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权的权利属性探析,民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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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排污权的权利属性探析,民法论文当下,人类社会面临着异常严峻的环境问题,集中表现为环境污染与生态毁坏。 环境污染问题的构成原因是环境、经济、法律三方面原因合力的结果,特别复杂,只要将上述三种原因综合考量,提出解决之道,才有可能从根本上缓解甚至解决这一问题。 在这样的背景下, 排污权 这一概念诞生了。 排污权Emission Rights,又称污染权或排放权,该概念首先由多伦多大学的经济学教授约翰 戴尔斯提出。 戴尔斯以为,是社会的代表及环境资源的拥有者。 所谓排污权,就是排污者由手中获得的,允许其在规定的额度内, 向外部环境排放一定污染物的权利。 能够把这种权利像拍卖一样出卖给出价最高的竞买者。
2、 排污者既能够从手中购买这种权利,可以以向拥有排污权的排污者购买; 排污者之间还能够互相转让排污权。 1 排污权 这一概念的提出,有助于破除 排污原罪 的错误观点。 自上世纪60年代以来,人类对于环境问题越来越重视, 各国纷纷以行政手段开场对排污行为进行规制。 于是,一般公众基于本身的健康与生活经历体验,视排污行为为洪水猛兽,似乎企业只要完全不排污,或是将排出的污染物完全净化,才符合环保要求。 事实上, 这样的观点也强化了使用行政手段来调整排污行为。 但是,排污主体出于对利益的追求,很多情况下并不会就此放弃排污,反过来使得排污行为隐秘化、不可控化,造成更为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 排污权 这一概念
3、的提出,实际上是从另一个角度为排污行为 正名 . 由于将排污行为名之以 权 ,使其成为一种法律上的权利,本质就是立法者为行为主体划定其可获得利益的边界,只要在这个边界内,行为主体有权进行排污活动,获得其应当获得的利益。 这对于将排污行为纳入正常的监管、检测体系,严格有效地控制污染物排放的总量,特别有益。 由于时代的局限和学科的差异, 戴尔斯固然提出了 排污权 的概念,但这一概念的提出更多的是从经济学的视角出发。 从世界上主要国家的立法例来看,当前世界有影响力的国家中, 只要美国以法律形式正式确认了这种权利, 不过美国财产法对排污权确实认并不是通过直接方式实现的。 从一些判例的角度出发,能够以为
4、美国法已经确认排污权是一种独立的财产权。 2但是,英美法上的财产分类制度与我们国家所遵循的大陆法系财产权体系相比,二者的差异是显而易见的,因而难以为我们国家直接引进援用。 所以,明确排污权的权利归属,弄清其本身的权利构造,分析其固有的基本性质,就成为了对排污权本身进行解释、适用,以及构建与排污权相关的其他制度的基本前提。 二、排污权的权利分析 一排污权的主体 从排污权的定义来看,行使排污权的主体显然是 排污者 .何为 排污者 ?根据一般的文义解释, 排污者 即向其生产、 生活区域之外的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个人或企业。 由此可见,人类之外的其他生物就被排除在了排污权主体范围之外。 接下来的问题就很可
5、能争议较大了,且国内学者对此问题还鲜有阐述: 个人能否成为排污权的主体?根据法理,个人或组织要想成为法律上的权利主体,就应当有相应的权利能力。 国内有关排污权主体的权利能力的研究特别稀少,尚未构成系统的观点。 不过,有学者以为, 然而当代,有负担法律上义务之资格者,常有享授权利之资格。 权利主体,同时为义务主体。 进而权利能力,同时为义务能力,故不妨称为权利义务能力。 3在当代法律体系之中,权利义务二者互为前提,不存在只享授权利不承当义务之人, 亦不存在只承当义务而无丝毫权利之现象。 据此,笔者以为,判定某主体能否能成为排污权的主体, 能够从判定其能否能够承当与排污权相对应的义务入手。那么,排
6、污主体最基本的义务是什么? 义务者,为法律所保卫利益之实现,得强迫行为之状态也。 4笔者以为,设立排污权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将排污主体的排污行为规范化,使其得到严格控制。 由于在当代社会之中,环境污染的形势仍然特别严峻,遏制环境污染的势头, 控制排污的数量, 必须成为立法者设计权利的出发点。 至于戴尔斯所阐述的排污权交易行为,则是基于排污权本身独特的性质而衍生出的功能, 并不能起到代替排污权本质属性的效果。 综上,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在其日常的生活或生产中履行这样的义务, 控制本身的排污数量,应当是没有问题的。 因而,从法理上看,个人成为排污权的主体是没有问题的。 从经历体验分析的角度来看,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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