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论文(知网优秀范文8篇),民商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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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破产法论文知网优秀范文8篇,民商法论文破产法是一种法律制度,主要的作用在于其经济功能,作为社会经济中信誉经济的基础支撑要素,破产法在加强破产清算财务管理、维护债务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汇总了8篇 破产法论文范文 ,如下: 破产法论文知网优秀范文8篇之:我们国家破产法的适用局限与完善建议 内容摘要:新破产法已在我们国家走过了八个年头,但其制度适用成效怎样却是个令人值得深思的问题。从适用条件来看,现行破产法存在申请人范围较窄、对职工权益保障力度有限等问题,同时破产程序的灵敏性不够,难以在新形势下发挥司法的能动作用,与大调解理念相比,也存在一定滞后性,建议今后修法时,应拓宽破产
2、程序适用资格申请人范围,加强破产法的弹性,使得国家能够更好参与资不抵债企业的规范化帮扶与处理工作。 本文关键词语:破产法,适用条件,局限,完善建议 自从我们国家破产法颁行之日起,已经走过了八个年头, 与其他部门法相比,破产法显得比拟稳定,在这八年间没有修正案出台也没多少司法解释对原文内容进行了本质变更。在我们国家社会转型时期,各种法律关系异常活泼踊跃,而相应的部门法修正或者被重新解释的情况时有发生,例如刑法、民法、诉讼法等。与之相比,破产法的高度稳定就会令人产生这部法律被 边缘化 的怀疑,最少讲明这部法律与实践接触的频度有限,暴露不出应有的实践问题。与破产法遭遇冷门相关的是,现实经济生活中的所
3、谓 破产 现象并不少见,但凡小企业发生了 跑路 现象,都会被百姓和部分媒体称为 破产 ,而真正的破产程序却被撂在法院的法律法规室里。破产法在我们国家究竟存在哪些问题,其制度设计能否合理,从欧美舶来的破产制度能否顺利实现中国化、本土化,又能否发挥对现世经济的制度规制价值,这些都是值得我们注意的问题。 一、我们国家破产法的适用条件分析 所谓破产法的适用条件,讲的是破产法律制度怎样才能被应用到适格企业的问题,反过来讲,可以以以为哪些企业具备了哪些条件时,才能通过适用破产法解决本身的困局。我们国家于2007年6月1日颁行的破产法在总则部分就声明了破产制度的适用条件,包括本质要件与形式要件。 1、破产法
4、适用的本质要件 我们国家破产法在总则部分就明文规定了破产制度适用的本质条件,即 资不抵债 或 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这两点发生的时间界点是企业所负债务已经到期。 破产制度的设计初衷是让那些资不抵债的企业,通过法定程序帮助企业通过重整旗鼓逐步焕发新生,或者对于那些根本无法维系营业的企业体面地终结,进而预防更多呆坏账的产生,既保卫了潜在投资人的信赖利益,又能使原企业主从漫无边际的债务纠纷中有限度地 脱身 出来, 以便冷静考虑过去,规划将来。 2、破产制度适用的形式要件 破产程序具备公权利强迫干涉性,一旦启动就不可避免地被打上强烈的公权利烙印,这是很多企业家不愿看到的结果,又基于保障意思自治、维护市场
5、主体积极性的价值考量,国家本质上也不愿主动适用破产制度。所以,我们国家在设计破产制度之处时,就明文规定 依申请 是启动破产制度的形式要件,债权人、债务人、清算人是法定申请资格人,除此之外任何人都不具备启动破产程序的申请人资格。 二、从现实经济运行实践看我们国家破产法适用条件的局限 法律作为解决社会问题的一种权威规则,其最大的价值在于实际运用,否则只能沦为被束之高阁的 一纸空文 。 古希腊学者芝诺曾经坦率表示清楚: 人的学识就像一个圈,学识越多,圈越大,与外界的接触面积越大,自个也就越发显得无知。 法律何尝不具备此种特性,但凡与实践面积接触越大越频繁的法律就越发容易暴露自个的缺乏,越能及时补充漏
6、洞使本身得以完善。破产法迟迟得不到修正的原因之一就在于其本身存在很多制度门槛而阻碍了其与实践的接触面积,当然也有一部分原因不在破产法,而在转型时期社会成员的法律适用意识滞后,甚至有人不知道破产法为何物。破产法本身的缺乏与民间对破产法的冷淡双向加剧了破产法低 使用率 的局面。 1、破产申请人范围狭窄 由于破产法只规定了三类人有依申请启动破产程序的时机,市场经济中的其他重要主体的程序介入权就被变相剥夺。比方自从改革开放以来,劳动力获得了空前解放, 人力资源也成为市场上的重要交易对象。劳动者通过输出劳务,换取经济对价,数以万计的劳动者成为建设社会市场经济的生力大军。再加上我们国家素有重视工农群众亲身
7、利益的政治传统,劳动者在我们国家政治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就愈发显得重要。但牵涉各方利害关系的破产法却将劳动者排除在破产申请人之外,这一点非常令人不解。 破产法固然也声明要保卫劳动者利益,并将劳动者工资列为需要优先偿付的破产债权之一,但这样的制度布置始终无法弥补现实经济生活状态对劳动者亲身利益可能带来的风险。事实上,但凡能够依申请启动某一法律程序的主体都被外界看作 实力派 ,而且有资格申请的人往往也是获利最可观的主体。债权人通过申请权把握企业 生杀予夺 大权,债务人通过申请能够及时将本身从漫无边际的经济漩涡中解脱出来,而无论哪一方启动的破产程序,资不抵债企业的职工都始终是申请人的 依附者 ,职工对本
8、身前途的希望完全寄托在别人身上,既无法及时主张通过拍卖企业资产清偿本身工资,甚至也不敢梦幻想象在一家没有多少经济实力的企业清偿破产费用及公益债务之后,还能剩下多少经济能力,以赔付曾为这家企业效力过的无数员工。 2、破产程序被动性明显但灵敏性缺乏 在社会纠纷日益复杂多元的今天,作为解决纠纷手段之一的法律,也逐步摆脱被动,走向 被动适用 与 主动出击 相结合的道路。例如司法制度与法律文化领域 能动司法 理念的提出,就是为了克制当初司法被动性造成的法律缺位问题。能动司法的形式文化表征主要集中具体表现出在原来厅堂楼阁之内的法院忽然搬到 田间地头 ,进而愈加贴近基层普通民众。从手段来看, 能动司法 通过
9、降低某些制度刚性,加强适用 弹性 ,以实现便民亲民效果,进而加强司法在民间的认可度与生命力。 与司法制度及法律文化领域的 能动司法 、 大调解 、 刑事和解 等制度创新构成鲜明比照的是,迄今为止, 依申请 启动破产程序的套路还是那样被延续下来。换言之,假设法定申请资格人谁都不向法院行使申请权,破产程序就无法获得现实使用。毕竟,一家企业固然从本质上知足了破产程序的适用要求,但作为最后一道关口的破产申请,却没有被有资格的主体有效提出,那么这一制度预设要想落实就显得近乎空谈。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市场上的交易主体都被推定为 理性人 ,懂得计算成本收益比。 在理性人思维支配下,债权人明白本身利益只被破产制
10、度布置在倒数顺位清偿,假设债权人花自个的钱和时间精神启动了破产程序,那么最后他们可能仅仅看到一个 助人为乐 的结局,那就是本来所剩无几的钱都被用来清偿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而获得一个对本身毫无实际好处的结局,这是精明的债权人不愿看到的。而在债务人方面,假如深知本身即将无法还债,往往选择与债主私下和解,而不会将有限的钱用来支付高昂而繁琐的 程序成本 。然而与此解决纠纷方式构成鲜明比照的是,法治理念不成熟的我们国家民间,多数债务人选择了 跑路 。与交通肇事逃逸率高发一样 或许,心存侥幸、慌不择路是法治理念淡薄的部分资不抵债的民间企业主 最后一搏 的本能心理反响。 在这样的现实经济社会生活运行样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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