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监管中“软法”与“硬法”的结合,经济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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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P2P监管中“软法与“硬法的结合,经济法论文在被称为 互联网金融创新元年 的2020年年底,我曾斗胆预言2020年将是 互联网金融监管元年 .互联网金融创新产品层出不穷,在给投资者带来便利和收益的同时,各种风险和隐患也在集聚。 由于一些网贷公司运营管理不规范,并没有遵循P2P平台风险控制的基本原则,没有尊重和维护投资者的应有权利,甚至没有守住 非法集资 等法律底线,导致2020年9月以来发生多达80多起网贷平台倒闭、跑路等事件。 P2P并非 法外之地 这几年由于楼市限购、股市不振,传统民间借贷出现严重危机,老百姓投资渠道匮乏,小微企业融资仍然困难,因而,基于互联网的P2P这种新型投资方式以其方
2、便、快速、收益率高的特点迅速发展壮大。 这一经过中,部分P2P平台为了获得更多收益,已经从一个单纯的信息中介平台演变成直接进行风险套利的介入者,当出现风险事件时,不仅本身难保,而且坑了投资者。有观点以为,这是由于P2P行业处于法律的空白区乃至无法可依造成的问题。笔者以为,这一貌似正确的论调固然流传甚广,其实从法学观点分析是站不住脚的。 我们首先需要区分P2P借贷与P2P平台两个不同的事物。简单地讲,P2P借贷本质上属于民间借贷行为,应该遵守民间借贷有关的法律法规;P2P平台属于民间借贷中介性质,能够根据民间借贷中介有关法律规范加以约束。也就是讲,P2P网贷行业的经营活动基本上能够根据民商法进行
3、规范。民商事领域的事情, 法无明文禁止即是自由 ,因而,要给P2P借贷行为以自由发展空间,甚至要在风险自负的前提下适度容忍P2P借贷介入者尝试创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 法无明文受权即是禁止 ,因而,不要凡事都指望出手,一有风吹草动就呼吁监管和立法。 固然P2P平台存在 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标准、无机构监管 的三无状态,但并不意味着P2P平台没有法律根据和办法进行管理和规范。 法律政策层面,牵涉P2P业务的有(合同法、(公司法、(物权法、(担保法、(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等等,所以,我们在大力提倡企业自律、行业规范,主张维护消费者权利和加强舆
4、论监督的同时,也呼吁工商、工信、公安等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加强相关管理工作。 互联网金融不是法外之地,既包含了现有法律体系能够提供规范的根据,也包含了对于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加以严厉打击和处理惩罚的含义。根据现行的合同法、公司法和担保法等规定,P2P行业基本上能够有法律规范。一些网贷平台出现违法犯罪的苗头,并不是由于没有法律规定,而是他们铤而走险,十分是打着P2P的名义进行的集资诈骗,是经过精心策划的犯罪行为。对于牵涉非法集资和集资诈骗行为,根据有关金融法规、司法解释和(刑法规定能够进行惩罚处置。 应该成认,这些年部分地方和有关部门确实存在不作为的地方,不是指没有制定专门的互联网金融方面的法律
5、规范,而是指他们没有及时进行民间借贷和互联网金融的监测预警、风险提示和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软法 与 硬法 相结合 在风险事故多发的时候,往往有很多人呼吁进行互联网金融的立法,但是根据我们国家(立法法规定,立法有严格的程序和要求。当前来看,互联网金融还没有列入全国人大的立法计划之中,短期内难以启动立法程序。 须知立法不是万能的,不要指望通过立法来解决一切问题。 尽管互联网金融发展经过中,可能存在法律不够完善、规则不够清楚明晰、协调不够顺畅,甚至存在一些法律空白或法律漏洞等问题,但中国当前的法律窘境不是立法缺失所致,而是执法缺失和司法缺失所致。假如既有法律得不到有效施行,我们又怎能指望将来的立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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