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忠诚协议的执行力,婚姻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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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忠诚协议的执行力,婚姻法论文本篇论文目录导航:【题目】【引言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 夫妻忠实协议的执行力【结束语/以下为参考文献】 第五章 夫妻忠实协议的执行力 对于夫妻忠实协议能否具有执行力,有学者指出,忠实协议是身份协议,对于华而不实的法律后果也不能强迫执行,否则将违犯伦理道德。通过以上第二章对忠实协议性质的分析可知,把忠实协议认定为具有人身关系的契约更符合逻辑,其以身份关系为基础订立,以一方违犯约定的忠实义务为条件进行给付,所以这种观点没有讨论的意义。另外,假如法院不认可忠实协议效力,那么将不必研究其执行力。所以,下文将针对法院对忠实协议的效力予以认定并作
2、出裁判根据时,分析忠实协议的执行力。 一、起诉离婚并提出执行忠实协议。 这种情形也最为常见,像本文列举的三个案例中,当事人均是在起诉离婚的同时提出忠实协议赔偿的请求。笔者以为,忠实协议中对一方财产处分的约定,能够适用我们国家关于约定夫妻财产制的规定。约定夫妻财产制是关于法律允许夫妻用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所有权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事项作出约定,并排挤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制度。13 我们国家(婚姻法中规定夫妻双方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对财产的归属进行约定,符合契约自由的精神本质。当事人在忠实协议中约定一方给以另一方一定数
3、额的违约金或者精神损害赔偿款,能够视为双方对于自个财产的处分,只不过处分的后果发生于一方违犯忠实义务、双方起诉离婚之时,也符合(婚姻法中夫妻财产约定制的要求。法院判决离婚时即可依协议约定,根据我们国家约定夫妻财产制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应注意在阐述中应写明分割共同财产后双方财产数额以及根据忠实协议一方向另一方赔偿之后的数额,以便当事人能够清楚明晰明了地把握判决根据。 二、不起诉离婚但提出执行忠实协议。 一婚内执行忠实协议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 首先需要讲明的是,大部分家庭在婚姻关系中一般采用法定共同财产制,约定财产制的只占很小一部分,下面笔者将主要针对法定共同财产制下婚内执行忠实协议进行分析
4、。 1. 婚内执行忠实协议的必要性分析。 忠实协议婚内执行问题其实是婚内财产的分割以及给付问题。婚内执行忠实协议,其基础是婚内损害赔偿,也就是一方有违背忠实协议约定的 不忠 行为时,无过错方在不起诉离婚的前提下主张分割共同财产。对此,理论界未达成一致看法,部分学者主张不离婚不能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由于:第一,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是我们国家物权关系中两种共有的形式,共同共有当事人对共有物享有完全所有权。婚姻关系是典型的共同共有,不能确定双方各自份额,也不能进行分割,除非在离婚时,共有关系才终止,才能够请求分割共同财产14;第二,婚内请求对共有资产进行分割会激化家庭矛盾,导致家庭解体;第三,容易使二人
5、忽略婚姻的人身性而过度关注金钱方面的责任,导致过错方给付另一方一定财物后肆无忌惮与别人发生性关系,而另一方也把此作为获得金钱的手段;第四,传统观念不能接受。 笔者以为以上理由不能成立:第一,共同共有固然形式受骗事人相互不分份额,但其实这种划分是客观实在的,并且分割共有财产不会影响共有关系。由于我们国家(民通意见第 90 条规定: 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没有协议的,原则上等分处理 ,该条规定正好反映了共同共有有份额有划分,否则没有划分就谈不上 等分处理 .如龙翼飞教授提出: 为实现公平的目的,给夫妻双方提供更有利的保卫自个财产的途径,保卫夫妻对共同所有财产享有的权利,应当允许夫妻一方在不解除婚姻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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