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房贷信用纠纷案的司法实践,婚姻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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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后房贷信用纠纷案的司法实践,婚姻法论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国婚姻法)若十问题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米获得所有权或者尚米获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一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这样的问题,在婚姻存续期间按揭贷款以男方为主贷人贷款买房,但在离婚时该房屋米获得完全所有权,离婚时双方协议该房屋归属于女方,并由女方负责归还离婚后的贷款,待条件允许时由双方协助办理主贷人变更或是过户手续。 但是,在离婚后由于女方有意或者无意地迟延支付贷款行为,给主贷人的银行信誉带来了恶劣的影响,而这种影响将是长期
2、的。女方不按时还款的行为对于男方来讲影响是宏大的,假如法院把房屋判决归女方使用(男方在一定条件下也是同意的),但在女方使用期间,由女方归还贷款,看似公平,实则对男方来讲风险是宏大的,他没有仟何的利益而言,这对男方来讲是极不公平的。 由此,对于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信誉侵权纠纷问题,并非房屋分割的纠纷问题,而是在分割之后,怎么处理一方违约给另一方信誉造成的损失问题。(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对离婚时按揭贷款获得的房产怎样分割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根据最基木的公平原则,在木案中男方不应当在木案中自愿失去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下再失去其以后利用其信誉的权利。而女方也不应当在拥有房屋所有权及其他婚姻存续期间财产的同
3、时,再侵犯被告的权利,对男方的信誉造成损失。为此我们列举一个此类案例,对于房产的归属其实并不存在争一议,也不是案件的争一议焦点,而是一方由于不 子信誉违背协议中的主要义务,进而导致被告信誉受损,对此类案件的处理意见我们进行分析处理。 二、针对该问题出现的司法实践问题进行分析 (一)案例简介 李某,山东人,于2007年与江苏省许某结婚,2008年育有一子,定居江苏某市。2018年3月份以李某为主贷人向农业银行以按揭贷款的方式购置了一套商品房,该套房子约定于2020年9月份上房,办理贷款后,也以李某的工资还贷,首付款共计8万元,被告支付2万,剩余部分向原告家借款6万,房屋剩余总价款28万元贷款分3
4、0年向银行支付完毕。但原被告于2018年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如下:双方离婚,夫妻存续期间,所购置的期房归原告所有,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而原告应当按时还款,不能影响被告的信誉,否则,该协议无效。孩子归原告抚养,告以他应分得的那部分家庭财产作为孩子的抚养费。但2020年8月份,李某得知其信誉记录恶劣不能够办理银行贷款。而同时许某以请求李某办理上房及过户手续诉至当地法院。 (二)法院管辖权 女方许某以男方以前的户口所在地即房屋所在地江苏某市管辖法院起诉,在起诉状中写明被告的住所地为其以前的户口地位江苏某市,该法院立案受理。但是在男方应诉之前,男方提出了管辖权异议申请,以为自从离婚之后,被告已经离
5、开江苏省某市,户口所在地及常住地已经于两年前搬至山东省某市,受诉法院不应当为江苏省某市,应当由被告所在地即是男方所在地山东省某市法院管辖。 原告方以为木案应属于独立的不动产纠纷,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应当适用专属管辖;而被告方以为,木案应当是合同违约行为,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能够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V丁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背木法对级别
6、管辖和专门管辖的规定。由此能够确定木案的管辖权。 笔者以为本案是基于婚姻关系产生的财产分配不服提起的诉讼,其诉讼原因仍然是基于婚姻关系产生的离婚财产分割事宜,所以应当适用(婚姻法的规定,在管辖上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寓居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寓居地人民法院管辖。 由此确定管辖权为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寓居地。 (三)案由确实定 离婚后财产纠纷主要包括四种情形,对于木案来讲,原被告双方就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达成协议,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但最终由于原告方不履行在先,而导致被告方也米履行该协议。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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