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地役权制度之创新与突破,法律硕士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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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英美地役权制度之创新与突破,法律硕士论文本篇论文目录导航:【第1部分】【第2部分】【第3部分】【第4部分】【第5部分】【第6部分】 英美地役权制度之创新与突破【第7部分】【第8部分】【第9部分】 第三节 英美地役权制度之创新与突破 一、地役权客观利用性之突破 早在 1879 年,英国法院就根据一权利主张人之请求,成认一项为了商业目的在相邻不动产上方独占一定空间,架设广告牌的权利为地役权,进而保卫请求人之商业经营。该起案件中的主审法官在判决词中提出一项较为鲜明的观点:地役权的认定可根据需役地使用人占有土地的方式与主观需求,这起案例突破了以往地役权的认定必须基于两宗土地本身的性质、客观可利用性,具
2、备了一定的属人性质。这与美国地役权制度发展趋同。 1879 年,在 Moody V Steggle 案例中,本案原告,Harriet Moody 在新市场Newmarket拥有一家名为 Grosvenor Arms 的商店, 该店与 High Street有一定距离,位于被告后院的后方,被告房子突出挡在原告房屋之前,从主干道HighStreet 几乎无法看见此家商店的存在。40 年多年来,原告商店的广告宣传牌一直安装于被告房屋上。后来被告要在自个的房屋上拆除原告安置的广告牌。 于是,原告向法院救济要求被告停止拆除。被告方提出的抗辩理由是:地役权的内容与房屋占有人的商业经营有关,与土地性质没有任
3、何关联,因此不符合地役权的属地特性。法院则以为地役权的内容取决于房屋占有者对于房屋的使用方式,假如无视房屋占有人对相邻地产的使用需求,有悖地役权功能。后原告的诉求获得法院支持。 二、地役权非独占性之突破 地役权制度之设立是为最大限度发挥供需役两相邻不动产之成效,具有非独占性特点。随着社会愈发的注重财产与资源的使用效率,一些独占性的权利仍适用地役权规则予以保卫。 在 Moncrieff v Jamieson原告所寓居的房屋是袋地,没有可供车辆行驶或步行的出入口,1973 年,被告的祖先授予原告方一条通道的通行役权,该项通行役权包括步行和车辆通行权。这条通道宽阔得足以供车辆转弯调头并且停放。原告一
4、直将车辆停放在该条通道上,直到 1998 年,被告对原告车辆停放的权利发生争议,初审法院判决宣告原告作为需役地的产权人享有在供役地上停放车辆的权利,该项权利是作为车辆通行役权的附属权利。上诉法院支持了初审法院的判决。 上诉法院的 Scott 法官在判决书中写道:关于在一块特定土地上停车的权利能否能够作为一项地役权是有很多争议的。最为主要的理由是这项权利剥夺了被告对土地任何一种合理方式的使用,这与地役权的非独占性不符,因此无法拘谨当事人和后续的产权继受人。在我看来,每项地役权都将会阻碍产权人的正常使用。举个例子,一项通行役权的存在会阻止产权人对该条道路的合理开发与利用,供役地产权人不能在道路上种
5、植卷心菜或者把它作为篮球场地。一条在供役地上铺设的水管独占了一定的地下空间,因而,供役地产权人不能对水管占据的空间进行任何方式的利用。 Scott 法官引用了 1915 年 Attorney-General of Southern Nigeria V JohnHolt 的判决结论,在别人土地上存放材料的权利可被视为一项地役权,尽管需役产权人独占性地使用了一定的空间。Attorney-General of Southern NigeriaV John Holt 1915 年案件最终被提交到英国枢密院进行裁决,英国枢密院在阐述判决结论时写道:在考虑一项权利能否成为地役权时,首先考虑的是法律能否以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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