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好声音》知识版权保护研究,法律毕业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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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好声音)知识版权保护研究,法律毕业论文内容摘要:如今, 电视节目形式创意已经构成了一个宏大的产业, 具有创新形式的娱乐或者专业电视节目往往能够成功吸引庞大的关注群体, 到达空前的商业效益。但在略显滞后的各国现行的法律框架下, 电视节目形式创意作为一个整体往往难以得到充分的法律保卫, 进而导致行业间的恶性抄袭侵权非常严重, 电视节目同质化, 损害了行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关键词语:创意; 知识产权保卫; 不同方式方法; 谈到法律保卫, 与保卫电视节目形式创意关系最密切的当属著作权法, 但在传统的著作权法理论中, 只作品的表示出是受保卫的, 并不保卫作品的思想 (创意本身) , 否则不利于文化
2、的传播。这就使电视节目形式创意的保卫陷入尴尬。因而当前为止并没有一种方式方法能够完美地对电视节目形式创意提供法律保卫, 笔者在下文中尝试在现有法律框架下, 提出一些建议以期最大程度地保卫电视节目创意。 为方便讲明, 下文将以(中国好声音电视节目作为案例尝试进行分析讲明。 一、商标保卫 就(中国好声音栏目而言, 首先能够考虑商标保卫的就是节目名称同时为了扩大保卫范围, 还能够考虑将与栏目相关的、具有代表性的各种元素进行申请商标。例如下面图标所示: 图文组合、节目十分的开场音乐等都能够考虑申请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图文结合商标以及声音商标。 商标保卫最大的优势在于权利范围清楚明晰, 维权方式有行政、
3、司法双轨制的强力保障, 能够非常轻易地防止别人进行完全复制或者高度近似的抄袭侵权。但缺陷也很明显 其并不能保卫节目形式的主要创意, 对于那些使用了一样的创意, 但在节目的其他元素上均进行了大幅度改编的抄袭行为而言, 商标保卫显得非常无力。尤其在实践中, 对于电视节目而言, 几乎不可能有两个电视节目会做到 一比一 高近似度拷贝。因而商标保卫通常用于保卫电视节目的外围产品或者洐生产品, 比方节目相关海报、玩偶等等。 二、商业机密保卫 从文本的前言能够得知, 电视节目形式创意本身是一种创意思想。相对来讲, 创意在脑海中考虑成熟是比拟快速简单的, 而详细落实成完好的书面剧本或者电视节目, 则中间需要大
4、量的工作投入, 极为耗时。因而在创意成型, 电视节目尚未公开之前的真空期, 采取商业机密的保卫手段就变得非常必须了。 一般来讲, 电视节目固然属于娱乐项目, 但都是以盈利为目的, 属于商业活动。而我们国家法律对商业机密的定义为 不为公众所知悉, 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具有实用性并经过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信息。 显然将电视节目形式创意纳入商业机密的保卫范畴, 关键在于两点, 时间上的要求和保密措施的要求。 何所谓时间上的要求?这是由于电视节目的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 由于电视节目最终都是会向公众公开上映的, 所以运用商业机密保卫的手段, 在时间上必须是在节目内部筹备期间。关于保密措施就很好理解
5、了。主要包括权利人与相关人员签定相应的保密协议;对关键性的文书、道具、信息技术等都采取一定的权限设置;安装一系列硬件和软件进行防护等措施。一旦被泄密, 则能够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内容进行救济, 寻求保卫。 但商业机密保卫也有很大缺陷:第一是商业机密的范围期间很短, 仅限节目筹备期间;第二是即便有保密协议, 面对相关人员违背保密协议的行为时索赔也存在障碍, 由于节目尚未获得成功, 其损失难以计算;第三, 电视节目一旦被公开播放, 商业机密也就不复存在, 再进行模拟和抄袭就不构成侵权, 没有什么威慑力可言。 三、著作权保卫 前言部分我们提到在我们国家通过著作权法直接保卫电视节目创意困难在于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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