无名合同。委托合同讲以为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所有人即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服务公司从事物业服务的劳务合同。而准无名合同讲则以为物业合同并不全然符合委托合同的诸要件,尽管为无名合同,但由于既有法律条文的规制,显然其又带有有名合同的特征,故为准无名合同。笔者在所不管到底孰是孰非,从相关阐述即可总结出下面特征:第一,物业服务合同的最终归属为委托人主体,而委托人即为权利义务的最终承受人-业主。第二,物业服务
4、合同尽管具有委托合同的局部特征,但其显然更为复杂,这表如今主体、合同内容、社会性特征等方面。第三,物业服务合同显然属于私主体意思自治范畴,其内容 既牵涉物的管理 又牵涉人的管理,其设置的主要给付义务内容比拟复杂 .综上可知,物业服务合同不管何种标的最终指向业主,业主为最终权利义务承受人,业主为整个物业管理关系的主导气力;而物业服务合同显然此时的意思自治不同于两方单纯的意思自治,需要经过业主意志代表机关业主委员会的环节;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一切服务都必须根据服务合同的规定,并由业主承当。故业主法律地位的解读如若从物业合同的性质着手会有正本清源之成效,笔者将从下面三个方面展开分析: 一业主与业主委员
5、会 业主委员会是经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组织 .业主为所有权人,根据当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对于公共事务的管理,每个业主都享有共有事物的所有权以及介入管理共有事物的成员权。于是 区分所有权人业主构成了利益共同体,为了维护物业各部分应有之机能,解决相互间纷争,进而维护共同利益,乃需要一个超于个人的团体组织 .于是业主委员会充分能够反响业主自治功能的实现,通过业主委员会的成立,遵循法定程序、作出合理决议,使得业主间的公共利益得以保障。 二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的发展必然遵循经济效率的途径,于是业主委员会为了方便管理,聘请物业公司便成了题中之义。物业服务
6、合同 不管从交易主体还是交易标的上看,最终都具体表现出为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自愿性协议 ,业主委员会不过是业主意愿的执行机关罢了。因而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管理权限已然来源于业主所享有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但由于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物业服务牵涉群体, 考虑到整体效益与规模效益,故此时不得不具体表现出为一种公共性,使得其具有了自然垄断的特征 ,于是当自然垄断地位趋于滥用的时候需要法律的参与,来维系基本的物业合同服务权利义务的公平实现。比方物业费的定价便存在市场调节价与指导价的区别。 三、现实之窘境 一业主委员会:妾身未明 笔者总结出下面几点问题:第一,业主委员会的主体资格问题。 当前我们国家的物业管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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