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的主体资格确立,行政诉讼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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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民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的主体资格确立,行政诉讼法论文行政公益诉讼区别于一般的诉讼之处在于,原告不一定必须是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否则不能起诉。这样的规定目的在于防止诉权的滥用。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损害公共利益的事件也越来越多,在相关部门职责缺位或者普通公民投诉无门的时候,公民能不能作为诉讼主体来维护全社会的共同利益?结合我们国家国情和法制现在状况,要解决好公民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等相关问题非常重要。 一、我们国家当前关于行政公益诉讼及其原告资格的相关理论 一行政公益诉讼概述 1. 概念及特点 行政公益诉讼,是指同被诉行政行为无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提起的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
2、的的诉讼。其具有两个显着特点:提起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和被诉的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2. 行政公益诉讼的作用及存在必要性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国家如今的公益诉讼制度还不完好,没有真正系统的建立起来,在司法活动中还存在阳光照不到的地方,在立法上也没有明确规定,当社会公共利益遭到侵犯的时候,怎样进行诉讼和法律评判。因而,行政公益诉讼的存在是有重要作用的。 1公共利益需要得到司法救济 公民权利遭到损害的时候,应该通过法律的救济来进行保卫,例如,原来景区公厕收费,经过民间公益诉讼获得了很大进展,实实在在的给普通公众带来了方便和利益,获得了法律上的权利救济。民间组织、公民个人、社会团
3、体都能够保卫社会公共利益,但是最有效的途径还应该是司法手段。 2维护公益应当允许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以我们国家现行法律制度,向行政机关检举和控告是起诉的前置程序,公民相对于行政机关来讲是弱势群体,办事难投诉难已经是一个比拟普遍的现象。当相关行政机关不作为时,法律目的也难以实现。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能够起诉的主体,也就无法保卫公共利益。 二对行政公益诉讼中原告资格的几种观点 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加强,行政权利的日益扩张,公益案件的审理 盲区 也会越来越多,这就需要建立公益诉讼制度来加以解决,而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最主要的问题是明确原告资格,关于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有下面几种主张。 1. 赋予我们国家检察
4、机关原告资格,提起公诉 2021 年 5 月 5 日,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7月 1 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做出(关于受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 2. 赋予社会公益组织起诉人资格 1公益组织一般能代表一定区域、一定范围内成员的共同诉求和利益,例如,消费者权益保卫协会、宗教协会和慈善机构等。 2公益组织一般较多从事社会公益事业,二者具有较高的一致性,能够躲避个人起诉导致的风险。 3公益组织有规范的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具有相应的财力支持,便于诉讼的开展。 3. 赋予公民个人以起诉资格 能在很大程度上
5、加强公民介入国家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监督民主法制的积极性。人民群众的气力是最广大的气力,全方位多渠道的保卫社会公益。 二、公民具有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现实需要及其深远意义 一公民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现实需要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并没有行使法律监督职责,而很多违法行为社会公益组织也不能发现,此刻公民起到了监督作用,但原告并非本案的直接利害关系人。我们国家 逐年提高,公民的道德水平和文化素质也获得了长足进步,维权意识加强,能用诉讼的方式来保卫社会公共利益,对行政机关的侵权行为讲不,是与时俱进、值得肯定的。 二公民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有利于实现更广泛的监督 1. 公民主体的广泛性保证了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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